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9
十七、违约责任 ................................................................................................................................ 4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5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中邮核
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
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邮政编码:100013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时间: 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
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核心主题企业的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生效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
证券的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规定;
12.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1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的投资和融资比例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
应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后,监督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
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是否符合法规规定,不符合规定
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
例调整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7)、(10)、(12)项另有约定外,对于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基金的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的,基金管理人
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
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适当的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
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
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
托管人就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基金管理
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
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一)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
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
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
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 债券托管帐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
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
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
(八)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书面授权文件须加盖基金管理人公
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签字,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
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原件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
理人收到托管人确认的下一工作日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
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 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
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加
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双方同意的指令传送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和合理
指令处理时间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
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按照其授权权限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
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
指令,基金托管人应拒绝执行,否则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
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
电话确认。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
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审慎的表面验证,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在没有得到基金管理人的回复前可暂缓指令的执行,托管人不承担因此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经表面验证一致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基金
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执行,并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对基金财产所引起的损失,托
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无权
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无法执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