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3
五、基金备案 ........................................................................................................................................ 15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17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7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4
十、基金的托管 .................................................................................................................................... 48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9
十二、基金的投资 ................................................................................................................................ 5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62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配 ........................................................................................................................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二十、业务规则 .................................................................................................................................... 86
二十一、违约责任 ................................................................................................................................ 8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 8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89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0
一、前言
(一) 订立《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
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邮稳定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并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任何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
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
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
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同: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稳
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
金业务规则》;
发售公告: 指《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立法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2年6月19日颁布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定》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和结算、基金销售业务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人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中邮创业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
定可以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投资于
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
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交
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
出申请份额(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
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
情形;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同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理财咨询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
该注册登记人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
务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A 类份额: 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份额: 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
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日期;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起(不包括T日)的第n个工作日;
基金收益: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债券的应计利息、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缴
存的保证金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后得出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其做出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
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
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邮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管理,为
投资者提供稳健持续增长的投资收益。
(五)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六) 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 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上限。
(八)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
取认购/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 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C 类。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类、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 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 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具体情况和联系
方法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
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三) 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 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而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采用外扣法计算,本基金
认购费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实际
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五)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按每笔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投资人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内持有
的本基金最低份额,具体限制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
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募集期内,本基金具备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 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 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本基金募集期届满之日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
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
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四) 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
效,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五)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
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上海、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但具体业务办理结束时间不得晚于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里开始办理,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和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式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交易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4、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起(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
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
效。若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当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
定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在各销售机构首次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