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20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21
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31
九、基金收益分配..............................................................................................33
4
十、基金信息披露..............................................................................................3
十一、基金费用..................................................................................................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38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9
4
0 十五、禁止行为..................................................................................................
4
2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44
十七、违约责任..................................................................................................
4
6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
7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4
8 二十、其他事项..................................................................................................
4
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汇添富绝对
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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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288号6幢53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99号震旦大厦21-23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李文
成立时间:2005年2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32,724,224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
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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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
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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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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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1、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具体包括: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国债、金融债、企业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央行
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围在
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卖出
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类多
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他权
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
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不受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第五条第(一)
项、第(三)项、第(五)项及第(七)项的限制。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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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协商一致后,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
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不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行为,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
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已经执行的投资,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行
为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并将
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占本基金权益类多头头寸的价值的比例范
围在80%—120%之间。其中:权益类空头头寸的价值是指融券卖出的股票市值、
卖出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卖出其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权益
类多头头寸的价值是指买入持有的股票市值、买入股指期货的合约价值及买入其
他权益类衍生工具的合约价值的合计值;
(2)开放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封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3)开放期内,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
受上述5%的限制;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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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闭期;
(17)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
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投资组合除外)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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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3)、(17)、(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或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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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
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
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
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
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
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
露,进行风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五)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
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基金存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
的格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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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
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
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
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
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帐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帐户名称和帐号,
未划入指定帐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
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
订的《总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开立银行帐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存款投资指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
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
所必需的时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
及时到帐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帐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
是基金管理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
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
款证实书为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
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
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
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
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
利息。
定期存款行负责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提供加盖存款行公章的本基金存
放在该机构的存款余额证明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并配合基金托管人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行公章后
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
证明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
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
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与存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在原存款证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
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
款行需按当期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
要,经与定期存款行友好协商,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资金,但应继续按
原有利率计提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银行存款相关文件的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
效存款凭证,同时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托管人代为
保管;若存款行代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托管行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
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应符合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汇添富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信用风险处置预案等。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相应风险控制制度进
行修改的,应及时修订后通知基金托管人。
4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如因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超过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调整至规定的比例
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
保及时将更新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