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需要,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新的营业
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
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
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
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4月11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328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
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
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
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
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
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
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做出独立、谨慎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强制赎
回风险、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和其他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
险承受能力相适应。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根据法规要求,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11月27日对本更新招募说明书“第三部分 基金管
理人”之“(二)主要人员情况”的“5.基金经理”的内容进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
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19年5月25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未经
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3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5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4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7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03
第一部分 绪言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
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书: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
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业务规则: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
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
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四周的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八周的周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周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T-n日: 指T日前(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
的年化收益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
层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设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电话:(021)68649788
联系人:唐世春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道远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信
托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固有业务审查委员会主任兼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Wai Kwong SECK(石怀光)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新加坡星展银
行常务董事、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资深院士、新加坡交易所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
务官、道富银行和信托公司亚太区首席执行官。现任瀚亚投资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董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施罗德国际商业银行东南亚区域合
规经理、施罗德投资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亚太地区风险及合规总监。现任瀚亚投资首席风
险官、瀚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瀚亚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商科硕士。历任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
场管理局财务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航空物流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
信和置业集团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现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
亚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管、通用
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
资源官。
3.经营管理层人员情况
张翔燕女士,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信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总经理,中信银行
北京分行副行长、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济师,中信
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业务协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董事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世春先生,总经理,法学硕士。历任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董事会秘书,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兼首席市场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
中乔智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4.督察长
周浩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
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吴胤希先生,理学硕士。曾任职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担任投资分析员;于Excel
Markets担任外汇交易员;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债券交易员。2016年7月
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中信保诚嘉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稳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景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年年有余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王国强先生,2017年5月25日至2019年11月25日担任此基金的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总经理助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管理总监;
王国强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张光成先生,股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