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八月修订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 2
第二部分释义 ................................................................................................................................... 4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 12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 14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5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 51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 70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1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 73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
外。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家盈
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运作期:指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具
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
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8、开放期: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
个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家盈半年定期宝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固定组合类)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运作期
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闭运作期间,原则上为6个月,
具体以届时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本基金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
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每个运作期结束后或者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前,本基金将
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业务,具体开放期安排以及开放业务安排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或开放期开始前至少2个工作日,
在规定媒介发布临时公告,公布首个或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
购本基金、赎回本基金或进行其他基金交易的具体安排。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
作,则本基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则开放期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下一运作期(如有)开始时间相
应顺延。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没有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开通集中申购及其他服务功能,
并提前公告。
五、基金的暂停运作
1、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
作期的运作:
(1)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和市场利率等因素
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个运作期的,
提前公告,决定暂停下一个运作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
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本基金将不开放申购,在该运作期最后一日日终,
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在该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
划出。
(2)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
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
余额低于1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暂停运作的公告
日后7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
额,将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暂停运作的公告日后7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
账户划出。
2、本基金暂停运作期以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
的安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
下一运作期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基金资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
动的投资管理,追求绝对收益,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十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
下,无需经过持有人大会审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分设不同类别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调整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及其分类规则、变更收费方式、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相
关费率或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
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
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5、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第五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应与其他同类型基金
合并,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该日的有效申购予以全部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达不到200 人。
2、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本基金的运作期为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封
闭运作期间,在运作期内不开放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每个运作
期结束后或下一个运作期开始前,本基金将进入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不超过5
个工作日,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基金转换。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
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
顺延。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或开放期开始前至少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媒介上公布首个或下一运作期的起始日、终止日,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赎回本基金或进行其他基金交易的具体安排;如果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则本基
金公布不接受申购及其他相关事宜的具体安排。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开放期内,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但是,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
开放日,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