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1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5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3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4
十一、基金费用 ............................................................. 2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8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9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30
十五、禁止行为 ............................................................. 31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2
十七、违约责任 ............................................................. 33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5
二十、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7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H686室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日期: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汇添
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
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遵循以下要求:
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i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基金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投资组合
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iii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未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
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
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
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5)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6)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9)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
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10)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5%;前述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
规定。
除上述2)、10)、15)、17)项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若以上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的流动性
受限资产比例不符合上述第2)项规定的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股票;
2.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 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
外;
5.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6. 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 承销证券;
9. 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对上述事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者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控制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
险,基金托管人监督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的资信级别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的规定。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
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
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
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
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
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违规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
及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基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届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
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及时将资金到账
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3. 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托管专户。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 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对于本基金开立在其他银
行的定期存款账户内的实有资金因基金托管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灭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责任。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
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
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
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
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以及客户服务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
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
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 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也可以存入中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保管费用按中国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
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
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15年。
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先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等,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后应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
并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
部门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含赎回付款
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
令,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
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
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
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
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撤销了对被
授权人的授权并书面通知了基金托管人并得到基金托管人回函确认以后,撤销授权生
效,基金托管人因执行该人在撤销授权生效后发出的指令而产生的任何结果,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应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合理
时间,并应确保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2.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
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
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
行检查,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
检查,并在验证无误后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3. 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无误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
延误。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在指
令上加盖印章,将指令及划款凭证回传给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要素不正确、不齐备、不一致等错误,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新的指令。由于基金管
理人发送错误指令使交易、清算延误或失败导致基金财产的实际损失的,基金管理人
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暂缓或拒绝执行该指令,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执行后才发现
的,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执行合法合规指令的处理
基金托管人因故意或过失而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导致基金财产
的实际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七)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将书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列
明新的被授权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以及新的授权书的期限或被授权人
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容。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收到回
函并电话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后,该通知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
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交易席位选用与变更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基金
管理人应选用资历雄厚,信誉良好,经营行为规范,内部管理健全并符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其他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书面的席位使用协议,并按照有关规定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
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基金通过该证券
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清算交收的基本规定
1. 基金托管人负责按主管机关和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