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招募说明书2021年4月
重要提示:
本招募说明书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 《关于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
第二部分: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原版招募说明书》
关于上述两部分的主要内容和适用, 请详见《关于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
充说明书》 “前言”的说明。
内地投资者应将本招募说明书与产品资料概要一并阅读。内地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 应详细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其他文件。第一部分
关于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
在内地销售的
补充说明书
2021 年 4 月
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目 录
前...言..................................................................................... i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 1
(一)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 1
(二) 相关税收安排 ......................................................................... 3
(三) 货币兑换安排 ......................................................................... 4
(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 5
(五) 内地投资者参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 14
(六) 基金有可能遭遇强制赎回的条件或环境 .................................................. 15
(七) 内地投资者查询及投诉的渠道 .......................................................... 15
(八) 中国内地代理人的联系方式 ............................................................ 16
(九) 关于两地投资者享有同等投资者保护的声明............................................... 16
(十) 香港互认基金的风险揭示 .............................................................. 16
二、 本基金在内地的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以及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20
(一)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时间和方式 ...................................................... 20
(二) 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查阅方式 ........................................................ 21
三、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及规则、基金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事由及程序、争议
解决方式................................................................................... 21
(一) 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1
(二)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 .......................................................... 25
(三) 基金终止的事由及程序 ................................................................ 26
(四) 争议解决方式 ........................................................................ 27
四、 为份额持有人提供的服务种类、服务内容、服务渠道及联系方式 ............................. 27
(一) 查询服务 ............................................................................ 28
(二) 信息资讯服务 ........................................................................ 28
五、 其他较之香港投资者获得的存在重大差异或者对内地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28
(一) 名义持有人安排 ...................................................................... 28
(二) 销售机构 ............................................................................ 29(三) 收费及开支 .......................................................................... 29
(四) 收益分配政策 ........................................................................ 30
(五) 份额转换 ............................................................................ 30
(六) 份额转让 ............................................................................ 30
六、 原版招募说明书不适用于内地互认基金的相关安排 ......................................... 30
(一) 申购................................................................................ 30
(二) 赎回................................................................................ 31
(三) 转换................................................................................ 31
(四) 收益分配 ............................................................................ 31i
前 言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Haitong Asian High Yield Bond Fund, “本基金”) 为海通精选
基金系列(“伞基金”) 的子基金, 系根据信托契据成立。本基金已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 批准。香港证监会批准不等于对本基金作出推荐或认许,亦不
是对本基金的商业利弊或表现作出保证,更不代表本基金适合所有投资者,或认许本基金适
合任何特定投资者或任何类别的投资者。
本基金为香港互认基金,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12日证监许可【2019】 678号文准予在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中国内地销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于中国内地销
售的注册,并不表明准予海通精选基金系列的其他子基金于中国内地注册及销售。
《关于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在内地销售的补充说明书》(“本补充说明书”) 旨在载
明中国证监会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的《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所要求的香港互认基金
管理人应向内地投资者提供的补充资料。 《海通亚洲高收益债券基金原版招募说明书》
(“原版招募说明书”) 为本基金的一般规定,相较于本基金在香港的注释备忘录(“招募说
明书”) , 原版招募说明书仅就相关术语根据内地销售习惯进行了修改。 本补充说明书与原
版招募说明书共同组成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本基金的销售文件,对内地投资者而言, 本补
充说明书若与原版招募说明书有差异的,应以本补充说明书为准。 原版招募说明书与本补充
说明书不一致的内容不再适用于内地投资者。
就本补充说明书所载内容, “中国内地”或“内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补充说明书所述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是指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本基金在境内的相关业务的内地机构。本补充说明书所述
的“名义持有人”是指经内地投资者委托代其持有份额,并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接纳作为份额
持有人载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上的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机构。与内地基金的
直接登记安排不同,受限于香港法律以及行业实践,内地投资者并不会被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直接登记于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仅将名义持有人代名持有的本基金的份额
合并载于其名下。内地投资者需通过名义持有人行使信托契据等基金法律文件规定的份额持
有人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份额持有人义务。内地投资者在提交本基金的申购申请时, 应确认名
义持有人安排,同意委托名义持有人代为持有份额, 成为该等份额法律上的拥有者,而内地
投资者是该等份额的实益拥有人,实际享有份额所代表的权益。内地投资者需注意: (1)原版
招募说明书、 信托契据所提及的“份额持有人”除非特别例外说明应当指“名义持有人”; (2)就
本补充说明书的内容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本补充说明书“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程序及规则”等相关内容中提及“份额持有人”系指名义持有人(除非依据上下
文另有所指),具体请参阅本补充说明书“名义持有人安排”一节。
除非本补充说明书另有规定,本补充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与原版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术
语具有相同的含义。ii
本补充说明书仅可为本基金在内地销售之目的而向内地投资者公告、披露和分发,且不
可用作在除内地以外任何已获批准或未获批准销售本基金的司法管辖区进行本基金的销售。1
一、 香港互认基金的特别说明和风险揭示
(一) 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及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依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本基金作为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公开销售,
应当持续满足《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本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常见问题解答》的规定,具备经注册在内地公开销售的条件。
1. 本基金满足互认安排的资格条件
(1) 本基金设立及存续
本基金为海通精选基金系列的子基金, 是依据基金管理人与汇丰机构信
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HSBC Institutional Trust Services (Asia) Ltd.)
于2016年4月18日签署的信托契据(及其后补充信托契据) 并于2016年5
月20日依据香港法律设立。
本基金于2016年4月14日在香港证监会完成注册,并依照相关法律在香
港地区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
基于上述,本基金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设立和运作,受香港证监会批准
公开销售,受香港证监会监管,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
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
(2) 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海通国际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即本公
司。本公司是于2007年7月24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
司,自2008年7月3日获香港证监会颁发牌照, 进行以下受规管活动:第
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5类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以及第9类提供资产
管理。
综上,本公司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对于基金管
理人的资格要求。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是在香港注册及经营,持有香港资产管
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香港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机
构,最近3年或者自成立起未受到香港证监会的重大处罚,符合《香港
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和基金受托人2
本基金是一只根据香港法律以单位信托形式设立的基金。
本基金的受托人为汇丰机构信托服务(亚洲) 有限公司, 受托人的相关
介绍请参阅原版招募说明书“受托人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一节。 汇丰机
构信托服务(亚洲)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受托人符合香港法律和香港
证监会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形式和受托人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4) 基金类型
本基金将主要(即其资产净值至少80%)投资于广泛的高收益债务工
具,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可换股债券或其他未获惠
誉或穆迪或标普评级位于投资级别以下的类似证券。 本基金可投资于亚
洲分销或发行、以任何货币计价的债券。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
20%投资于(i)亚洲市场以外买卖或发行的债务工具及(ii)固定收益集体投
资计划。 本基金可持有有限的以人民币计价的投资,同时可将不超过其
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中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 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务
证券(即“点心”债)。 本基金可将不超过其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在中
国内地以外发行或分销的城投债,即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
府融资平台”)发行的债务工具。该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
及/或其关联机构设立的独立法人实体,旨在为中国的公共福利投资或
基础建设项目筹集资金。 本基金可将其少于30%的资产净值投资于具有
吸收亏损特点的债务工具(例如或有可转换债务证券、高级非优先债务
等)。 该等工具可能会在发生触发事件时面临或然减记或或然地转换为
普通股。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最多可将其资产净值的20%用以持有现金
或现金等价物,以待于正常市况下进行再投资,但可于异常(例如市场
崩溃或重大危机)情况下将其最高达40%的资产净值用以持有现金或现
金等价物,以保护本基金资产,减少风险及维持本基金流动性。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和适用于本基金的投资限制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
金守则》第7章中有关投资标的和投资范围的限制的规定。因此,本基
金的投资目标及政策、投资策略符合《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
章中关于基金投资的常规规定,属《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第7章
所述的常规型基金。
基于上述, 本基金为常规债券型基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
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5) 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
本基金于2016年5月20日成立,已成立1年以上。3
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发布之日,本基金符合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或者等值外币)的要求。
本基金不以内地为主要投资方向, 本基金对内地市场的投资将不高于本
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对内地市场的投资不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将不高于50%。 在基金互
认机制下,如在任一特定日, 中国内地投资者的投资规模达到或接近基
金总资产净值的50%,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
购。
基于上述,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和投资方向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
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2. 未能满足条件时的相关安排
若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
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超过 50%,本基金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
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为保证本基金在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应当不高于 50%,如在任一特定内地销售开放日接收到的内地投资者的
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内地的销售规模超过基金总资产净值的 50%, 则基金管理
人有权暂停本基金在中国内地的申购。
(二) 相关税收安排
由于中国内地与香港的税收政策存在差异,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资产
回报可能有别于在香港销售的份额。同时, 在内地税收政策上, 在内地销售的香港
互认基金与内地普通公募基金也可能存在差异。综上,特别提醒内地投资者应重点
关注因税收政策差异而对基金资产回报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并于2015年12月18日起执行的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税收政
策通知》 ”) 、 于2018年12月17日进一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
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 及于2019年12月4日联合
发布的《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
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等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内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将
涉及以下税项:
1. 所得税
(1) 转让差价所得4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
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内
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本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
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利息及股息
依据《税收政策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
得的收益,由中国内地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本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
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印花税
对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本基金份额,按照香港印花税
税法规定执行。
3.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 36 号)(“《36 号通知》 ”),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
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外汇、有价证
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
生品的转让)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根据《36 号通
知》, 基金转让作为金融商品转让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目前,按照营业税
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的收入免征增值
税。
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
值税仍存在不确定性。如相关内地税务机关认为增值税应当适用,内地投资
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差价收入可能需要缴纳 6%增值税。
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将来可能会被修改或修订;内地现行有效的其他税
务法律法规亦可能会发生变更。受限于届时有效的内地与基金互认相关的税收政策
及其他税务法律法规,就投资本基金而言,享受暂免纳税政策的内地投资者在前述
豁免期限届满后,可能继续享受豁免政策亦有可能需要开始缴纳相关税项。若内地
或香港的税务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内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可能高于或低于其现行纳
税义务。
(三) 货币兑换安排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设立相应的人民币份额类别(即H类(人民币)和H类(人民币对
冲),该等份额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和美元份额类别(即H类
(美元),该份额类别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内地投资者应自行使用美元5
现汇进行申购)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还可以增加以其他币种计价的内地销
售份额类别。
相关货币兑换安排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为准。
本基金面临潜在的汇率风险,有关汇率波动可能会影响基金资产在不同币种之间兑
换后的价格,从而最终影响到投资者以基础货币计价的收益。
(四) 适用于内地投资者的交易及结算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中国内地代理人
(1) 中国内地代理人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基金管理人委任为本基金的中国内地代
理人,并在基金管理人的授权范围内全面处理有关本基金的事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注册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募基金托管资
格,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于中国内地代理人资格的
有关要求。
(2) 中国内地代理人职责
中国内地代理人将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
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代本公司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
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
项。
2. 份额类别
目前本基金在中国内地销售提供下列类别(统称“H类别”) :
类别 类别货币
H类(人民币) 人民币
H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
H类(美元) 美元
本基金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在履行相应程序之后,视
情况在内地销售以上或其他类别的基金份额。有关具体销售安排详情,请参
阅基金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的公告。6
上述份额类别中, 名字中含“对冲”字样的类别为对冲份额类别,即通过使
用对冲技术以尝试减轻人民币与本基金基础货币(即美元)之间汇率波动的
影响。
3. 发售方式和销售对象
基金管理人和中国内地代理人通过销售机构网点将面向符合内地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基金的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其他组织或
金融产品发售本基金,但美国人士除外(定义见原版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
容) 。
4. 申购及赎回
(1) 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赎回的申请可以在中国内地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
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网点详见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示。 内地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份额将通常于每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开放申购或赎回。 该等“内
地销售开放日”是指中国内地的银行进行正常银行业务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营业日1。
内地投资者应当依照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售机构规定的交易时间和交易
方式通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除非中国内地代理人或销
售机构另有规定,内地投资者申购申请或赎回申请(视情形)须由销售
机构在该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3:00(北京时间,下同)或之前获得。 于
非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下午3:00后收到的申请将延
至下一个内地销售开放日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情况, 基金
管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内地销售开放日或交易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3) 申购价格和程序
1“营业日”应具有原版招募说明书所界定的含义,即指香港银行通常办公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及星期日),但假如基于悬挂八号台风
警告讯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或其他类似事件,香港银行于任何一日缩短办公时间,则该日并非营业日,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作出决
定。7
(i) 申购方式
本基金申购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ii)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就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收取不超过申购金
额3%的申购费,目前申购费率为1%。 基金管理人可在根据本基金
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 在前述申购费率范围内变更基
金申购费率,并提前两个内地销售开放日通过中国内地代理人网
站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公告。 此外,基金管理人可在根据
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 将本基金的3%的内地申
购费率上限调高(但不超过5%),并提前一个月通过中国内地代理
人网站或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进行公告。
内地销售机构经基金管理人事先认可,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对基金申购费实行一定的优惠。内地投资者应向内
地销售机构查询具体适用费率。
(iii) 申购价格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于发售首日将按以下价格发行:
类别 每份额于发售首日的价格
H类(人民币) 人民币100元
H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0元
H类(美元) 10美元
首日发售后,上述本基金各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
购价格将参考该份额类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
的每份额资产净值计算, 并按截位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上述精
度处理所产生的差异归基金管理人所有或使用。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价格=份额资产净值
申购净金额=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申购净金额/相应份额类别的申购价格8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舍
去。 被舍去部分的份额的申购款项将归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
(iv) 最低初始及其后申购额
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名义持有人层面)而言,本基金各类别的最
低初始及其后申购额金额如下:
类别 最低初始及其后申购额
H类(人民币) 人民币1,000元
H类(人民币对冲) 人民币1,000元
H类(美元) 100美元
(v) 申购申请流程
(a) 申购申请的确认
本基金将以内地销售开放日的申请截止时间前内地销售机
构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本基金
的内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中登公司”) , 或中国内地代理人或中国内地代理人不
时委托的、 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内地其他登记结算机构)
在T+1日内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内地投资者可在T+2日内(包括该日)在销售机构网点柜台或
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T+n日
中n为内地销售开放日)。如果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申请款项将不计利息退还至内地投资者。
(b) 申购款项的支付
内地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支付申购款项。除
基金管理人另行接受外,申购款项和任何适用的申购费应
在申购时向内地销售机构全额支付。若申购款项和任何适
用的申购费未在内地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
申购不成立。
(c) 申购申请的数据交换流程
本基金将使用中登公司基金登记过户系统(“TA系统”)进行销
售数据传输,申购申请数据的具体传输流程如下:9
T日(申请日)15:00前,内地投资者向内地销售机构提交申购
申请。
预计T日(申请日)19:30前,内地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提交的T
日申购申请数据汇总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T日(申请日)20:00后,中登公司TA系统收齐本基金全部内地
销售机构的T日申购申请数据后,对数据进行合法性检查,
并将内地投资者T日申购申请数据汇总为名义持有人名下的
金额数据,然后发送至受托人,同时中登公司将内地投资
者账户资料汇总发送至中国内地代理人。
预计T+1日11:30前, 受托人收到T日申购申请数据后, 受托
人将确认数据发送至中登公司TA系统。
预计T+1日,中登公司TA系统在收到受托人发送的确认数据
之后,向内地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预计T+1日,中登公司TA系统根据受托人的确认数据计算内
地投资者申购所得明细份额并进行申购费用分摊,进行基
金份额过户登记处理,并将相关明细数据发送至各内地销
售机构,同时汇总所有明细数据发送给中国内地代理人。
预计T+2日,内地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查询到申购申请的
确认情况。
(vi) 申购资金结算流程
内地投资者于T日(申请日)15:00前支付的全额申购资金, 预计于
T+5日前(含T+5日)划转至本基金香港的基金财产托管银行账户,
完成申购资金交收。实际到账时间以银行记录为准。
(vii) 暂停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a) 本基金发生原版招募说明书中“估值及暂停”一节所规定的“暂
停”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b) 由于沪深交易所交易日与营业日有差异,基金管理人在妥善
考虑本基金的投资和结算安排,以及现有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情况下,可能会通过公告方式,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购
申请;10
(c) 本基金及其他在内地销售的香港互认基金将受到整体的额度
限制。若在内地销售的全部香港互认基金的销售额度达到中
国证监会和/或香港证监会和/或中国外汇管理局规定的额度或
者不时调整的额度,本基金将公告暂停接受内地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d) 若本基金出现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或在
内地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达到或超过 50%等导致
本基金不符合《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注册条
件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暂停内地的销售,直至本基金重新符
合香港互认基金的条件。
(4) 赎回的价格和程序
(i) 赎回方式
本基金赎回采取份额赎回的方式。
(ii) 赎回费率
本基金目前在内地销售的份额类别暂不收取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
可在根据本基金的法律文件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变更基金赎回
费率。 本基金调整在内地的赎回费率的,最高不超过5%。
(iii) 赎回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某份额类别于每一内地销售开放日的赎回价格为该份额类
别于有关内地销售开放日办公时间结束时的每份额资产净值,并
在扣除赎回费用(目前暂不收取赎回费) , 后将所得金额按截位
法保留至小数点后4位。 任何进位调整的款项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