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本基金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五部分 代理收取增值服务费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4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一、 订立《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
天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 基金合同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
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
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
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
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天时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
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销售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
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
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依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
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
用。本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
用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增值服务费 指本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的过程中,因向
投资者提供增值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指本基金分设四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C级基金份额和D级基金份额。四
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各级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
率;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
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
执行)。
第二部分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
六、 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每份基金
份额净值始终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本基金的份额等级设置
1、基金份额的等级
本基金设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C级基金份额和D级基金份额,四
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级
规则和办法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各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
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金
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份额的升级和降级
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
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等级,或者调整现有
基金份额等级设置及各等级的金额限制、费率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量限制及
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等级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1、发售渠道: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2、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
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为零。
六、 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额+利息认购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投资者交付的认购金额及其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
利息。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
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或发售公告。
募集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
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
资者所有。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满,未能达到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若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
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
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
户基金份额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赎回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
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
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
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T+1日将赎回款
项从托管专户划出,通过销售机构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在变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
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
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
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
请(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
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确定分两种情况处理: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如下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
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
具体的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该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工作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
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
以基金份额净值(1.00元)计算。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
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相应退还投资者。除第(5)、(7)项外,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