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六月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12
五、基金备案................................................................................................................. 14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5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1
十、基金的托管 .............................................................................................................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十二、基金的投资.......................................................................................................... 46
十三、基金的财产.......................................................................................................... 5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8
二十、违约责任 ............................................................................................................. 81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82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83
二十三、其他事项.......................................................................................................... 84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
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
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
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景顺长城核心
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发售公告: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基金前的《景顺长城
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
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
名义持有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5、直销机构: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指公历日
38、月:指公历月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赎回或其他基
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
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7、《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9、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60、《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1、A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62:H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63、基金份额:指A类别基金份额、H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
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H类别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64、香港代表: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
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
责
65、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基金管
理人或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66、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
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
有人名册中
67、H类别份额的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
金A类别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H类别份额结算安排的交
易日
68、《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增长的大背
景下的可持续性增长,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
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
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
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
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
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
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
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进行。具体的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
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H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
基金管理人或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H类别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A类份额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H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别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仅指
本基金A类别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并能同时满足H类别基金份额结
算安排的交易日,投资者应通过香港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H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
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
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
件限制,H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A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
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