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五、基金的存续 ............................................................................................................ 1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十、基金的托管 ............................................................................................................ 37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8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8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7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5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违约责任 ............................................................................................................ 6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0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1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2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华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的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其对转型后的本基
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
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4.《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8.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9.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安鑫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招募说明书: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11.《业务规则》: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4.基金管理人: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1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18.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19.直销机构: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23.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4.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25.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2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7.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5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6.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追
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长期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 69号)核准,基金管理人为华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4月19日向社
会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4日生效。
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2016
年4月25日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日止。根
据2017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避险策略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意见》”),现有保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后若不能变更注册为避险策略基金,
均需转型为其他类型基金或清盘。保本周期到期届满时,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未能满足《意见》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的条件,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变更为“华富安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
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
相应修改,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的其他条款进行了修订。
自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华富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富安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
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对
于由本基金华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
将从原份额确认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
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基金销
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
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
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6.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