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9
九、基金收益分配...........................................................................................................25
十、基金信息披露...........................................................................................................26
十一、基金费用...............................................................................................................27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0
十五、禁止行为...............................................................................................................3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3
十七、违约责任...............................................................................................................3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6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6
二十、其他事项...............................................................................................................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37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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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
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 7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邹新
成立日期: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4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 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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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
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
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
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
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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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
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
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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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港股通标
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分别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遵循
如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
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
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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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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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
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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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
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
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
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
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
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
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
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
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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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
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
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
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
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
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
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
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
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
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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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
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
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
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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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
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做出的合法合
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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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
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
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
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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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有关协议(如有)
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