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2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3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9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2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5
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建信安心回报两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同意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为本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等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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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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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安心回报
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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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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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建信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期: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
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
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
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
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次一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
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5、封闭期:指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后的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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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前一日期间。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如果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6、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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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3、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5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5、基金份额类别:指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或有不同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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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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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本基金以封闭期和开放期
相结合的方式运作)
本基金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后的对应
日的前一日期间。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如果该对应
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
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次一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投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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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的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
设置、变更收费方式、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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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61号)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3年10月10日至
2013年11月1日进行募集,并于2013年11月5日正式成立。2019年3月1日
至2019年3月25日,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基金运作、投资、
费用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同时将基金名称变更为“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2019
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4日,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进入转型选择期。自2019年4月25日起,《建信安心回报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安心回报两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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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
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的基
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或减去当日净赎回的基金份额对应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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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含该日)至6个月后的对
应日的前一日期间。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日。如果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
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基金
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
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因发生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次一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到
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比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25日生效,假设第一个开放期
时间为5个工作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6日,
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则为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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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其他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含该日)或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进入开放期,原则上开放期的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
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次一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
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
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次一工作日起,继续计算
该开放期时间,直到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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