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3年12月24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募
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26号)注册和2013年12月31日《关于国寿安保货
币市场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1109号),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
年化收益率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
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
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
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本次更新招募说明
书更新了场内简称的相关内容,包括“第九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章
节,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对基金信息披露相关内容进行修订,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20年1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8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3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 5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 52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
第九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5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2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2
第二十四部分 其它应披露的事项 ....................................................................... 134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5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36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
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国寿安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6、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
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
户下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各方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
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或
另有规定的除外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3、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
收益
54、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
日已实现收益
55、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56、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7、场外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场外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
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8、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59、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
别
60、E类基金份额:指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场内交易的基金份额类
别
61、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
额达到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62、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 类基金份
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6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5、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场外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使场内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
在人民币100.00元
6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过程
67、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
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12.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
助理兼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现任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首席投资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委书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宋子洲先生,董事,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副总经理,
并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国外贸运输(集团)公司工作。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副会长、东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
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
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
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罗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武汉造船专用设备厂助理经济师,华中科
技大学管理学院讲师、博士后,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现任武
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评论》副主编,教育部
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南昌农商银行独立董事,深圳财富趋势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院党
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
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
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
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
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办公室主任、风险管理及合规部总经理。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
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
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
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二级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王军辉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
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石伟先生,资产配置总监,学士。曾任兴全基金公司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兼
固收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总监及投资管理二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股票投资总监,硕士。曾任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基
金经理助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及
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硕士。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
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
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基
金经理。
王文英女士,总经理助理,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经理,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信息官、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王福新先生,总经理助理,博士后。曾任中国海洋大学教师、大公国际资信
评估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工作
站研究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合规部高级主管、投资管理部评估分
析处经理、人民币投资管理处高级经理、委托投资管理一处资深经理;现任国寿
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大朋先生,总经理助理,硕士MBA。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
务总部总经理、上海丰佳集团罗马尼亚EVERFRESH公司总经理、巨田证券有
限公司客户部职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硕士。2002年7月至2003年9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交易员,
2004年11月至2008年1月任华夏银行总行资金部交易员,2008年2月至2013
年12月任职嘉实基金交易员、基金经理。2013年12月至今任国寿安保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2014年10月起任国寿安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1月起任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3月起任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0月起任国寿
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起任国寿安保添利货币市场基
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起任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黄力先生:2014年1月20日至2018年4月20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股票投资部总监。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投资管理部总
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桑迎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