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I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2月9日证监许可[2011]1950号文核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2年3月9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
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
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
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
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
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
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因分红、拆分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
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品种。本基金投
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申
购基金份额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的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
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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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的风险、股价波动风
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
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投资者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
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
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
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
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
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
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
行。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其中“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8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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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2
第二部分 释义................................................................................................................................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4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7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0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79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8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1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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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
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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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宏观策
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宏观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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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
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
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
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基金投
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交收、代理
发放红利、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5、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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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日: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1、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
额的行为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
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
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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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
遵守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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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088 号紫竹国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日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曹玫
电话:021-20329688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
策法规司、质量标准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
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
副局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场一部总经理,西安财金合作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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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
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
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
裁。
谭卫东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曾任
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行对公信贷管理部副主管、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辽宁
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控部
总经理、长安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咸通(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范欢欢女士,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
投资研究部研究助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
经理。
汪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
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和中创前海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安财
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高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西安秦川机械厂厂部办公室经济秘书,陕西
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
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实习研究员、副
主任兼助理研究员,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等职,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
任兼副研究员,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秦华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办公室秘书、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二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商业信贷部主管、中国工
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党总支书记、行长和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现任国农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总监。
2、监事会成员
孔舰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原子能研究院资产经营处项目经理,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战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
亚龙湾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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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
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汪钦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曾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
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支部书记、
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部高级经理、投资管
理部经理助理、交易室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申万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人保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筹)固定收益负责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专。曾就职于江苏维维集团、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
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工作,曾任东吴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
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江山先生,金融工程专业硕士。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研究员,国投瑞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
理。
5、公募基金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小勇先生,简历同上。
林忠晶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高级分析师,中海石油气电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贸易部研究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经理、战略及产品部副总经理、量
化投资部(筹)总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
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海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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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