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调低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管理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并修改本基金《基金合同》,具体调整及修订情况如下:
一、本基金调低管理费率与销售服务费率的具体情况
费用类别
基金份额
划分规则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单笔基金份额的持
有时间(N 为持有时
间);
单个基金账户持有
的份额数量(M 为持
有的份额数)
N<7日且
M<10万份
7日≤N<14日或
10万份≤M<50万份
N≥14日或
M≥50万份
原费率 调整为 原费率 调整为 原费率 调整为
管理费(年费率) 0.33% 0.30% 0.28% 0.25% 0.23% 0.2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19% 0.11% 0.14% 0.06% 0.09% 0.01%
二、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
本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了相应修订:
(一)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第二条项下“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修改为: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30%。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对《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第二条项下“3、基金销售服务费”修改为: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0.11%,本基金可以对不同份额类别设定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支付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上述修订内容在本基金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中一并修改。
以上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修订自2021年2月22日起生效,届时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ost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了解相关事宜。
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