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1 前言和释义 .......................................................... 3
1.2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1.3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1.4 基金的存续 .......................................................... 12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13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1.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1.8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1.9 基金的托管 .......................................................... 39
1.10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40
1.11 基金的投资 .......................................................... 42
1.12 基金的财产 .......................................................... 51
1.13 基金资产估值 ........................................................ 53
1.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1.15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1.16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1.17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1.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1.19 业务规则 ............................................................ 74
1.20 违约责任 ............................................................ 75
1.21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6
1.22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7
1.23 其他事项 ............................................................ 78
1.24 基金合同摘要 ........................................................ 79
1.25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约地、签订日 ..................... 100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正文
1.1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广发全球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
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广发全球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试行办法》 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通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 指《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供基
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境外投资顾问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合同,
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
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
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中的基金 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金
组成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
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
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
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
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
程
公司行为信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
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
投资的发行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
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
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或因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2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在全球市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有效分散基金的投资组合风险,实现
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健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首次发行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1.3 基金的历史沿革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而来。
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0年8月18日,基金管理人为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5月19日,广发亚太(除日本)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基金名称、投资范围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在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原《广发亚太(除日本)
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基金更名为“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同时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等投资细节相应调整。
1.4 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广发全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根据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
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并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予以确认或重新登记。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5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
交易市场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投资
者应当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开放时间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在开放日的其他时间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但是对
于投资者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申购或赎回申请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T+10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除外;如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休市时,赎回款项支付的时间将相应调整(基金投资所处
的主要市场详见《招募说明书》)。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本基
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
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净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者自T+3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本基金投资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的公众节假日,并可能影响本基金正
常估值时;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
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亡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外
管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10)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1)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的,申购款项将
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7)项、第(9)项、第(10)项和第(12)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公告。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本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遇公众
节假日,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或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基金投资所处的主要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保障或人员伤
亡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