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20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21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一、基金的托管 .......................................................... 39
十二、基金的销售 .......................................................... 40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1
十四、基金的投资 .......................................................... 42
十五、基金的财产 .......................................................... 52
十六、基金财产的估值 ...................................................... 54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 62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二十二、违约责任 .......................................................... 73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 7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五、基金合同摘要 ...................................................... 76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
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2004年6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
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和2011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2019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9年9月1
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2006年4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2007年6月
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7年7月5日起施行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
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冲
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
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
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四)投资者认购、申购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人民币基金份额均以人民币计
算,申购确认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和赎回确认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均以美元现汇计算;在本基金
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汇率变动风险。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本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合同: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如无特指,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基金托管人委托的、负责基金境外财产的保管、存管、清
算等业务的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是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
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
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
户业务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
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
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
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
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括T日),n指自然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
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A类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计算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计算日A类各币种基金
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计算日
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
算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C类基金份额
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
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
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流动性受限资产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标普全球高端消费品指数(S&P Global Luxury Index)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人民币募集。
每份人民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的规定执行。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除非
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发
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将按照国家外汇局批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集规模上
限,具体限售措施详见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五)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净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净认购金
额的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
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时,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或停止基金发售之日起十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且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通过指定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及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
回。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具体详见基金管
理人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投资市场同
时开放交易的每个工作日,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
开始办理申购与开始办理赎回的日期可以不为同一日。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于开始申购或赎回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C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
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
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该类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自T+3日(包括该日)起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
无效,投资者已交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赎回款将在T+10日内划出托管账户。国家外汇局相关
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支付时间将相应调
整;当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
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
公告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提前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调整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
所有。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2、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
相关公告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
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
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
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正常情况下,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日起(含该日)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