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10
五、基金的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0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1
十二、基金的销售 ............................................................................................................................ 31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2
十四、基金的投资 ............................................................................................................................ 3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3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39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43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45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6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46
二十一、基金的业务规则 ................................................................................................................ 5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1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3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4
一、前言
(一)订立《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信诚理财28日盈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
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发售公告: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
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3年3月1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3年6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
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并于2017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发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业务规则: 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总
称;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
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后,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运作期起始日: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于每份申购份额,第一个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
购确认日;对于上一运作期到期日未赎回的每份基金份额,
下一运作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上一运作期到期日后的下一
工作日;
运作期到期日: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
份额而言,下同)对应的次四周的周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第二个运作期到期日为基金合
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应的次八周的周对日(如
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类推;
周对日: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份额申
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在后续日历周中的对应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发售: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
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份额分类 指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
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
期年化收益率;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人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T-n日: 指T日前(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
的年化收益率;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信诚理财28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理财28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1)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下同)或基金
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起(即第一个运作起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
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四周的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
顺延到下一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工作日起,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次八周的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止。
以此类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
(2)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个运作
期到期日未申请赎回,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下一工作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
在基金份额对应的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办理该基金份额对应的未支付收益的
结转。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值,力争成为
投资者短期理财的理想工具。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A 类和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运作期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根据招募说明书约定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
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三)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
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
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
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周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四周的周对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
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转换入本基金的申请且注册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申请。
在销售机构及注册登记系统等支持的情况下,本基金将可以办理申购预约和赎回预约。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基金管理人按运作期到期日可赎回份额先进先出
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认
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在结算该基金份额对
应的待支付收益后,向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实
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相关内容详见招募说明书。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如投资人未进行前述查询,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