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前言 ........................................................ 3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 基金备案 ................................................... 12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7
十、 基金的托管 ................................................. 40
十一、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十二、 基金的投资 ................................................. 42
十三、 基金的财产 ................................................. 54
十四、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十六、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十七、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6
十八、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二十、 违约责任 ................................................... 75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8
附:基金合同摘要 ................................................... 79
一、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三)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二、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浙商聚潮产业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
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
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浙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
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天: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
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
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57、摆动定价机制:是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9、《业务规则》:指《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在国际、国内产业转移与升级过程中具有竞争优势的上市
公司股票,在有效控制风险、确保基金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
的长期持续稳定增长。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
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
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认购利息、认购份额和认购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
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在指定
媒介上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
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
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
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
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
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处理,即
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
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
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
日)为基金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 日后(包括
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业务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
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
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
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
位;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
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
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
转换或转托管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注
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充
分或人员伤亡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