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8月19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13年1月31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0
号文核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3月22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于2017年4月14
日,增设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名称及有关条款亦做
相应变更。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
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
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
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
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
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和投资集中风险等。
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
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1、选样空间
沪深300指数样本。
2、选样方法
对样本空间内证券采用国际先进的ECPI可持续发展评级体系,运用ESG方法
从环境、社会和治理三方面进行评级,依据评级结果选取评级靠前的100只上市
公司证券作为指数样本,如果评级相同,则优先选取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较高的
证券。
3、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
报告期指数=×1000
除数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调整股本数的计
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
介于0和1之间,以使所有样本权重相等。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csindex.com.cn/)。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为基金简称变更,自2021年8月19日起,将本
基金的基金简称由“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数”变更为“财通中证ESG100
指数增强”,A类基金份额简称由“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数A”变更为“财
通中证ESG100指数增强A”,C类基金份额简称由“中证财通可持续发展100指
数C”变更为“财通中证ESG100指数增强C”,基金代码和其他信息均保持不变。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1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0
四、基金托管人 9
五、相关服务机构 13
六、基金的募集 5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7
九、基金的投资 68
十、基金的业绩 84
十一、基金的财产 8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95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7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00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1
十七、侧袋机制 107
十八、风险揭示 11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8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2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6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65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
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
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
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
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
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
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
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
件,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中证财通中国可
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中证财通中国可持续发展100(ECPI ESG)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与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交收、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要求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基金账户 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
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费或申购费,但不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
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
得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1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夏理芬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夏理芬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义乌证
券交易营业部经理、西湖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
主任、运营管理部总经理,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总经
理助理、合规总监,中信证券(浙江)公司合规总监、执行总经理兼江西分公司
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
风险官、总经理助理兼首席风险官。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浙江证券业协会合规风控专业
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
王家俊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东方证券遵义路
营业部市场部经理,汇添富基金南方大区经理及券商渠道负责人、南方分公司总
经理、全国渠道销售总监兼华东分公司总经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董事,上海财
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可先生,董事,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历任杭州市下城区国有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财务部经理、董事;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助理、副部
长,财务管理部(财务总监管理办公室)部长(主任),现任杭州市实业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部)部长兼任集团职工监事、杭华油墨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唐静波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EMBA)。历任诺亚(中国)财富管理中
心市场总监,上海中和至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青岛易邦生物工
程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瀚叶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浙江瀚叶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副总裁,西藏观复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德清瀚叶科创文
化园产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雍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通证券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
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洪超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现任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
裁员。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
海希工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建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易
居(中国)企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钜派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资深会员、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
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职工监事,产品战略部总监,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
行上海市分行个人金融部六级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
总监。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战略部总监。
3、经营管理层人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副总经理,上海大学双学士,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硕士。历
任建行上海市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经理;
建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财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上
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刘为臻先生,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南昌大学计
算数学及其应用软件本科。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部系统开
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信息技术部副总监,德邦基金运作保障部总经理。2018
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兼运营总监,分管信息
技术部和基金清算部。
4.督察长
武祎先生,伦敦政治经济学院会计与金融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云南省
财政厅预算处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市场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中国
证监会基金监管部监管四处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部综合处主任科
员,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南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朱海东先生,复旦大学理学硕士。历任银河基金量化研究员,平安资管量化
投资部研究经理,负责产品投资管理以及量化模型开发工作。2019年6月加入财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量化投资一部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2016年4月21日至2021年5月26日:
吴迪先生,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硕士。2011年7月至2012年4月就职于信诚基金
产品开发部。2012年5月加入财通基金,曾任战略产品部产品经理、量化投资部
研究员,现任量化投资一部基金经理。
2018年1月31日至2019年7月26日:
苏俊杰先生,清华大学学士,美国芝加哥大学金融数学硕士,CFA。历任
MSCI Inc.分析员,华泰柏瑞基金量化投资部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2017年7月
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量化投资二部总监助理。
2015年4月3日至2016年4月21日:
焦庆先生,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历任深圳飞亚达集团华东区域经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资产管理部煤炭、电力设备研究员,天治基金煤炭、
商业高级研究员,上海泽熙投资煤炭、新能源高级研究员,上海聚益投资研究副
总监。历任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投资经理。
2013年3月22日至2015年4月3日:
关家雄先生,厦门大学金融数学专业硕士。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
投资经理,金融工程研究员。2011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研究
员、投资经理、量化投资部总监助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家俊先生,总经理;
林洪钧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金梓才先生,基金投资部总监;
金立先生,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监。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