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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
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后转型而来。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年5
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58 号文)核准。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后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自2019年7月19日起“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
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申购
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
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
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企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
性金融债、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
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
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4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2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目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8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1
七、基金的存续 ............................................................................................................................. 6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2
九、基金的投资 ............................................................................................................................. 71
十、基金的业绩 ............................................................................................................................. 8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8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8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七、风险揭示 ............................................................................................................................. 97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8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8
附件一........................................................................................................................................... 108
附件二........................................................................................................................................... 121
一、绪 言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
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1年6月9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并于2012
年6月19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
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工
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期):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工作期)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申购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部、营业部和
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任工银
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行董事、
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翀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00
年7月至2021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副主任,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21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敏女士(Min Huang),董事,现任瑞士信贷资产管理亚太区代主管。黄敏女士毕业于
麻省理工学院,自2006年加入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瑞士信贷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
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
营官、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
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
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
云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
顾问委员会委员,香港会德丰集团咨询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
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
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张晓辛先生,监事,经济学学士。1986年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任工行吉林分行计
划处副处长、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辽宁抚顺分行行长,辽宁分行副行长,吉林分行副行
长,黑龙江分行副行长、行长。2021年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
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Hans Urs Buchmann先生,监事,法学博士,现任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布克曼先生自1985年加入瑞士信贷,先后任瑞信第一波士顿中国区业务主管、瑞信金融服
务部中国区主管、瑞信“一”银行机构中国区企业银行部主管、瑞信企业及机构客户管理委
员会成员、瑞信亚太区企业与机构客户部副主席。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
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
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经
理。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高翀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任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年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
高级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
事国际业务;1993年6 月至2002 年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洋先生,10年证券从业经验;博士;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投资副
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8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年9月26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8月1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
19日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1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新得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担任工
银瑞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2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增
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
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31日,担
任工银瑞信可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1月15
日,工银瑞信新增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27日至2020年1月15日,
担任工银瑞信新得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8日至2021年2月25日,
担任工银瑞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24日至2019年10月31日,
担任工银瑞信聚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月
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和一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利18
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聚润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9月29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平衡回报
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民瑞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高翀先生,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欧阳凯先生,2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资深投资总监、固收投资能力一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
2010年8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12月27
日至2017年4月21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2月7
日至2017年2月6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2016年2月
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6月26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4日至2018
年2月23日,担任工银瑞信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19日至2021年7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担任工银瑞信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首席投资官、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研究总监、基金经理(牵头权益投资部工作)。2014年10月22日至2018
年2月27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6月16
日至2018年12月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4.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部资深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基金经理。2011
年11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9月23
日至2019年2月13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0
月22日至2017年10月9日,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担任工银瑞信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6年1月29日至2018年11月30日,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21年7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景气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2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
监、基金经理。 2015年2月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11月2日至2018年10月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月25日至2018年6月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月14日至2021年1月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能源汽车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4月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
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
瑞信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远
见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袁芳女士,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嘉实基金担任股票交易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部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2015年12月3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13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担任工银瑞信新
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5月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本基金自2022年5月6日起更名为“工
银瑞信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4月2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兴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1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月1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圆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赵蓓女士,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经理助理;
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18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4月28日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养老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2月3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前沿医疗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12月23日,担任工
银瑞信医药健康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20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科技创新6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3月25日至今,担任工银
瑞信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
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主持招商银行工作)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
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
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
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1
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92,490.21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48%,权重
法下资本充足率14.71%。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
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基金券商产品团队、银保信托产品团队、养老金团队、
交易与清算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9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17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
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
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
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
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
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
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
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
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
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
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
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
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
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
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
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
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
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1月,荣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月荣获《财资》“中
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
“2020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
优秀托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月,
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
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
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本行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中国人民大学货币
银行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本行,2001年10月起历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助
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起任本行行长助理兼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起不再兼
任本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年1月起任本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起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
2019年4月起兼任本行财务负责人并不再兼任本行董事会秘书,2019年8月起担任本行执
行董事。2021年8月起任本行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2022年4月18日起
全面主持本行工作。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长
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
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任公司
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月任本行业务总监
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主要负责人,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入招商
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
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
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
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982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
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
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
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
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
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
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
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
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
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
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
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
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
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
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
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
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
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
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
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
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
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
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
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81042500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联系人:张嘉卫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投资者还可通过我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申购、赎回本基金。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官学清
电话:010-66105799 9558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http://www.icbc.com.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陈旭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繆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吴雅婷
电话:021-61162160
传真: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http://www.spdb.com.cn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孙琪虹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6)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http://www.cebbank.com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8857440
传真:010-6885805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82080387
传真:0755-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0)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联系人:吕岚
电话:0532-85709728
传真:0532-85783866
网址:http://www.qdccb.com/
(11)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学民
联系人:陶锋
电话: 0551-65898113
传真: 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网址:www.hsbank.com.cn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联系人:严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7-82656704
传真:027-82656236
客户服务电话:96558(武汉)4006096558(全国)
网址:www.hkbchina.com
(1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http://www.jsbchina.cn
(15)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http://www.cbhb.com.cn
(16)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杲传勇
联系人:孙菁艺
电话:0533-2178888-9910
传真:0533-61203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588
网址:www.qsbank.cc
(17)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洪晓琳
电话: 0769-22866143
传真: 0769-22866282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袁福华
联系人:李岩
电话:022-28405684
传真:022-284056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cn
(19)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6楼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杨琪
电话:028-85315412
传真:028-851909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028-666
网址:www.cdrcb.com
(20)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朱瑞良
电话:0512-69868364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21)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办公地址:威海市宝泉路9号
法定代表人:谭先国
联系人:刘文静
电话:0631-5211651
传真:0631-5215726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636
网址:www.whccb.com
(22)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联系人:董嘉文
电话:0351-6819579
传真:0351-6819926
客户服务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3)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办公地址:昆明市拓东路41号
法定代表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电话:13888534780
传真:087163122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24)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4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辉
联系人:闫勇
电话:0451-85706107
传真:0451-857060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5-8888
网址:http://www.lj-bank.com
(25)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芝
联系人:王方震
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3-22973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26)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军
联系人:游丹
电话:025-88866645
传真:025-88866724
客户服务电话:025-96008
网址:http://www.zjrcbank.com
(27)云南红塔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玉溪市东风南路2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世博路低碳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李光林
联系人:马杰
电话:0871-65236624
传真:0871-65236614
客户服务电话:0877-96522
网址:www.ynhtbank.com
(28)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传真:0371-85519313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29)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6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白泽凡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50925690
网址:www.aibank.com
(3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邮编: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3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3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传真:010-65186399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3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传真:020-875536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3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755-23835383
传真:010-6083 602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www.citics.com/
(3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3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洁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4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41)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811958
传真:0571-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2)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丁思
电话:020-83988334
传真:020-38286588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http://www.ewww.com.cn
(4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10)57615957
传真:(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4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4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663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4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http://www.cindasc.com
(4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电话:010-68585002转8061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4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96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天德广场T1楼10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户服务电话:(020)95396
网址:www.gzs.com.cn
(51)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马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2)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53)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室
法定代表人:范炎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5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电话:021-58991896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刘河斌
电话:010-87413633
传真:010-841833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28-86150207
传真:028-86150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邮编:830002)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梁丽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5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5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常科丰
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0755-25838701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60)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6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 4890100
网址:http://www.hlzqgs.com/
(6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6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
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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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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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6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13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312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7)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20F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邱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68)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A座3、5层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联系人:黄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6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48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杨晨
电话:027-87618889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
网址:http://www.tfzq.com
(70)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321763
传真:0871-688981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7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8-166-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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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www.licaike.com/
(7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1413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传真:025-66046166
客户服务电话:025-56663409
网址:www.huilinbd.com
(7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联系人:孙琦
电话:021-50810683
传真:021-5081067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87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5)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电话:010-59403028
传真:95055-4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7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7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8749
传真:021-385097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0755- 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7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77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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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8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82)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8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 010-59601366-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郭丹妮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5)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1层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号中国中期大厦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户服务电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86)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街道登云路45号(锦昌大厦)1幢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邓秀男
电话:0571-88337888 4000680058
传真:0571-56028179
网址:http://www.jincheng-fund.com
(8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
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http://www.harvestwm.cn/
(8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王瑶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8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金融中心15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陈金红
电话:028-86758820-803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http://www.puyifund.com/
(90)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85894285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1)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电话:025-66996699-882796
传真:025-66008800-88413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2)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400-066-8586
传真:010-85594745
客户服务电话:010-85932427
网址:www.igesafe.com
(9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zscffund.com
(94)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9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9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400-619-9059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80827
网址:www.hcjijin.com
(97)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735号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28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曲哲伦
电话:010-58170911
传真:4008188866
客户服务电话:010-58170800
网址:http://fund.shengshiview.com/
(98)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1幢2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77-8032
传真:88312877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99)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高静
电话:010-59158282 4008936885
传真:010-57569671
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100)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010-85934903
传真:010-5920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01)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8号院2号楼106-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0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400-808-1016
客户服务电话:021-80133413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3)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宏泰东街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姜英华
电话:010-52798634
传真:400-623-60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104)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061
传真:400-111-0889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5
网址:www.gomefund.com
(105)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35374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06)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
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2465
传真:010-62676582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7)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18号15层办公楼一座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魏尧
电话:010-65181028
传真:400-066-9355
客户服务电话:010-65174782/65231189
网址:www.htfund.com
(108)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400-673-7010
客户服务电话:010-65330699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0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400-821-020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10161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0)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400-166-6788
客户服务电话:021-52975270
网址:www.66zichan.com
(111)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
传真:400-0411-001
客户服务电话:0411-84396536
网址:www.taichengcaifu.com
(112)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联系人:沈娟
电话:8621-34013996
客户服务电话:8621-34013999
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113)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室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400-188-5687
客户服务电话:010-51957430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14)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
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268
传真:400-820-5369
客户服务电话:021-55085991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高皓辉
电话:021-63333389
传真:4006433389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33390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16)深圳安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一道中州控股中心B座32K
法定代表人:吴永宏
联系人:陈鹏
电话:0755-86382002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668
网址:www.ph6.com
(117)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联系人:陈铭洲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400-618-0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6595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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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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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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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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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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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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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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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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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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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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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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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400-684-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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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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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4008-909-99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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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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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陈龙鑫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010-89189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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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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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贾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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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411-3902783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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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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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12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9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2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400-817-5666
客户服务电话:010-63136184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30)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021-5070105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kfit_xybx
(131)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19层A2017
法定代表人:夏予柱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64068617
传真:400-106-0101
客户服务电话:010-68091380
网址:www.fundsure.com
(132)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陈慧、王睿
电话:王睿 010-63631751 13608034231、侯文蕾010-63631543 18813036654
传真: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33)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6号中期大厦A座9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65807399
传真:010-59539985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134)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办公地址:渝中区中山三路107号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http://www.cfc108.com/
(13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 2919
传真:021-6081 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36)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电话:0755-86013388转65864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甲5 号9 层甲5 号901
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
传真:010-66583100
联系人:朱辉毅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联系人:李筱筱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马剑英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马剑英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而来。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3年 5 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关于核准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6月21日进行募
集并于2013年6月26日正式成立,进入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日
为2016年6月27日。第一个保本运作周期结束后,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符合《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自动
转入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起始日为2016年7月12日。2019年7月11日,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运作周期届满。由于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工
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运作周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运作周期
到期日(不含当日)之后的5 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即自2019 年7月12日(含)
起至2019 年7月18日(含)止。自2019 年7月19日起,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工银瑞信成长收益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合同》同一日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
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销售
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
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
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具体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转入或者转换转出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19年7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以确定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对于由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
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性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
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
给投资人。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
赎回款项在自受理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
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
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每笔最
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300万 0.8%
300万≤M<500万 0.4%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投资者申购B类份额时,不需交纳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办理赎回时,具体费率如下:
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
A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75%
30天≤N<1年 0.50%
1年≤N<2年 0.30%
N≥2年 0%
B类赎回费率 N<7天 1.5%
7天≤N<30天 0.50%
30天≤N 0%
注:N为持有期限,1年为365天。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A类基金份额投资
者赎回该类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
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
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
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
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
计入持有期。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调低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4.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
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1.2%)=49,407.11
申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
申购份额=49,407.11/1.050=47,054.39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50元,则其可得到47,054.39份A类基金份额。
2.申购B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B类份额1万元,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56
元,则可得到:
申购份额= 10,000/1.056=9,469.70份
即:投资者投资1万元申购本基金的B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6元,则其可得到9,469.70份B类基金份额。
3.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金额计算
本基金赎回A类基金份额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A类基金份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
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 .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0.0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0.00=12,50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4.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B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B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少于7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1.5%=187.5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187.50=12,312.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B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
元,持有时间少于7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T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A类基金份
额余额。
T 日B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登记在册B类基金份
额余额。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
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
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50%,或
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第4项、第5项、第7项除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除非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在单个开放日内,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日赎回申请超
过上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
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参照前述条款处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如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转入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注册登记系统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
自该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止,且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确认日不计入持有期。
本基金自2019年7月19日起开始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
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
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受理非交易过户申请的销售机构可
按规定标准收取过户费用。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2019年7月1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基金上市交易
在满足交易所关于基金上市要求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交
易所批准及证监会核准,基金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
宜。具体上市交易安排,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合理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获得超过
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通过分析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类别资产的相对价值变动,侧重各类资产
的投资价值评价,结合优势主题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对基金资产配置进行动态调整,对基
金资产进行积极、主动的灵活资产配置,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
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
(三)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
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企业
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
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
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基于充足
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动态调整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灵活资产配置,
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降低权益类资产配置比
例,力求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
水平。
2、股票选择策略
基金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策略,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时,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
积极挖掘和利用市场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基金将契合“成长收益”
这一原则,将优势主题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相结合的策略框架下,采取“自上而下”与“自
下而上”相结合的分析方法进行股票投资。
(1)优势主题策略
基于“自上而下”的原则对市场的投资主题进行挖掘,通过运用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深入挖掘市场发展的内在驱动因素以及潜在的投资主题,从中筛选出未来的优势主题,并选
择那些受益于优势主题的公司进行重点投资。具体步骤如下:
1)主题发掘。从制度变革,产业调整,技术创新,区域振兴等各个角度出发,分析和
挖掘导致这些行业产生变化的根本驱动因素,提前发现值得投资的主题。
2)主题遴选。在发现这些主题因素后,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根据这些主题因
素对上市公司经营绩效传导的路径和影响程度、受益于该投资主题的行业与产业之数量、受
益于该投资主题的上市公司之数量与质量、持续时间的长短等等,遴选出未来具有比较优势
的主题。
3)主题投资。根据这些优势主题所关联的行业及主题板块,找出与主题投资关联度较
高的公司,再做进一步的研究,以确定投资标的。
4)主题转换。密切跟踪主题投资的变化情况,在主题投资开始转换时逐步退出原有的
投资主题,并发现和挖掘新的投资主题。
(2)个股精选策略
基金管理人在行业分析的基础上,选择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具有可持
续增长前景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合理价格买入并进行中长期投资。基金股票投
资具体包括行业分析与配置、公司财务状况评价、价值评估及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等过程。
1)行业分析与配置
基金将根据各行业所处生命周期、产业竞争结构、近期发展趋势等数方面因素对各行业
的相对盈利能力及投资吸引力进行评价,并根据行业综合评价结果确定股票资产中各行业的
权重。
一个行业的进入壁垒、原材料供应方的谈判能力、制成品买方的谈判能力、产品的可替
代性及行业内现有竞争程度等因素共同决定了行业的竞争结构,并决定行业的长期盈利能力
及投资吸引力。另一方面,任何一个行业演变大致要经过发育期、成长期、成熟期及衰退期
等阶段,同一行业在不同的行业生命周期阶段以及不同的经济景气度下,亦具有不同的盈利
能力与市场表现。基金对于那些具有较强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成
长期或成熟期、且预期近期经济景气度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给予较高的权重;而对于那
些盈利能力与投资吸引力一般、在行业生命周期中处于发育期或衰退期,或者当前经济景气
不利于行业发展的行业,则给予较低的权重。
2)公司财务状况评估
在对行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评估。结合基本面分
析、财务指标分析和定量模型分析,根据上市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筛选,剔除财务异常和经
营不够稳健的股票,构建基本投资股票池。
3)价值评估
基于对公司未来业绩发展的预测,采用现金流折现模型等方法评估公司股票的合理内在
价值,同时结合股票的市场价格,挖掘具有持续增长能力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公司,选择最具
有投资吸引力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4)股票选择与组合优化
综合定性分析与定量价值评估的结果,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投资组
合,并根据股票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水平对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基金收益最
大化。同时监控组合中证券的估值水平,在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其内在合理价值时适时卖出证
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 专业研究
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
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
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
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
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的预期,制定
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
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业
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
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
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等财务信息,同时
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债券选择策略
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其信用等级、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主要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企业(公
司)债券进行投资。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
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
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
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5、权证投资策略
为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基金还将在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
围内并基于谨慎原则适度进行权证投资。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
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
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基金选择采用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对权益类资产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此外,基金还将运用股指
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增加权益类资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
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
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减少权益类资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
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采用股指期货投资策略可以有效对
冲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现金流量,降低建仓或者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基金
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权益类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
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最优套保比例、套保时机、展期策略并进行保证金管理。
(五)投资组合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2)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3)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基金投资于权证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7)、(10)、(12)项及第(8)项之第5)款规定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3、债券信用级别确定
基金持有的债券其信用级别不低于BBB级。BBB级债券具有很高的或者良好的信用质量,
债券发行人具有足够的履行债券发行承诺的能力,出现不能支付债券本金及利息的违约风险
很小。基金将债券投资范围限定于BBB级债券,有利于控制基金资产的信用风险。
因为不同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体系不一致,而导致对债券信用评级结果不相同时,基金将
考察信用评级机构的权威性及其市场认可程度,参照评级机构的实质评级标准,遵循谨慎的
原则进行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60%×沪深300指数+40%×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
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
市场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级结果
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管理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制”管理模式,建立了严谨、科学的
投资管理流程,具体包括投资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和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
等全过程,如图1所示。
图1 投资管理流程
1.投资研究
研究员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在借鉴外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开展宏观经济及政策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重点分析行业的景气度和各类资产的相对价值,为投
资决策委员会及各基金经理提供独立、统一的投资决策支持平台。
风险管理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组合
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权益类资产以及股指期货的数量化风险分析报告;运作部每日提
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风险管理部的研究报
告,定期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基金总体投资策略及资产配置方案。审核
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计划,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审核其他涉及基金投资管理的重大问题。
基金经理在公司总体投资策略的指导下,根据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及投资
限制等规定,制定相应的投资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3.投资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以及量化风险分析报告和申购赎回报告,利用数
量投资管理系统,选择证券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基金投资组合,或者相
机使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对冲,进行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4.交易执行
交易员负责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执行基金经理的投资指令,并实施一线风险监控。
5.风险分析及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水平及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报风险管理委员会,抄
送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并就基金的投资组合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行为进行合规性监控,并对投资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向基金
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风险提示。
6.投资组合再平衡
基金经理根据风险管理及绩效评估结果,结合宏观经济、债券市场、行业分析结果及最
新的公司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市场状况、股票市场流动性、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在风险优
化目标下,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优化、再平衡。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报告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32,517,406.39 24.56
其中:股票 132,517,406.39 24.5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01,324,109.68 74.38
其中:债券 350,720,996.80 65.00
资产支持证券 50,603,112.88 9.38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86,941.17 0.57
8 其他资产 2,649,050.66 0.49
9 合计 539,577,507.90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559,600.00 2.27
C 制造业 75,853,203.39 18.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4,896,000.00 1.16
F 批发和零售业 446,402.57 0.1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553,857.08 2.03
H 住宿和餐饮业 7,603.2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404,517.34 1.05
J 金融业 12,078,600.00 2.87
K 房地产业 12,200,436.16 2.9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799,446.06 0.9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701,988.49 0.1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5,752.10 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32,517,406.39 31.5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48 保利发展 360,000 6,372,000.00 1.52
2 000001 平安银行 395,000 6,075,100.00 1.44
3 601668 中国建筑 900,000 4,896,000.00 1.16
4 600690 海尔智家 200,000 4,620,000.00 1.10
5 601899 紫金矿业 390,000 4,422,600.00 1.05
6 601166 兴业银行 200,000 4,134,000.00 0.98
7 002415 海康威视 100,000 4,100,000.00 0.97
8 000429 粤高速A 499,982 3,969,857.08 0.94
9 600585 海螺水泥 100,000 3,949,000.00 0.94
10 000858 五 粮 液 25,000 3,876,500.00 0.92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2,320,169.31 5.31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90,271.78 2.4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09,414,986.58 49.8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893,808.77 12.10
6 中期票据 50,885,058.08 12.10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916,702.28 1.6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50,720,996.80 83.4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2105068 21城投公路SCP002 300,000 30,281,751.78 7.20
2 132100019 21电网GN001 300,000 30,254,148.49 7.19
3 163279 20电控01 300,000 30,178,880.55 7.18
4 102001532 20越秀交通MTN002 200,000 20,630,909.59 4.91
5 042100153 21越秀金融CP002 200,000 20,612,056.99 4.90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数量(份)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6061 万科21优 200,000 20,210,014.25 4.81
2 136748 起航04优 150,000 15,202,105.48 3.62
3 193873 21水五A 150,000 15,190,993.15 3.61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7,775.6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01,837.7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009,437.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649,050.66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3107 温氏转债 2,589,545.26 0.62
2 113011 光大转债 1,076,157.53 0.26
3 110079 杭银转债 1,004,275.57 0.24
4 113050 南银转债 451,321.13 0.11
5 132021 19中电EB 307,483.15 0.07
6 113042 上银转债 137,216.90 0.03
7 132022 20广版EB 84,698.92 0.02
注:上表包含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明细。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7月19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2年3月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工银成长收益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7.19-2019.12.31 8.58% 0.36% 6.21% 0.49% 2.37% -0.13%
2020年 21.45% 0.47% 17.68% 0.85% 3.77% -0.38%
2021年 4.02% 0.23% -0.60% 0.70% 4.62%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3.24% 0.37% 13.59% 0.75% 19.65% -0.38%
工银成长收益混合B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07.19-2019.12.31 8.29% 0.37% 6.21% 0.49% 2.08% -0.12%
2020年 20.65% 0.47% 17.68% 0.85% 2.97% -0.38%
2021年 3.42% 0.23% -0.60% 0.70% 4.02% -0.47%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今 31.03% 0.37% 13.59% 0.75% 17.44% -0.38%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9年7月19日至2022年3月31日)
注:1、本基金于2019年7月19日由“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
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
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
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
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
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
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三)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
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
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
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
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五)估值程序
1.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A类或B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和B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A类和B类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A类或B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A类或B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其中,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初始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30%;
4.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本基金从B类基金份额基金的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后,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10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率,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更换。就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
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5.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投资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
货投资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22.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当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二)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再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持有的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波动也可
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
而产生风险。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另外,由于交易对手违约造成的损失也属于信用风险。
4、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
于原来利率的风险。
5、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6、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
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参与股票申购,由于股票发行政策、发行机制等影响新股发行的因素变
动,将影响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从而影响本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另外,发行股票的配售比
例、中签率的不确定性,或其他发售方式的不确定性,也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更多的不确定因
素。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套期保值风险
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是用基差风险代替了价格波动风险,套期保值的成功与否,将取决
于套期保值者的价格预期、现货市场与期货市场的价格变动方向和幅度是否一致,以及现货
市场上需要保值的股票与期货指数是否匹配。当价格预期错误、持有仓位不合理、对期货价
格的大幅波动缺乏足够的资金实力时,将会导致保值失败。
2)强制平仓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资产净值跌穿最低保障资金底线时,将采用股指期货做空交易进行反向套
利。当市场价格预期与股指期货变动方向相反时,基金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在保证
金制度和强制平仓制度的执行下,可能会导致巨大亏损。
3)流动性风险
股指期货的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流动性差或合约交易活跃性差,交易参与者少,买
卖意愿不高,期货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的成交所产生的风险。由于期货交易逐日结算
机制的广泛使用,导致传统的风险价值模型依赖于市场价格。一般股指期货的流动性风险可
分为资产流动性风险和筹资流动性风险。其中资产流动性风险的评估受清算价格影响,而筹
资流动性风险则与资金管理和潜在的资金需求有关。
(4)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波动。
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
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指的基金
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
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5)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市场
风险随之上升;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
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性对较低,基金资产存在无法及时变现等流动性风险;科
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个股存在退
市风险等。其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
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6)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
力等经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
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
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
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
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
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9、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
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
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和其他短期投资
品种等。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可以支持本基金的投资和应对日常申赎的
需要,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
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
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
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
受到不利影响。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本
基金会审慎评估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并针对性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控制本基金
流动性风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
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
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
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7日会
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涉及以下事项之一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费率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有前述第1款的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关于基金账户确认
公司向首次开立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公司在获得基金
份额持有人准确的邮寄地址信息基础上提供,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
账户资料导致无法寄送的除外)。《基金账户确认书》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确认后15个
工作日内寄送。
在基金募集期间新开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
寄送《基金账户确认书》。
(二)关于对账单服务
1、公司的官方网站和热线电话提供对账单自助查询、下载或传真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公司官方网站(www.icbccs.com.cn )进入“网上交易”
栏目,输入开户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自助查询或下载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用带有传真机的电话,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
选择自助服务后,根据语音提示按指定键,输入需要下载的对账单日期,进行对账单自助传
真。
2、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电子邮件账单、短信账单、纸质账单等多种形式对账单
服务。
(1)电子邮件对账单:电子邮件对账单是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向其提
供份额及交易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
额余额、期末资产净值、期间交易明细等。公司向定制电子邮件对账单且在对应期间内有交
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发送月度、季度和年度电子对账单,发送时间为每
月、季、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2)手机短信对账单: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手机号码
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份额余
额、期末资产净值等。公司向定制手机短信对账单且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者发
送季度手机短信账单,发送时间为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
(3)纸质对账单:纸质对账单是通过纸质信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及交易对账
的一种书面化的账单形式。纸质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公司在每年第1-3
季度结束后向定制季度对账单且在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人寄送季度对账单,在每年第4季度
结束后向定制季度纸质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的投资人寄
送年度对账单,同时公司向定制年度对账单且在年度内有交易或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份额
的投资人寄送年度对账单,寄出时间为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
(4)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主动向通过工银瑞信直销系统持有
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本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服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外交易的对账单,不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场内交易(本基金是否支持场内交易,请以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相关条款为准)对账单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到销售机构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
服务等渠道查询。
3、温馨提示:(1)因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
误、未及时变更等原因或因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准
确送达,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办理相关信息变更。如需补发对账
单,敬请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2)因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因基金
份额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无法送达或送达错误,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3)本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由公司委托具有邮政业务服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处理,公司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但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三)关于短信及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客户服务热线电话申请定制信息服务,基金管
理人通过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包括:产品
信息、基金净值、市场资讯、公司最新公告等。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
整定制信息的内容、条件和方式。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有效手
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投资者教育信息、节日问候、产品
推广及其他与产品、服务相关的通知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
以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取消相关服务。
(四)关于资讯服务
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本基金产品信息、基金投资报告、宏观形势分析、基金净值
等多种资讯(电子版)。如需通过手机或电子邮件获得相关资讯,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
司官方网站或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知悉并同意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预留的个人信息不定期
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微信、网站、APP等任一或多种方式或渠道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关的账户服务通知、交易确认通知、重要公告通知、活动消息、营销信
息、基金份额持有人关怀等资讯及增值服务,购买本基金前请详阅工银瑞信基金官网服务介
绍和隐私政策。如需取消相应资讯服务,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等人工服
务方式退订。
(五)关于联络方式
公司提供多种联络方式,供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公司及时沟通,主要包括:
1、热线电话服务:4008119999(免长途电话费),服务传真:010-81042598。
(1)人工电话服务:我公司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内容包括:
账户信息查询、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
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自助电话服务: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语音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热线
电话自助查询基金交易、基金份额、基金净值等信息,以及进行自助传真对账单等操作。
(3)电话留言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19999按指
定键)进行语音留言,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需求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2、网络在线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手机APP和微信服务平台设置了“在线客服”栏目,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登录公司官方网站首页、手机APP或关注公司微信公众号,点击“在线客服”图标,通过网
络在线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咨询。
(1)人工服务:在线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内容包括:基金产品咨询、业务规
则解答及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含APP、网上交易、微信自助交易)咨询等服务。
(2)智能客服:公司提供每天24小时自助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在线客服
机器人对基金产品、业务规则等方面内容进行自助咨询。
3、电子信箱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向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发送
邮件,将有关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基金管理人在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需求
后将在一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六)关于电子化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7*24小时服务)办理基金交易业
务,包括:基金认购、申购、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转换、撤单、分红方式变更及查询等业
务。电子化交易方式有:
网上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使用多家银行的银行卡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自助办理基金
交易业务。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webTrading/view/html/login/login.html。
手机APP:操作简单、应用灵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随地通过手机APP办理业务。
下载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在本公司官网下载,也可以通过AppStore、华为应用
市场、腾讯应用宝、小米应用市场等应用市场搜索下载。
微信交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关注“工银微财富或工银瑞信基金”微信公众号办理
基金交易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自助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考公司官方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七)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官方网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账户信息、交易信息、产品信息、公告信息、基金
资讯等查询服务,以及基金申购/转换/定期定额查询理财工具、财富俱乐部积分兑换、客户
活动参与和交流等服务。
(八)关于微信服务
公司通过官方微信等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基金信息查询及投资者
教育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并关注“工银瑞信基金” (gyrx_20050621) 订阅号、
“工银微财富” (gyrx_wcf)服务号、“工银瑞信投教研习社”(gyrxtjyxs-2020)投教号,
已开立工银瑞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户绑定后可通过微信“工银瑞信基
金”订阅号、“工银微财富”服务号查询基金份额等信息。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建议或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传真等
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十)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电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的公告,
2021-06-17;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中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07-07;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2021-07-08;
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广大特材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07-21;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总经理任职的公告,2021-07-24;
6. 关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最低赎回份额及保有份额业务规
则的公告,2021-08-06;
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开展部分基金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08-17;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的
公告,2021-09-01;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渠道开展部分基金赎回费率优惠活动结束的公
告,2021-10-08;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北交所上市股票的公告,2021-11-17;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2021-12-21;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2021-12-31;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的公告,2022-01-01;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浙江鼎力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1-06;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项的公告,2022-01-27;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货币市场基金赎回
转申购及赎回转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2-03-11;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调整
的公告,2022-04-2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工银瑞信成长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五)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六)项
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仲裁或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
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率的费率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尽管有前述第1款的约定,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5)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事项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涉及以下事项之一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费率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尽管有前述第1款的约定,如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4)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企
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商业银行金融债与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
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融资比例:
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
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0%-95%,债券等固定收益类
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5%;
(2)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6)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3)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
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
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要求向其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9)基金投资于权证还应遵循以下投资组合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基金,则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7)、(10)、(12)项及第(8)项之第5)款规定外,因证券、期货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如基金托管人提醒基金管理人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
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
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不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流程、岗
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
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
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
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
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
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务总体
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
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复核,
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或上
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
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
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预留印
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
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
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
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押或以
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人应在
《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
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
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
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
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
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
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
于每季末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未寄送对账单造成
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章寄送至
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向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银行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
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
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
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
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
应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
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
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
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
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七)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一致,包括由《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
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
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
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核认购指
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
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
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
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未
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委托
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
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
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
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
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
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
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A类或B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A
类或B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A类、B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A类或B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
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或
对基金管理人采用的估值方法,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
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
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
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及复核;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审计。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
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
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注: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约定的
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