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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
募说明书
(2022年06月24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3年1月5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4号文)核准募集公开发售,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6月14日正式生效,自该
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原招募
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一是境外投资风
险,包括海外市场风险、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会
计核算风险、税收风险等;二是本基金投资风险,包括投资标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衍生
品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交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
正回购/逆回购风险、交易结算风险等;三是其他风险,包括管理风险、操作风险和技术风
险、大额赎回风险、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投资的股
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投资品种。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5月1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未经审计),特别事项注明除外。
目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风险揭示 ................................................................................................................................... 9
四、基金的投资 ............................................................................................................................. 15
五、基金的业绩 ............................................................................................................................. 31
六、基金管理人 ............................................................................................................................. 34
七、基金的募集 ............................................................................................................................. 43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8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2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6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七、基金托管人 ......................................................................................................................... 75
十八、境外托管人 ......................................................................................................................... 77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 7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3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
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
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准货币 指基金资产估值的记账本位币。本基金的基准货币为人民币;
人民币: 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美元: 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汇率 如无特指,指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估值。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选择、更换和撤消;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或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的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
基金份额类别 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赎回所使用的货币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份额;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人民币份额的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美元份额的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共有54个国家和地区,包括香港美国、中国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日本、马来西亚、巴西、法国、德国、意大利、埃及、韩国、罗马尼亚、南非共和国、荷兰、比利时、加拿大、瑞士联邦、印度尼西亚、新西兰、葡萄牙、尼日利亚、越南、阿根廷、约旦、挪威、土耳其、印度、阿联酋、泰国、列支敦士、蒙古、俄罗斯、迪拜、爱尔兰、奥地利、西班牙、中国台湾、马耳他、科威特、巴基斯坦、以色列、卡塔尔、老挝、瑞典、卢森堡、塞浦路斯、乌克兰、立陶宛、白俄罗斯、文莱、耿西;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与
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本基金主要
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在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等方面均运用量化投资方法并结合风
险管理手段,力争获取长期资本增值。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
(一)境外投资风险
1.1 海外市场风险
由于本基金投资于海外证券市场,各国或地区处于不同产业景气循环周期位置,将对
基金的投资绩效产生影响。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于特定事件、该国或地区特有的政治因素、
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境内证券市场有诸多不同。本基金主要投资
于美国市场,其证券交易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的每日
涨跌幅空间可能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
增加。
1.2 国家风险和政府管制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该国对市场的管制程度和具体措施较境内市场有所不同,
可能通过该国的财政、货币、产业等方面的政策进行管制,由此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
收益。
1.3 政治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导致市
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的国家
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以及征收高额税
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1.4 汇率风险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募集和计价,经过换汇后主要投资于美国市场中以美元计
价的金融工具。美元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
值,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美元份额以美元募集和计价,可以不进行换汇而直接投资于美国市场,因此
本基金的美元份额本身不会面临汇率风险。但是由于本基金不同币种份额的基金资产统一
运作,美元份额将会被动承担部分人民币份额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1.5 法律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国家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
1.6 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由于
不同国家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准的规定存在
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经理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从而给本基金投
资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
关业务处理中,可能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造成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1.7 税收风险
在投资境外市场时,因不同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的不同,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
资本利得等收益向该国税务机构缴纳税金,包括预扣税,该行为可能会使得资产回报受到
一定影响。此外,各国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
向该国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二)基金投资风险
2.1 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将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其中投资于美国发行、
上市的大盘成长型股票的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受全球或美国的宏观经济以及上
市公司自身经营状况等的影响,股票价格可能出现较大幅度的波动,进而影响基金净值的
表现。
2.2 流动性风险
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够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投资机构不能在不影响市
场价格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证券。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但是在市场下跌时可能会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
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的仓位调整或变现困难,成本很高,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同时,由于本基金涉及跨境交易,其赎回到帐期通常需
要比现有开放式基金更长的时间。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
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
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
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上述资
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
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
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
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
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
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行业基本面的
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高,受到单一行业流
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3)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绝大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
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同业存单,7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
支取的逆回购、银行存款,7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类应收款项等,上述资产流动
性情况良好。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10%,则认为该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
其中,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转出申请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能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以控
制因巨额赎回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1)部分延期赎回,并对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30%的单个
赎回申请人部分延期办理;
(2)暂停赎回;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
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的措
施以应对巨额赎回,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部
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
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3 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所特有的风险在于增加组合的杠杆率,放大收益或损失,例如,支付少量保证
金或期权费可以获得大量的期货或期权所代表的基础资产的风险敞口,尤其在市场面临突
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影响。此外,衍
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方压低
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2.4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
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债券回
购,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2.5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一般认为:国债的信用风险较低,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场对某一信用等
级水平下债券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从而影响到基金资产。通常来讲,低信
用级别机构所发行的债券会提供高于其他优质信用级别债券的回报,但也会伴随着更大的损
失的风险。
2.6 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
从而导致大宗交易参与者的非正常损益。
2.7 金融模型风险
本基金所用的金融模型是建立在金融理论,数据统计和计算程序上的。其中任何一个
环节的微小问题,都有可能导致模型的结果偏差。模型风险主要来源于:理论模型不够完
善,模型参数调整不当,欠缺足够的软件硬件网络计算能力以及统计分析得到的数据关系
不够稳定。我们通过以下措施用以降低模型风险,提高模型的精确性和有效性。(1)基础模
型必须建立在完善的金融理论与推导之上;(2)模型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调试、维护和评价;
(3)统计模型必须通过严谨的统计置信度检验;(4)在有同类商用模型的情况下,将选取具
有代表性的债券品种集合用内部模型同外部第三方模型进行验证。在结果有较大差异时要
找出其中原因。
2.8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的主要风险在于交易对手风险,具体讲,对于证券借贷,
交易期满时借方未如约偿还所借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对于正回购,交易期满时买方未如约卖回已买入证券,或在交易期间未
如约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对于逆回购,交易期满时卖方未如约买
回已售出证券。
2.9 交易结算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
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三)其他风险
3.1 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因市场原因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3.2 操作风险和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3 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
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证券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
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3.4 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
现困难,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3.5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四、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在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方面均运用量化投资
方法并结合风险管理手段,力争获取长期资本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
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发行、上市的大盘成长型股票,所投资
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一般来说,大盘股票是指市值超过20亿美元的股票;成长
型股票是指市净率、中期预期盈利增长率、最近5年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均较高的股票。权
益类资产是指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三) 投资理念
非理性的投资决策会使大部分投资者表现出次优的投资行为,这为市场中的敏锐投资
者提供了持续获得超额收益的投资机会。经过严密的现代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以及长时间的
实践经验总结,本基金的投研团队研发了可以系统地发现此类投资机会的多因子选股模型。
在实际应用中,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对模型的参数设定、因子选择等进行
不断改进,以保证模型的持续有效,为投资者创造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不尝试进行择时操作。在正常的市场条件下,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
规所允许的投资范围内,最大程度的持有股票类资产。当基金经理认为足够审慎时,本基
金亦可以将小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类和现金类等大类资产上。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的量化投资策略。本基金将依托内部自主研发的定量投资模型以及强
大的数据库系统,构建投资组合。其中,核心模型包括成长性模型、多因子Alpha模型、
风险预测模型、交易成本模型以及先进的投资组合优化器。嘉实量化投资团队将根据市场
外在与内在变化趋势,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模型进行复核,并做出相应调整,以不断改善模
型的适用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市值超过20亿美元的美国大盘股票;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成
长性模型挑选出足够数量的最具成长性的股票(一般来说为1000~1500只,基金经理可根
据实际市场情况对此进行调整)作为股票选择的样本空间。
在选择股票方面,本基金运用量化投资技术分两步进行:首先,基金经理通过多因子
Alpha模型对样本空间中股票的预期超额收益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打分。第二步,基金经
理将综合利用风险预测模型、交易成本模型以及投资组合优化器对第一步所甄选的股票进
行投资组合的最优化,使最终的投资组合能够在预期收益、预期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等方面
达到最优的平衡。目标是在不承担更多风险的前提下,使基金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在卖出股票方面,基金经理将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某只股票的投资机会是否逊于其它股票;
2)某只股票的潜在风险是否高于其预期收益;
3)特殊事件是否影响了对股票的原有预期。
本基金所应用的核心模型具体如下:
1)成长性模型
成长性模型主要用来衡量股票的潜在增长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其中潜在增长能力主
要通过公司收入增长率、预期收入的变化等指标衡量;持续盈利能力主要通过公司营业利
润的变化等指标衡量。
2)多因子Alpha模型
嘉实多因子Alpha模型是嘉实量化投资团队经过严密的现代行为金融理论指导以及长
时间的实践经验总结而研发的,用精选的多个因子准确捕捉市场中非理性投资所带来的
Alpha投资机会,深入挖掘预期产生超额回报的个股。该模型的因子可归为如下几类:估
值(Valuation)、成长(Growth)、质量(Quality)、分析师情绪(Sentiment)、动量
(Momentum)、市场因素(Market)。这些类别综合了来自市场各类投资者,公司各类报表,
分析师及监管政策等各方面信息。该模型利用嘉实长期积累并不断扩展的强大的数据库,
科学客观地综合了大量的各类信息。嘉实量化投资团队根据市场状况及变化对各类信息的
重要性做出具有一定前瞻性的判断,适时调整各因子类别的具体组成及权重。
3)风险预测模型
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投资也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该多因子模型将帮助基金
经理有效的控制投资组合的风险预算。
4)交易成本模型
本基金的交易成本模型既考虑固定成本,也考虑交易的市场冲击效应,在控制成本最
低的基础上减少交易造成的负业绩影响。
5)投资组合优化器
本基金通过投资组合优化器的应用,对所甄选的股票进行投资组合的最优化,使最终
的投资组合能够在预期收益、预期风险以及交易成本等方面达到最优的平衡。
3. 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基金流动性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利率变化趋
势以及不同固定收益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以价值发现为基础,
采取以久期管理策略为主,辅以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确定和构造能够提
供稳定收益、较高流动性的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组合。
4. 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合理利用衍生工具。
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金的风险管理及流动性管理,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
益。
衍生产品的使用好处是低成本,可对冲风险。本基金将投资于流动性好的股指期货为
主。投资流程如下:基金经理提交投资衍生品的建议报告,其中应包括宏观分析、市场分
析、决策依据(结合定量部门计算的组合beta 值)、采用的具体合约种类、数量、到期日、
合约的流动性分析等。风险控制部门根据报告计算相应的指标,包括在险价值分析、情景
分析、压力测试等,并对基金经理的投资建议表示意见。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内部流程进
行最终决策。在投资策略实施后,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和组合股票仓位情况作出期货合
约的平仓或加仓决定,同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风险控制部门每日须对组合头寸和保
证金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流动性足够以及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限制,发现问题立即
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五)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本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全球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区域经济发展情况,各国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
等因素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依据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
作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
4)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和数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
提供依据。
2. 决策程序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
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
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集中交易
室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将结合宏观因素和行业趋势,主题选择和资本市场环境,综合考虑组合的风
险控制要求,并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出判
断。本公司的策略分析师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数量分析师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
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对市场的分析判断和分析
师的投资建议,在积极广泛地进行内部沟通交流和研究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根据合同规定
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
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
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量化投资团队根据量化模型构建股票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构造
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
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委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
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分析师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
批结果实施投资。在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中有以下考量:
① 关于给定的资产投资委托的投资准则或限制和合规性的要求;
② 仓位的潜在风险/回报的权衡;
③ 给定股票和行业的把握度;
④ 仓位的流动性约束;
⑤ 损失控制;
⑥ 沟通。
4)交易执行、监控和反馈
由集中交易室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集中交易室确保投资指令的处于合法、合
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集中交易室确保
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及时反
馈。
5)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分析师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
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
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
获得。数量分析师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
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可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
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罗素1000成长指数收益率+5%×境内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由于罗素1000成长指数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罗
素1000成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或者市场上出现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大盘成长型股票,属于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
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基金与混合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
(八)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
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 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十) 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严
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十一) 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十二) 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十三) 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基础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出
售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
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十四) 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逆回购交易,还应当遵守: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十五)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
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六) 基金投资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十四)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十八)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九) 代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应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行使所投资股票的投票权。基金管理人
将本着维护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勤勉尽职地代理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在履行代理
投票职责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操作需要,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资产托管人或其
他专业机构提供代理投票的建议、协助完成代理投票的程序等,基金管理人应对代理机构
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 证券交易管理
1、经纪商选择标准
(1)交易执行能力:能够公平对待所有客户,实现最佳价格成交,可靠、诚信、及时
成交,具备充分流动性,交易差错少等;
(2)研究支持服务:能够针对本基金业务需要,提供高质量的研究报告和较为全面的
服务,包括举办推介会、拜访公司、及时沟通市场情况、承接专项研究、协助交易评价等;
(3)财务实力:净资产、总市值、受托资产等指标处于行业前列,或具有明显的安全
边际;
(4)后台便利性和可靠性:交易和清算支持多种方案,软件再开发的能力强,系统稳
定安全等;
(5)组织框架和业务构成:具有战略规划和定位,能够积极推动多边业务合作,最大
限度地调动整体资源,为基金投资赢取机会;
(6)其他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商业合作考虑。
2、交易量分配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上述标准对经纪商进行综合考察,选取最适合基金投资业务的经纪
商合作,并根据综合考察结果分配基金在各个经纪商的交易量。
3、佣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经纪商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按照最佳市场惯例原则确定佣
金费率。交易佣金如有折扣或返还,应归入基金资产。
(二十一)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2年4月19日复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报告期末”),本报告所列财务数
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79,840,732.21 92.59
其 中:普通股 1,355,287,351.10 90.94
优 先股 - -
存 托凭证 9,526,239.18 0.64
房 地产信托凭证 15,027,141.93 1.01
2 基金投资 6,284,448.26 0.42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 中:债券 - -
资 产支持证券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其 中:远期 - -
期 货 - -
期 权 - -
权 证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具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3,381,378.96 6.27
8 其他资产 10,829,133.50 0.73
9 合计 1,490,335,692.93 100.00
2. 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 1,379,840,732.21 94.24
合计 1,379,840,732.21 94.24
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信息技术 551,887,204.45 37.69
非必需消费品 220,909,666.25 15.09
通信服务 126,046,559.18 8.61
金融 109,404,099.86 7.47
医疗保健 105,178,967.52 7.18
工业 75,754,173.99 5.17
能源 72,935,067.15 4.98
必需消费品 57,351,645.18 3.92
原材料 39,116,409.26 2.67
公用事业 3,959,167.03 0.27
房地产 2,270,630.41 0.16
房地产信托特殊类 7,018,740.74 0.48
房地产信托抵押类 152,576.19 0.01
房地产信托住宅类 1,083,386.47 0.07
房地产信托工业类 2,730,479.79 0.19
房地产信托零售类 3,920,586.74 0.27
房地产信托酒店及度假村类 121,372.00 0.01
合计 1,379,840,732.21 94.24
注:以上分类采用彭博提供的国际通用行业分类标准。
4.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权益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英文) 公司名称(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市场 所属国家(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Apple Inc 苹果公司 AAPL UW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31,872 146,174,731.89 9.98
2 Microsoft Corp 微软 MSFT UW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60,949 119,290,208.17 8.15
3 Alphabet Inc Alphabet公司 GOOGL UW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5,076 89,624,729.37 6.12
4 Amazon.com Inc 亚马逊公司 AMZN UW 纳斯达克 美国 3,339 69,099,985.92 4.72
证券交易所
5 Tesla Inc 特斯拉公司 TSLA UW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8,516 58,256,425.85 3.98
6 NVIDIA Corp 英伟达 NVDA UW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32,121 55,639,027.82 3.80
7 Meta Platforms Inc Meta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FB UW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17,708 24,996,360.50 1.71
8 Costco Wholesale Corp 开市客 COST UW 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 美国 6,187 22,617,265.07 1.54
9 Broadcom Inc 博通股份有限公司 AVGO UW 纳斯达 美国 5,418 21,657,558.73 1.48
克证券交易所
10 Visa Inc 维萨公司 V UN 纽约证券交易所 美国 11,945 16,816,652.55 1.15
注:本表所使用的证券代码为彭博代码。
5. 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无。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无。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
资明细
无。
9.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类型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SPDR Gold Shares ETF 交易型开放式 S&P Dow Jones Indices LLC 2,428,927.33 0.17
2 ARK Innovation ETF ETF 交易型开放式 ARK Investment 1,470,773.51 0.10
Management LLC
3 ARK Next Generation Internet ETF ETF 交易型开放式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 1,213,688.49 0.08
4 iShares S&P GSCI Commodity Indexed Trust ETF 交易型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801,898.59 0.05
5 iPath Series B S&P 500 VIX Short-Term Futures ETN ETN 交易型开放式 Barclays Capital Inc 106,209.83 0.01
6 VanEck Gold Miners ETF/USA ETF 交易型开放式 Van Eck Associates Corp 104,684.99 0.01
7 iShares 20+ Year Treasury Bond ETF ETF 交易型开放式 BlackRock Fund Advisors 64,562.21 0.00
8 ARK Autonomous Technology & Robotics ETF ETF 交易型开放式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 56,267.02 0.00
9 ARK Fintech Innovation ETF ETF 交易型开放式 ARK Investment Management LLC 37,436.29 0.00
注:报告期末,本基金仅持有上述9支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434,663.19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394,455.98
6 其他应收款 14.33
7 其他 -
8 合计 10,829,133.50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人民币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6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2.60% 0.61% 16.27% 0.64% -3.67% -0.03%
2014年 6.84% 0.77% 10.75% 0.69% -3.91% 0.08%
2015年 6.98% 0.99% 3.91% 0.96% 3.07% 0.03%
2016年 10.88% 0.82% 5.13% 0.80% 5.75% 0.02%
2017年 15.91% 0.62% 26.81% 0.46% -10.90% 0.16%
2018年 1.39% 1.30% -2.55% 1.19% 3.94% 0.11%
2019年 29.76% 0.86% 32.78% 0.85% -3.02% 0.01%
2020年 26.93% 2.10% 35.40% 2.13% -8.47% -0.03%
2021年 22.45% 1.13% 25.28% 1.01% -2.83% 0.12%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8.19% 1.72% -8.73% 1.76% 0.54% -0.04%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美元现汇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年6 13.30% 0.60% 16.27% 0.64% -2.97% -0.04%
月14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014年 6.53% 0.76% 10.75% 0.69% -4.22% 0.07%
2015年 0.75% 0.98% 3.91% 0.96% -3.16% 0.02%
2016年 3.78% 0.81% 5.13% 0.80% -1.35% 0.01%
2017年 22.90% 0.58% 26.81% 0.46% -3.91% 0.12%
2018年 -3.80% 1.27% -2.55% 1.19% -1.25% 0.08%
2019年 27.48% 0.84% 32.78% 0.85% -5.30% -0.01%
2020年 35.75% 2.09% 35.40% 2.13% 0.35% -0.04%
2021年 25.29% 1.09% 25.28% 1.01% 0.01% 0.08%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 -7.79% 1.68% -8.73% 1.76% 0.94% -0.08%
该时间区间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在该时间区间内无历任基金经理。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注: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为建仓期,建仓期
结束时本基金的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成立日期 1999年3月25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
股权结构 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40%,DWS Investments Singapore Limited 30%,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0%。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文批准,于1999年3月25日
成立,是中国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是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地上海,总
部设在北京并设北京、深圳、成都、杭州、青岛、南京、福州、广州、北京怀柔、武汉分
公司。公司获得首批全国社保基金、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QDII和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等资
格。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赵学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电视设计
所、外经贸部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商品交易所、天津纺织原材料交易所、商鼎期
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证券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0年10月至2017年12
月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7年12月起任公司董事长。
安国勇先生,联席董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中
国民航总局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总经理助理兼证券业务部经理,北京城市铁路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
心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船舶货运保险部总经理,华夏银行副行长(挂
职),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
员、总裁。
尤彦媚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职于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曾任吉林省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2005年5月起任职于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业务总监兼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
Mark H.Cullen先生,董事,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经济政治专业学士。曾
任达灵顿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商品交易主管,贝恩(Bain&Company)期货与商品
部负责人,德意志银行(纽约)全球股票投资部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资产管理(纽约)
全球首席运营官、MD,德意志银行(伦敦)首席运营官,德意志银行全球审计主管。现任
DWS Management GmbH执行董事、全球首席运营官。
Holger Wilhelm Naumann先生,董事,德国籍。曾任DWS Investment GmbH子公司管
理、业务发展、业务区域控制欧洲负责人,DWS资产管理(德国)管委会成员、COO,DWS资
产管理(欧洲)COO,RREEF Management GmbH RREEF德国负责人,DWS全球 COO,德意志资
产管理全球COO, DWS管理委员会成员、亚太区负责人,现任DWS Investments Hong Kong
Limited董事会主席、亚太区负责人。
韩家乐先生,董事,1990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1990年2月
至2000年5月任海问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至今,任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2001年11月至今,任立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巍先生,独立董事,美国福特姆大学文理学院国际金融专业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建
设银行辽宁分行。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美国化学银行分析师,
美国世界银行顾问,中国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万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04
至今任万盟并购集团董事长。
汤欣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商法研
究中心副主任、《清华法学》副主编,汤姆森路透集团“中国商法”丛书编辑咨询委员会成
员。曾兼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二届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现兼任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首任主任。
王瑞华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会计学教授,注册会计师,中共党员。曾任中
央财经大学财务会计教研室主任、研究生部副主任、商学院院长兼MBA教育中心主任。现
任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
经雷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会计学专业本科学历,工商管理学学士学位,特
许金融分析师(CFA)。1998年到2008年在美国国际集团(AIG)国际投资公司美国纽约总
部担任研究投资工作。2008年到2013年历任友邦保险中国区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首席投
资总监及资产管理中心负责人。2013年10月至今就职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董事
总经理(MD)、机构投资和固定收益业务首席投资官;2018年3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袁管华先生,监事长,博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
司副处长、银行监管一司处长;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处长,江西监管局副局长、党委委
员;中国银监会财务会计部正局级巡视员;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副监事长。
现任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监事长。
穆群先生,监事,经济师,硕士研究生。曾任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助教,长安信息产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德恒有限责任公司财务主管。2001年11月至今任
立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罗丽丽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2000年7月至2004年8月任北京兆维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4年9月至2006年1月任平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法律事
务主管,2006年2月至2007年10月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法务经理,2007年10
月至2010年12月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经理。2010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稽核部执行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现任财务部总监。
高华女士,监事,法学硕士,中共党员。2006年9月至2010年7月任安永华明会计师
事务所高级审计师,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流程分析师,2011
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内审主管,2013年11月加入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合规管理部稽核组执行总监。
杨竞霜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研究生,美国籍。曾任日本恒星股份有限
公司软件工程师,高盛集团核心策略部副总裁,瑞银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瑞信集
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总经理,北京大数据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20年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郭松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国家外汇管理局、中汇储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国新国际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郭杰先生,机构首席投资官,硕士研究生。曾任职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部门总监、策略组组长,现任公司机构首席投资官。
2、首席风险官及投资总监
张敏女士,首席风险官,博士研究生。曾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
归凯先生,成长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国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投资经理。
2014年5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机构投资部投资经理、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涛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MBA。曾任北京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金公司股票研
究经理,长盛基金研究员,友邦华泰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泰达宏利基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
理、研究部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4年3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
GARP策略组投资总监。
洪流先生,平衡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新疆金新信托证券管理总部信息研
究部经理,德恒证券信息研究中心副总经理、经纪业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发
展中心高级研究员、理财服务中心首席理财分析师,上海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客户资产管
理部副总监,圆信永丰基金首席投资官。2019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上
海GARP投资策略组投资总监。
张金涛先生,价值风格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曾任中金公司研究部能源组组长,润
晖投资高级副总裁负责能源和原材料等行业的研究和投资。2012年10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海外研究组组长、策略组投资总监。
胡永青先生,投资总监(固收+),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固定收益组合经理,信
诚基金投资经理,国泰基金固定收益部总监助理、基金经理。2013年11月加入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策略组组长。
赵国英女士,投资总监(纯债),硕士研究生。曾任天安保险债券交易员,兴业银行资
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美国银行上海分行环球金融市场部副总裁,中欧基金策略组负责
人、基金经理。2020年8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张自力先生,理论物理学博士,毕业于美国德州大学奥斯汀分校和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6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世纪投资管理公司(American Century Investments)资深
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监暨基金经理,负责直接管理、支持公司旗下近二百亿美元的多项大
型公募基金和对冲基金类产品。2012年2月加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定量投资部
负责人,现任人工智能投资部负责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20日任嘉实量化阿
尔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9月20日任嘉实中小企业
量化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14日至今任嘉实美国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6月9日至今任嘉实事件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21年11月23日至今任嘉实全球价值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
理。
(2)历任基金经理
本基金无历任基金经理。
4、海外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海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嘉实国际投资总监关子宏先生,资深基金经理蒋一
茜女士、廖嘉恒先生、冯正彦先生,ETF投资主管宋绍聪先生,风险管理经理余梦潇女士,
交易员林柯先生。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相
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资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
(3)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将基金资产用于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5)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公司
已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公司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
总揽。基本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信息披露、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管理、基金会计、
人力资源管理、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紧急应变等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必须保持相对独立;
(4)相互制约原则: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5)成本效益原则: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
审计与合规委员会,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及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海外业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海外业务投资总监、资深基金经理、风险管理经
理等组成,负责指导QDII类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3)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公司风险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公司总经理、督察长以及部
门总监组成,负责全面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化解措施。
(4)督察长积极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监察、稽核,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5)合规管理部门:公司管理层重视和支持合规风控工作,并保证合规管理部门的独
立性和权威性,配备了充足合格的合规风控人员,明确合规管理部门及其各岗位的职责和
工作流程、组织纪律。合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的监控检查工作。
(6)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为所在部门的风险控制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
的风险负有管控及时报告的义务。
(7)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
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公司确立“制度上控制风险、技术上量化风险”,积极吸收或采用先进的风险控制技
术和手段,进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1)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
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均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
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
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3)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①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
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4)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
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5)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
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6)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
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员工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③重大业务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④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
改或取消授权。
(7)建立完善的基金财务核算与基金资产估值系统和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
自有资产、其他委托资产以及不同基金的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及时、准确
和完整地反映基金资产的状况。
(8)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
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投资、研究、交易、IT等重要业
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建立和维护信息管理系统,严格信息管理,保证客户资料等信息安全、真实和完
整。积极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各级领导、部门及员工均有明
确的报告途径。
(10)建立和完善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基金销售管理,规范基金宣传推介,不得有不正
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1)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
理。
(12)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督察长、合规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适时改进。
①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核查,确保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监管规则;
②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监督。合规管理部门持续完善“风险责任授权体系”机
制,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岗位共同识别风险点,界定风险责任人,确保所有识别出的关键
风险点均有对应控制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③督察长按照公司规定,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
规情况和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3年1月5 日《关于核准
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4 号)核准募集。
(二)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规模
1、募集期限:2013年5 月8日到2013 年6 月7 日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以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货币同时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以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美元份额。
本基金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
构进行募集。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
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以人民币或美元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相应币种份额的其他投资者。
4、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境外投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
定基金募集期内的募集规模上限, 具体办法参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若募集期内认购申请金额全部确认后本基金募集规模小于或达到上述募集规模上限,则
所有的认购申请予以确认;否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采用末日比例确认的方式实现募集规模的
有效控制。
同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向外管局申请追加额度,若获得外管局批准的追
加额度,则募集期内本基金的最终募集规模将以外管局批准的额度(折合X亿元人民币)为
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
(五)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的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为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初始面值为1.00美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按各自初始面值发售,即人民币份额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
额1.00元人民币,美元份额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美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率越低。若投
资者在认购期内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万元 1.2%
5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对于人民币份额,可直接依照上述认购费率结构;对于美元份额,需首先将美元认购
资金按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然后依照上述认购费率结构以确定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
首先将美元认购资金按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所适用的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美元份额初始面值。
2)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认购: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人民币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认购
首先将美元认购资金按募集期最后一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是否适用于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人民币固定金额×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汇率
(认购费用的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利息)/ 美元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一:三位投资者在认购期分别投资1万元、100万元和1,000万元认购本基金人民币份
额,假设募集期利息分别为19.73元、1,972.60元和19,726.01元。认购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购金额(元) 1万 100万 1,000万
适用认购费率 1.2% 1.0% 单笔1000元
净认购金额(元) 9,881.42 990,099.01 9,999,000.00
认购费用(元) 118.58 9,900.99 1000.00
认购期利息(元) 19.73 1,972.60 19,726.01
认购份额(份) 9,901.15 992,071.61 10,018,726.01
例二:三位投资者在认购期分别投资25,000美元、250,000美元和2,500,000美元,嘉实募
集期利息分别为49.31美元、493.12美元和4,931.2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为6.3500。认购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一 认购二 认购三
认购金额(美元) 25,000 250,000 2,500,000
认购金额(换算为人民币)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认购费率 1.2% 1.0% 单笔1,000元人民币
净认购金额(美元) 24,703.56 247,524.75 2,499,842.52
认购费用(美元) 296.44 2,475.25 157.48
认购期利息 49.31 493.12 4,931.20
认购份额(份) 24,752.87 248,017.87 2,504,773.72
(六)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2013年5月8日到2013 年6 月7日。
(七)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确认成功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八)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6月14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美元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按计算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同时设立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
美元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
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
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或有不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实现
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
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同时开放
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6月28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分币种申赎”原则,即以人民币申购获得人民币份额,赎回人民币份额获得人民
币赎回款;以美元申购获得美元份额,赎回美元份额获得美元赎回款,依此类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同一基金份额类别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
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
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对应基金份额类别的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美元申购的投资者需注意,在现钞申购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将
美元资金从现钞账户转入现汇账户,相应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对该交易申
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因申请不符合基金管理人、销售
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而不予确认所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因投资者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公告。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在T+10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美元赎回时,赎回
款项将划往投资者申购时的现汇账户。如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或国家
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权益的情
况下调整上述程序,但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或代销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投资者通过直销
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元。
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
等公告为准。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申
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2,000美元,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但若有代销机构特别约定首次申购单笔及追加单笔最低
限额并已经发布临时公告,则以该等公告为准。
对于已持有某一份额类别,首次申购另一份额类别的投资者,其申购适用于另一份额
类别申购的首次单笔最低限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若某笔赎回导
致某一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
者在该销售机构的某一基金交易账户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
赎回本基金的具体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单笔1000元
对于人民币份额,可直接依照上述申购费率结构;对于美元份额,需首先将美元申购
资金按有效申购申请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然后依照上述申购费率结构以确定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业务实行申购费率优惠,其
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但中国银行长城借记卡持卡人,
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优惠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执行;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
销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率不按申购金额分档,统一优惠为申购金额的0.6%。
优惠后费率如果低于0.6%,则按0.6%执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相应申购费
率低于0.6%时,按实际费率收取申购费。个人投资者于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通过汇款方式
申购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按照相关公告规定的优惠费率执行。
2020年4月2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面向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
告》,自2020年4月3日起,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包括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申购
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人民币份
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
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其中,养老金客户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
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符合人社部规定的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
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
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注:2013年4月9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关于网上直销开通基金后端收费模式并
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自2013年4月12日起,在本公司基金网上直销系统开通旗下部分
基金产品的后端收费模式(包括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并对通过本公司
基金网上直销系统交易的后端收费进行费率优惠。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和代销机构暂不开通
后端收费模式。2013年9月13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开通后端收费基金产品的公告》,自2013年9月17日起,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人民
币开通网上直销后端收费模式,并执行上述优惠费率和业务规则。具体请参见嘉实基金网站
刊载的公告。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T<7天 1.50%
7天≤T<365天 0.50%
365天≤T<730天 0.30%
T≥730天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
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的赎回费中25%的部分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于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经代销机构同意后,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赎回的币种为人民币,美元份额的申购、赎回币种为美
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设立以其它币种计价的基金份额以及
接受其它币种的申购、赎回,其他外币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届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提前公告。
(七)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人民币
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美元份额。
1)申购费用适用于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人民币份额净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
首先将美元申购资金按申购申请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美元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申购: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人民币份额净值
对于美元份额的申购
首先将美元申购资金按申购申请日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以确定是否适用于固定费用
申购费用=人民币固定金额×T日美元汇率
(申购费用的折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美元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例三:三位投资者分别提出对人民币份额的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110,000元、
1,100,000元和11,000,000元,当日人民币份额净值为1.100 元。申购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额(元) 110,000 1,100,000 11,0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1.5% 1.2% 单笔1,000元
净申购金额(元) 108,374.38 1,086,956.52 10,999,000
申购费用(元) 1,625.62 13,043.48 1,000元
申购份额(份) 98,522.16 988,142.29 9,999,090.90
例四:三位投资者分别提出对美元份额的申购请求,申购金额分别为25,000美元、250,000
美元和2,500,000美元,当日美元份额净值为2.500美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6.3500。申购份
数计算如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三
申购金额(美元) 25,000 250,000 2,500,000
申购金额(换算为人民币) 158,750.00 1,587,500.00 15,875,000.00
适用申购费率 1.5% 1.2% 单笔1,000元人民币
净申购金额(美元) 24,630.54 247,035.57 2,499,842.52
申购费用(美元) 369.46 2,964.43 157.48
申购份额(份) 9852.21 98,814.22 999,937.00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人民币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美元份额赎回金额单位
为美元。赎回价格以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人民币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对于美元份额的赎回: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美元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
计入基金财产。
例五:假定三笔对于人民币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均为10,000份,但持有时间长短不同,
其中人民币份额净值为假设数,那么各笔赎回负担的赎回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额(份)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额净值(元)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回费率 0.5% 0.3% 0%
赎回总额(元)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元) 55 39 0
赎回金额(元) 10,945 12,961 14,000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
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日人民币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人民币
份额的份额总数;
T日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T日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美元份额的
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
0.001元和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续。以人民币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人民币份额,以美元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为
美元份额。自T+3日起的赎回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
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与净转出申请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数的10%,则认为该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
其中,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某类基金份额的净转出申请是指该类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某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该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数占当日该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份额数的比例,确定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
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若某类基金份额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该类基金
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该类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如出现该类基金份额的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该类基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该类基金份额的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
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
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
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
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对于未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份额类别,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若两类基金份额都发生巨额赎回,则分别对各类基金份额按上述“部分延期赎回”的
程序执行。
(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对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或某些申购;
(10)适逢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
金正常估值时;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3)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
者。发生除上述第(9)、(11)项以外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基金主要投资市场的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或外汇市场休市;
(3)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对于某类基金份额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
回申请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在计算单个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
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和赎回申请总量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时,美元份额所代表部分依
据当日适用的汇率折算为人民币。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4、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各类基金份额最近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其他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赎回的,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2013年6月28日起基金管理人开始为投资人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
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司法
强制执行等,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
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向注册登记机
构申请办理。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其销售机构申请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基金销售机构仍
有权决定是否办理基金份额转托管。
(十六)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开户、证券交易、证券清算交收、证券登记存管而产生的各项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财产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税务代理费等;
10、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8%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8%。计算方法如下:
H=E×1.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
费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
中进行约定。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5%年费率计提,即本基金的年托管费率为0.35%。计算方法如下:
H=E×0.3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
作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中国银行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3、本条第(一)款第3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
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境外市场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
和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内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在境外开
立外币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
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按照规定或境外市场惯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
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7、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开放日,T+1 日完成T日估值,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7、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8、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
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8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8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11、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及其他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的货币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估值。涉及其它货
币对人民币的汇率,采用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估值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并采用套算
的方法进行折算。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或以其他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以各自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基
金资产估值,但不改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估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主要证券市场或外汇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境外投资顾问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币种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和美
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1元和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估值方法”的规定的第9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交易机构或独立价格服务商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有关会计制度变化以及由于其
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以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由于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计价,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对某一基金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
金红利。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现金分红形式,则美元份额以美元进行现金
分红,人民币份额以人民币进行现金分红;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则同一类别基金份
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
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
3、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各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比例分别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一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不能低于其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通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披露。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
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
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T+2日(T日为开放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一个工作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定媒介。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
险分析等。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30%;
12、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托管人;
23、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外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事件有可
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24、基金增设除人民币、美元以外币种的基金份额;
25、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
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合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七、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0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58只,
QDII基金48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十八、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担任本基金的境外托管人。
本基金的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有限公司承担。有关中国银行的介
绍同第十七部分。
十九、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6号院4号楼汇亚大厦12层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215577
联系人 黄娜
(2)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电话 (021)38789658 传真 (021)68880023
联系人 邵琦
(3)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办公地址 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A座2单元21层04-05单元
电话 (028)86202100 传真 (028)86202100
联系人 罗毅
(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6层
电话 (0755)84362222 传真 (0755)84362284
联系人 陈寒梦
(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办公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6号华润大厦B座3101室
电话 (0532)66777997 传真 (0532)66777676
联系人 胡洪峰
(6)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 号万象城华润大厦B座2
幢1001A 室
电话 (0571)88061392 传真 (0571)88021391
联系人 邵琦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1802单元
电话 (0591)88013670 传真 (0591)88013670
联系人 陈寒梦
(8)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新街口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23层B区
电话 (025)66671118
联系人 潘曙晖
(9)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金融中心36层05-06单元
电话 (020)29141918 传真 (020)29141914
联系人 陈寒梦
直销机构可以分别办理本基金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2、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美元现汇。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http://www.boc.cn
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100020)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400-021-8850 传真:--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http://www.htsec.com
4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美元现汇。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 电话:(010)58560666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http://www.cmbc.com.cn
5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昆明路518号北美广场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www.jiyufund.com.cn
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7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曹怡晨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8214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http://www.swhysc.com
9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1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1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詹全鑫、张扬眉 电话:(020)38322256 传真:(020)87310955 客服电话:800-830-8003、400-830-8003 网址:http://www.cgbchina.com.cn
1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http://www.zts.com.cn/
1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8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17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53572363 传真:010-56642623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0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http://www.gjzq.com.cn
2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http://www.gzs.com.cn
25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http://www.hazq.com
2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6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8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http://www.ebscn.com
30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http://www.5irich.com
3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www.jjmmw.com;https://www.zlfund.cn
32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楼15层
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http://www.yixinfund.com
3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3-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3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3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街道后海滨路与海德三道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网址:https://www.ifastps.com.cn/
36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青 电话:0755-22166118 传真:0755-82080406 客服电话:95511-3或95501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37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2F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38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室-67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www.zhixin-inv.com
39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40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024-82280563 网址:jinjiwo.com
41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仲甜甜 电话:010-59336492 传真:010-59336510 客服电话:010-59336512 网址:http://www.jnlc.com
42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http://www.cmschina.com
43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4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厦9、16-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毛诗莉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http://www.firstcapital.com.cn
4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http://www.95579.com
46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6层 法定代表人:徐力 联系人:施传荣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网址:http://www.srcb.com
47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胡芷境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 600 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8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49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50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1号楼昆泰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传真:010-59053700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http://life.sinosig.com/
51 嘉晟瑞信(天津)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与服装街交口悦府广场1号楼1708室 法定代表人:陈峣 电话:022-59006885 网址:www.jsrxfund.com
52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lxsec.com
5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丰靖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www.citicbank.com
5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号邮电新闻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静如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5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徐伟静 电话:0532-68629925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5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5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http://www.icbc-ltd.com
6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1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95582.com
61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联系人:王薇娜 电话:(010)85605006 传真:(010)85605345 客服电话:96198 网址:http://www.bjrcb.com
62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8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6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http://www.jyzq.cn
64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A座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http://www.jianfortune.com
6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熊志强 电话:0512-69868390 传真:0512-69868370 客服电话:0512-96067 网址:http://www.suzhoubank.com
66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郑雅婷 电话:010-53579668
67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http://www.wlzq.cn
68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18519215322 传真:010-59013828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6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岑妹妹 电话:027-87617017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70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7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传真:021-54967032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http://www.cfsc.com.cn
72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夏元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http://www.cnhbstock.com
7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74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http://www.hlzq.com
7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秦琼 电话:021-80134149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http://www.fundhaiyin.com
76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21)62821733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4006666888、(0755)33680000 网址:http://www.cgws.com
77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魏学坤 联系人:张华阳 电话:0416-3220085 传真:0416-3220017 客服电话:400-6696178 网址:http://www.jinzhoubank.com
78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79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A座1503 法定代表人:鲁志勇 联系人:王丽敏 电话:010-85932810 传真:010-59200800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80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姜颖 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http://www.hongdianfund.com
8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谢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话:95526 网址:http://www.bankofbeijing.com.cn
82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海峡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俞敏 联系人:吴白玫 电话:0591-87838759 传真:0591-87388016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http://www.fjhxbank.com
83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老太平弄88号A、B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茅旦青 电话:021-33355392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http://www.cmiwm.com/
8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传真:(010)63081344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85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http://www.xsdzq.cn
8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8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88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 法定代表人:李光安 联系人:常志勇 电话:0755-25188781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话:961200(深圳) 网址:http://www.4001961200.com
8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王笑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9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http://www.nesc.cn
9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李荣 电话:(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92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号26栋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樊海波 电话:028-67676033 传真:028-67676033 网址:http://www.tf.cn
9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电话:(010)59355997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94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厦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cn
9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服电话:400 910 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96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9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98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http://www.jhzq.com.cn/
99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传真:010-82055860 客服电话:4006236060 网址:http://www.niuniufund.com
10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http://www.xyzq.com.cn
101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宋卫东 联系人:丛阳 电话:18301984801 传真:021-20655577 客服电话:956011 网址:http://www.huajinsc.cn
10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王娟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服电话:4006129999 网址:http://www.hebbank.com
103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理 联系人:王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话:4008-311-777
网址:http://www.yantaibank.net
104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层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05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张玉莛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http://www.mszq.com/
106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傅子能 联系人:董培姗、王燕玲 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788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http://www.qzccbank.com/
107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28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话:95317 网址:http://www.cfzq.com
108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刘进海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http://www.hx818.com
109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http://www.csco.com.cn
110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李天雨 电话:021-68757102 传真:021-68757102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http://www.qh168.com.cn/
111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桂林市中山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吴东 联系人:周佩玲 传真:0773-3851691 客服电话:4008696299 网址:http://www.guilinbank.com.cn
112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层b 法定代表人:赵嘉荣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922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6877899 网址:http://www.tenyuanfund.com
113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114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邓新权 联系人:王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http://www.hrbb.com.cn
115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包静 电话:1395122906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om.cn
11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院C座505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txsec.com
117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服电话:95186 网址:http://www.zybank.com.cn
118 浙江杭州余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南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来煜标 联系人:蔡亮 电话:0571-86209980 传真:0571-86137150 客服电话:96596/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hrcb.com/
119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709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010-68292745 网址:http://www.bzfunds.com
120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西塔楼21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121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国 联系人:杨森 电话:(022)28405330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http://www.bankoftianjin.com
12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123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 网址:http://www.hsbank.com.cn
12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125 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黄定表 联系人:金晓娇 电话:0577-61566028 传真:0577-61566063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yqbank.com/
126 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127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309 传真:(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400-888-8508 网址:http://www.hzbank.com.cn
128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映日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联系人:戴一挥 电话:020-22389188 传真:020-22389031 客服电话:020-961111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129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服电话:95392 网址:http://www.cdrcb.com
130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居委会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素苗 电话:0757-22382524 传真:0757-22388777 网址:http://www.sdebank.com
131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828号鑫远杰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杨舟 电话:0731-89828900 客服电话:0731-96599 网址:http://www.hrxjbank.com.cn
132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http://www.vsun.com
133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依江路501号第1幢 法定代表人:丁松茂 联系人:周群 电话:0571-61732352 传真:0571-63360418 客服电话:40088-96596 网址:http://www.fyrcbk.com
134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号亚光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蒋尚军 联系人:张乐乐、刘晓、陈应洪 电话:010-89026816、010-89026787 传真:010-89025421 客服电话:95379 网址:http://www.klb.cn
135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海 联系人:黎荣荣 电话:18092299120 传真:0851-86851953 客服电话:4001196033 网址:http://www.bankgy.cn
13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黄祎联系人:徐亚丹电话:021-68882280传真:021-68882281客服电话:400-799-1888网址:https://www.520fund.com.cn/
13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5层法定代表人:李骏联系人:隋斌电话:4000988511传真:010-89188000客服电话:95118网址:kenterui.jd.com
1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法定代表人:其实联系人:屠彦洋电话:95021传真:(021)64385308客服电话:400-1818-188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139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王锋联系人:冯鹏鹏电话:025-66996699-887226传真:025-66996699-887226客服电话:95177网址:http://www.snjijin.com/
140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盛超联系人:林天赐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客服电话:95055网址:http://www.baiyingfund.com
14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法定代表人:祖国明联系人:韩爱彬电话:021-60897840传真:0571-26697013客服电话:400-0766-123网址:http://www.fund123.cn
142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法定代表人:肖雯联系人:邱湘湘电话:020-89629019传真:020-89629011客服电话:020-89629066网址:http://www.yingmi.cn
143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侯芳芳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61840699客服电话:400-159-9288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44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林海峰联系人:谭广锋电话:0755-86013388-80618传真:-客服电话:95017网址:http://www.tenganxinxi.com或http://www.txfund.com
14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陈祎彬联系人:郑理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客服电话:4008219031网址:http://www.lufunds.com
14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厦法定代表人:吴强联系人:林海明传真:0571-86800423客服电话:952555网址:http://www.5ifund.com
147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法定代表人:穆飞虎联系人:韩宇琪电话:010-62675768传真:010-62676582客服电话:010-6267 5369网址:www.xincai.com
148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17层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联系人:孙博文电话:010-83363101传真:010-83363072客服电话:400-166-1188网址:8.jrj.com.cn
149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法定代表人:张俊联系人:张蜓电话:021-20219988-37492传真:021-20219923客服电话:021-20292031网址:https://www.wg.com.cn/
150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法定代表人:温丽燕联系人:高培电话:0371-85518395 4000-555-671传真:0371-85518397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151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法定代表人:杨新章联系人:张爽爽电话:021-68595976传真:021-68595766客服电话:952303网址:http://www.huaruisales.com
152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泛利大厦10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联系人:陈慧慧传真:8610-65884788客服电话:4009200022网址:http://www.hexun.com/
153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法定代表人:吕柳霞联系人:毛善波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客服电话:021-50810673网址:http://www.wacaijijin.com
154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法定代表人:单宏杰联系人:张士帅电话:025-86853960 025-86853969传真:025-86853969网址:http://jr.tuniu.com/
155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代销人民币份额。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法定代表人:马永谙联系人:姜帅伯电话:021-50701003传真:021-50701053网址:www.licaimofang.com
(二) 登记机构
名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2A层
法定代表人 经雷
联系人 彭鑫
电话 (010)65215588
传真 (010)6518567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 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联系人 周祎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周祎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I)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别基金份额具有同等
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
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II)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
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开通人民币、
美元之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业务;
(18)选择、更换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并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全面提供有效的所投资市场
相关法律法规等信息;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III)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托管人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7)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它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关
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5年;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委托的第三方机
构不包括相关司法管辖区域内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第三方数据和信息来源机构、根据
当地市场惯例无法向该服务提供方追偿的其他机构;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
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
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
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当地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
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I)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每
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当日
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比计算其代
表的表决权数。
(II)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基金合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III)尽管有本条前述第(II)款的约定,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或开通人民币、美元以外的其
他币种申购;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IV)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该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且人民币份额、美元份额均应占各该类份
额总数的10%以上,下同)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
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V)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
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意见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VI)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
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凭
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权益登记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其它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VII)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II)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人民币份额和美元份额各自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九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形成大会决议,报经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公告。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在权益登记日代表50%以上表决权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报经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公告。
(VIII)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不同币种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代表的表决权不同。
每份人民币份额代表一份表决权。每份美元份额,按其在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权
益登记日的适用汇率折算为人民币后的金额与权益登记日的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计算其代表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
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除此之外事项的表决,以一般决议通过即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IX)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
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
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X)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XI)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I)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II)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III)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I)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II)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III)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I)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
项时成立,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生效。
(II)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之日止。
(III)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IV)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V)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
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27楼09-14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雷
成立日期:1999年3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I)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回购协议、
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
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
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90%;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美国发行、上市的大盘成长型股票,所投资
比例不低于权益类资产的80%。一般来说,大盘股票是指市值超过20亿美元的股票;成长
型股票是指市净率、中期预期盈利增长率、最近5年收入增长率等指标均较高的股票。权
益类资产是指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限制规定,
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
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境内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b、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c、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d、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e、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上述“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资产。
f、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此限制。
g、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
额的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严
格遵守下列规定:
a、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b、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c、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
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d、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e、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b、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c、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d、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e、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f、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本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a、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b、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c、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d、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e、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
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本基金如果参与境内逆回购交易,还应当遵守: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第(6)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
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12)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
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3)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6)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回购交易及监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种的交易对手库,
交易对手库由信用等级符合《通知》要求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
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进行金融衍生
品、证券借贷、回购交易时,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II)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
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业务复核。
(III)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基金管理人责成境外投资顾问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
理人未予纠正或基金管理人未责成境外投资顾问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V)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
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制度等。
(V)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
进行交易后的投资监控和报告。
(VI)基金托管人的投资监督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
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作任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任何
责任。
(VII)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基
金托管人已履行投资监督职责的情形下,对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投资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其投资策略及决定)不承担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I)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II)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III)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I)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
办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违反此义务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由此造成的直接损
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该等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直
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9、基金托管人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10、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
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等,但根据有关适用法律的规定而
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11、对于因为基金管理人进行本协议项下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因基金持有的资产所产生的应收资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作为资产持有人,基金托管人应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账日没有到达托管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
(II)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
理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
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
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
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III)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
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IV)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V)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VI)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VII)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I)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
进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
所约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
管人、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因这些机
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足而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II)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基金分别计算不同币种份额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额后
得出的基金份额财产净值。本基金人民币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人民币份额所对应
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人民币份额的份额总数;本基金美元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
算日美元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美元份额的份额总数。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每个工作日上午12:00之前,基金管理人
将前一日的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
值结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18:00之前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
纠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
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
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
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
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
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III)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
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
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
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
盖业务章,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报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I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III)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
三方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之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
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
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I)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后生效。
(II)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III)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发送
1、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首次基金交易(除基金开户外其他交易类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
送或邮件发送开户确认书和交易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帐单服务的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帐单。
3、由于投资者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邮局
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
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投资者,敬请及时通过本公司网站,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查询、核
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方式。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三)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www.jsfund.cn,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
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业绩报告及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资料。
3、网上交易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网上直销交易业务。个人和机构投资者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jsfund.cn 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
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咨询服务
1、投资者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600-8800(免长途话费)、
(010)85712266,传真:(010)65215577。
2、网站和电子信箱
公司网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含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开披露。
序号 临时报告名称 披露时间
1 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2021年7月5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1年7月1日
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年7月23日
3 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2021年9月6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1年9月2日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继续在网上直销开展基金认购、申购、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9月28日
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及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1年11月16日
6 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2021年11月25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1年11月23日
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信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持卡人开通网上直销电子支付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3日
9 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2021年12月24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22日
1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客户身份信息的公告 2021年12月24日
11 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2022年1月17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2年1月13日
12 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2022年2月21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2年2月17日
13 关于嘉实美国成长股票(QDII)2022年4月15日暂停申购、赎回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2022年4月13日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住所,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关于募集嘉实美国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备查
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