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月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6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十、基金的托管 ................................................................................................................................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4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9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4
二十、违约责任 ................................................................................................................................ 67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0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而来。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后
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
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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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
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
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
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
制等相关的风险。
(六)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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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并于2012
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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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
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
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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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期):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期)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
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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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
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
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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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赎回时,收取申购、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赎回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
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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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年 5 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关于核准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1日进行募集
并于2013年6月26日正式成立,进入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为
2016年6月27日。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符合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自动转入
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起始日为2016年7月12日。2019年7月11日,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工银瑞
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运作周期到
期日(不含当日)之后的5 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自2019 年7月12日(含)起
至2019 年7月18日(含)止。自2019 年7月19日起,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正式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
同》同一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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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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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基金管理人
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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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费率。对于由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
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
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
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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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
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
行前述调整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3.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B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