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021年6月)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1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5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十九部分业务规则 8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1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3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84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
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
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
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申
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
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
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证财通中国可
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交收、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
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
得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力求对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
(ECPI ESG)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基础上,通过基于数量化的多策略系统进行收
益增强和风险控制,力争实现超越该指数的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7.75%。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 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
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
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
金额。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
八、 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认购金额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
销机构。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
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提交的申请,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
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
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具体的申购份额计算方法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具体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详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