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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1月6日证监许可[2015]48
号文注册募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2月3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本基
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
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
决策。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
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
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
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3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8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41
第一部分 前言
《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建信睿盈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
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
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43、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
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
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
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
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5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美
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
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
权和对总裁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尽职情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暂由张军红总裁代为履行董事长职务。
张军红先生,执行董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毕业于国家行
政学院行政管理专业,获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筹资部储蓄业
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总行零售业务部主任科员,总行个人
银行业务部个人存款处副经理、高级副经理,总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一处高
级副经理级秘书、秘书、高级经理,总行投资托管服务部总经理助理、副
总经理,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总行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2017年3月出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会主席,2018年4月起任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总裁。
李建峰先生,董事,现任建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副组长。1997年毕
业于陕西财经学院(现西安交通大学),获信息经济专业硕士学位。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银行卡处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电话银行中心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
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个人金融部(消费者权益保
护部)副总经理、建行消费金融公司筹备组副组长。
赵乐峰先生,董事,现任信安金融集团中国区助理副总裁。1989年毕
业于美国堪萨斯州(恩波里拉)州立大学企管财经专业硕士。历任中国信
托商业银行(中国台湾)业务规划副主管,华信银行(中国台湾)零售金
融主管,荷银光华投信(中国台湾)总经理特别助理,富邦投信(中国台
湾)营销企划及银行渠道主管、英国保诚投信(中国台湾)营销长、卜峰
正大集团中国区副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总监、诺亚财富控股公
司首席投资策略师、建信基金管理公司总裁特别助理。
陈惠燕女士,董事,现任信安亚洲区财务总监。1993年毕业于新加坡
南洋理工大学,获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悉尼理工大学,获硕士学位。
2002年至2021年,在英国保诚集团旗下翰亚投资公司工作,历任亚洲总部
财务部经理、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副总监和财务总监。
王志平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毕业于湘潭矿业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历任北京市水利局机
械处干部,人事部办公厅办公室干部、科员,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总署稽查
特派员助理兼秘书,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科员级专职监事、副科员级
专职监事、主任科员,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主任科员、配套改革处副
处长、分配调控处副处长、调研员,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然女士,独立董事,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教授、博士生
导师。2006年获美国科罗拉多大学立兹商学院工商管理博士学位,国家青
年长江学者、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会计学术研究会副秘书长,2006年
至2019年执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
史亚萍女士,独立董事,现任嘉浩控股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1994年
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国际金融硕士;1996年毕业于耶鲁大学研究
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先后在标准普尔国际评级公司、英国艾比国民银
行、野村证券亚洲、雷曼兄弟亚洲、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威灵顿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嘉浩控股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管理职
务。
邱靖之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首席合伙人。毕业于湖南大学高级工商管理专业,获EMBA学位,全国会计
领军人才,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澳洲注册会
计师。1999年10月加入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现任首席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何杏森女士,监事,2018加入信安国际香港, 现任信安国际(亚洲)
有限公司大中华地区首席法律顾问。1996年获香港大学法学学士学位,2004
年获美国杜克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拥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美国纽
约州律师从业资格。曾任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
其后在富兰克林邓普顿、 骏利资产管理 、荷兰银行 、瑞士信贷(香港)、
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 嘉实国际资产管理 等多家金融机构担任法律顾
问及法务部主管。
李亦军女士,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责
任公司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1992年获北京工业大学工业会计专业学
士,2009年获中央财经大学会计专业硕士。曾供职于北京北奥有限公司,
中进会计师事务所,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2004年加入中国华电集团,
历任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国华电
集团资本控股计划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企业融资部经理、机构与风
险管理部经理、机构与战略研究部经理。
王涛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总经理,
学士学位。曾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2005年8月
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运营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易部
执行总经理、总经理。
刘颖女士,职工监事,ACCA资深会员,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审计部
总经理。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系,获学士学位;2010年获香港
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师,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高级经理。2006年12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专员、稽核主管、资深稽核员、内控
合规部副总经理、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兼内控合规部审计部(二级部)总
经理、审计部总经理。
姜黎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副
总经理。2005年7月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基金运营部财务管理专员,财务管理部财务主管、资深财务专员、总
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张力铮先生,副总裁。1988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建
筑经济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集团客户部等部门工
作,2012年6月起历任建行北京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总行投资托管
业务部副总经理,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2023年2月加入建信基金
管理公司,任党委委员,2023年3月17日起任副总裁。
宫永媛女士,副总裁,博士。2001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
建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个人金融部、个人存款与投资部任职,2015年11
月起任个人存款与投资部资深副经理。2018年6月加入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任纪委书记、党委委员,2022年12月至今任党委委员,2023年2月
17日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吴曙明先生,副总裁,硕士。1992年7月至1996年8月在湖南省物资
贸易总公司工作;1999年7月加入中国建设银行,先后在总行营业部、金
融机构部、机构业务部从事信贷业务和证券业务,历任科员、副主任科
员、主任科员、机构业务部高级副经理等职;2006年3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公司,担任董事会秘书,并兼任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8月6日起
任我公司督察长,2016年12月23日起任我公司副总裁,2017年11月起
任党委委员。
4、督察长
吴曙明先生,督察长(简历请参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基金经理
何珅华先生,硕士。2010年5月加入建信基金,历任助理研究员、初
级研究员、研究员、研究主管、基金经理等职务。2015年4月17日至2017
年6月30日任建信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5年6月23日起任建信互联网+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2018年1月10日至2019年6月13日担任建信鑫利回报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7月17日起任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0月20日起任建信丰裕多策略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许杰先生:2015年2月3日至2020年7月20日;
何珅华先生:2020年7月17日至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张军红先生:总裁。
乔梁先生:投研总监。
李菁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陶灿先生:权益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陈建良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邵卓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姜锋先生: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
黎颖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高级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
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
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合规部,履行监督、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发证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元
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罗琦
联系电话:020-66338888
广发证券是国内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先后于2010年和2015年分别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股票代码:
000776.SZ,1776.HK)。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共设立证券营业部
313家。
广发证券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科学均衡的业务结构,综合金融服务
能力行业领先,主要经营指标连续多年稳居中国十大券商行列,是中国资
本市场最具影响力的证券公司之一。截至2022年12月31日,集团总资产
6,172.56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01.46亿元,
2022年营业收入为251.32亿元,营业利润为104.48亿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9.29亿元。
2、主要人员情况
刘洋先生现任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美国道富银行。刘洋先生于2000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理学
学士,并于2003年7月获得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
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主要人员均具备多年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机
构从业经历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验,从业经验丰富,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熟悉基金托管工作。资产托管部员工学历均在本科以上,专业背景涵
盖了金融、法律、会计、统计、计算机等领域,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
取的专业团队。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广发证券于2014年5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广发证券严格履行基金托管人的各项职责,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提供高质量的基金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发证券托管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4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风险管理原则和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开展基金托管业务遵循以下风险管理原则:
1、合规性原则。保持风险管理政策与监管部门要求相一致,并把监
管规定作为业务开展和风险管理应遵从的最基本要求。
2、全面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应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风险
类型,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风险控制应落实到
业务涉及的所有岗位、所有环节,包含事前风险控制、事中风险监控、事
后风险报告和处理。
3、制衡性原则。资产托管业务各级业务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
分明、相互制约,建立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独立性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相关部门,包括合规与法律事务
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等,均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各自从独立的风险
控制角度出发,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进行管理。
5、持续性原则。公司对资产托管业务开展持续的风险管理工作,根
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控措施和风控手段,并通过顺畅的风险报告和传导
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风险事项,确保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贯彻实
施。
广发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内
部控制制度,具体包括《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广发证券
资产托管业务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账户管理规
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基金估值核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
产托管业务资金清算管理规定》、《广发证券公募基金投资监督管理规
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业务信息保密与业务档案管理规定》、《广
发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应急管理规定》、《广发证券资产托管部从业人员管
理规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风险准备金管理规定》等,囊括了基金托管业务的账户管理、估值核算、
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业务系统管理、保密和档案
管理、应急处理、从业人员管理等全部业务环节。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
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的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投
资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本公司
网址:www.ccbfund.cn。
2、代销机构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服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5)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户服务热线:95055-4
网址: https://www.duxiaoman.com/
(7)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热线:400-619-9059
网址: http://www.hcfunds.com/
(8) 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5层505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803-1188
网址: www.bzfunds.com
(9)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户服务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0)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网址: https://www.yibaijin.com
(1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网址: www.18.cn
(12)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 400-080-3388
网址: http://www.puyifund.com/
(13)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
区4层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4)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
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户服务热线:400-111-0889
网址: https://www.gomefund.com/
(1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s://www.ehowbuy.com/
(1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 https://www.hgccpb.com/
(1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https://www.licaike.com/
(19)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 https://www.hongdianfund.com/
(20)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
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网址: http://www.huaruisales.com/
(21)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7-5室
法定代表人:张皛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19
网址:https://www.chinapnr.com/
(22)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
层5312-15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热线:400-021-8850
网址: https://www.harvestwm.cn/
(23)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热线:95518
(2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户服务热线: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25)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 https://www.lufunds.com/
(2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
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户服务电话: 95188-8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27)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 www.msftec.com
(2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客户服务热线:95177
网址: https://www.snjijin.com/
(29)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https://www.noah-fund.com/
(30)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柳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网址: https://www.simuwang.com/
(31) 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1806-13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
客户服务热线:021-60608989
(3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热线:400-817-5666
网址: https://www.amcfortune.com/
(33)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户服务热线:400-921-7755
网址: http://www.leadbank.com.cn/
(3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
03室
法定代表人:冷飞
客户服务热线:021-50810673
网址: https://wacaijijin.com/
(35)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廷富
客户服务热线:400-821-0203
网址: http://www.windmoney.com.cn/
(36)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马勇
客户服务热线:400-166-1188
网址: http://www.jrj.com.cn/
(37)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客户服务热线:95017
网址: https://www.txfund.com/
(38)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s://fund.eastmoney.com/
(39)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40)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富中心341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 https://www.buyforyou.com.cn/
(41)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 https://www.xiquefund.com/
(4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
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户服务热线:010-6267 5369
网址: http:// www.xincai.com
(43)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44)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户服务热线: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45)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20A1、20A2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户服务热线:400-609-9200
网址: http://www.yixinfund.com/
(4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 201 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热线:400-684-0500
网址: https://www.ifastps.com.cn/
(4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4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49)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户服务电话:010-59336505
网址: www.chinacamf.com
(50)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 https://www.chtfund.com/
(5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https://www.zlfund.cn/, http://www.jjmmw.com/
(52)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站: www.pytz.cn
(53)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10层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户服务电话:65309516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5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 9908 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om
(56)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户服务热线: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http://www.hrsec.com.cn
(58)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https://www.firstcapital.com.cn/
(59)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公司网址:http://www.cfsc.com.cn/
(6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具体的销售起止时间,以届时
公告为准。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刘焕志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经办律师:刘焕志、孙艳利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月6日证监许可[2015]48
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
六、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
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
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七、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15年1月8日至2015年1月3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
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
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
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
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
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人民币,代
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
低于10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
算。基金投资人认购A 类基金份额收取认购费用,即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
用。基金投资人认购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 M<100万元 1.2% 0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累计认购金额。
本基金A类份额的认购费由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
的各项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
机构的记录为准。
1、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额。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费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1.2%)=49,407.11元
认购费用=50,000-49,407.11=592.89元
认购份额=(49,407.11+5)/1.00=49,412.1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则其可得到49,412.11
份本基金A类份额。
2、C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
如果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为:
认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认购份额=(认购总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5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50,005.00
份本基金C类份额。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当日(T 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人通常应在T+2 日到网
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结果。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
结果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
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
承担。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和具体份额以登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2015年1月3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2,438,598,335.81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
的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958,086.20元。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28,672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
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439,556,422.01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
户,归投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
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
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
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
构。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
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公告。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
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或者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
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
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
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基金管
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
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
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
效。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
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
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
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代销机
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
申购金额、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
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定投最低金额均为1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8、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9、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0、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
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
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
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
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0
100万元≤M<200万元 1.2%
2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注:M为累计认购金额。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
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费用种类 情形 费率
A类赎回费率 N < 7天 1.5%
7天≤N<30天 0.75%
30天≤N<1年 0.50%
1年≤N< 2年 0.25%
N ≥ 2年 0
C类赎回费率 持有期<7日 1.5%
7日≤持有期<30日 0.5%
持有期≥30日 0%
注: N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按照持有期限的
不同将赎回费按照不同比例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用的其余部分用于支付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
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进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
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
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
25%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申购
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申购基金时缴
纳申购费),投资人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A类申购份额
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
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47915.31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915.31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C类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0%)=50000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份
即:投资人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份C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A 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22.60元。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
如果投资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
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0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持有期大于30天,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A基金份额净值=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A类基金份额总
数
C类基金份额净值=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C类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人民币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余赎回申请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
“(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
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因基金收益分配、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等原
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结算机构因技术
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或基金转换入申请有可能
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10、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一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
的情形。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8、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
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指
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
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
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
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
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
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
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十八、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
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主动的投资管理,在精选个股、个
券的基础上适度集中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
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
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分为两个层面:首先,依据基金管理人的大类资产
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而后,进行各大
类资产中的个股、个券精选。具体由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和权证投资策略四部分组成。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与资本
市场环境的深入剖析,自上而下地实施积极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主要考
虑的因素包括:
1、宏观经济指标:年度/季度GDP 增速、固定资产投资总量、消费价
格指数、采购经理人指数、进出口数据、工业用电量、客运量及货运量
等;
2、政策因素:税收、政府购买总量以及转移支付水平等财政政策,
利率水平、货币净投放等货币政策;
3、市场指标:市场整体估值水平、市场资金的供需以及市场的参与
情绪等因素。
结合对全球宏观经济的研判,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各大类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力图规避市场风
险,提高配置效率。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定性与定量分析,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和投资
团队“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选择具有长期持续增长能力的公司。
具体从公司基本状况和股票估值两个方面进行筛选:
1、公司基本状况分析
本基金将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的经营模式、产品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等
多方面的运营管理能力,判断公司的核心价值与成长能力,选择具有良好
经营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
经营模式方面,选择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产品与服务符合
行业发展趋势的上市公司股票;产品研发能力方面,选择具有较强的自主
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的上市公司股票;公司治理方面,选择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管理水平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以及现
金流管理水平,选择优良财务状况的上市公司股票。盈利能力方面,主要
考察销售毛利率、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成长和股本扩张能力方
面,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增速、净资产增速、净利润增速、每股收益
(EPS)增速、每股现金流净额增速等指标;现金流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
察每股现金流净额等指标。
2、股票估值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相对价值、收购价值等方面的研
究,考察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
自由现金流贴现(DCF)等一系列估值指标,给出股票综合评级,从中选择
估值水平相对合理的公司。
本基金将结合公司状况以及股票估值分析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
优势且估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
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
合宏观经济状况、市场估值、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三)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时,本基金将会考量利率预期策略、信用
债券投资策略、套利交易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选择合适时机投资于低估的债券品种,通过积极主动管理,获得超
额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
通过全面研究 GDP、物价、就业以及国际收支等主要经济变量,分析
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取
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
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变
化趋势的预期,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
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
2、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发行人所处
行业发展前景、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
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
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
债券信用风险评定需要重点分析企业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效益
等财务信息,同时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环境等外部因素,着重分析企业未
来的偿债能力,评估其违约风险水平。
3、套利交易策略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
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
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
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
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
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着重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同时兼顾其债券价
值和转换期权价值,对那些有着较强的盈利能力或成长潜力的上市公司的
可转换债券进行重点投资。
本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包括所
处行业的景气度、成长性、核心竞争力等,并参考同类公司的估值水平,
研判发行公司的投资价值;基于对利率水平、票息率及派息频率、信用风
险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期权定价模型,估算可转换
债券的转换期权价值。综合以上因素,对可转换债券进行定价分析,制定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特征,估计违约率和提前偿付比
率,并利用收益率曲线和期权定价模型,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值。本基
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
性风险。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组合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
合风险的工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
股票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
杆特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
证投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
价值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若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最新规定执行。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
定执行;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5% +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全价)×35%
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沪深300 指数选样科学客观,流动性高,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具广泛市场代表性,旨在综合反映
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基于本基金的特征,使用上述业绩
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券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
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八、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3年4
月19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投资组合报告中
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4,560,676.37 88.18
其中:股票 44,560,676.37 88.1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31,637.42 11.74
8 其他资产 43,482.58 0.09
9 合计 50,535,796.3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5,415,920.00 10.76
C 制造业 27,437,886.12 54.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421.65 0.0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2,204,300.00 4.38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31,726.60 5.03
H 住宿和餐饮业 2,422,035.00 4.81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46,461.00 3.27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35,648.00 3.8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61,278.00 1.9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4,560,676.37 88.52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7,300 2,964,165.00 5.89
2 600754 锦江酒店 38,500 2,422,035.00 4.81
3 000034 神州数码 70,000 2,204,300.00 4.38
4 601225 陕西煤业 96,600 1,964,844.00 3.90
5 300122 智飞生物 23,100 1,892,583.00 3.76
6 688041 海光信息 24,268 1,872,761.56 3.72
7 002371 北方华创 7,000 1,860,950.00 3.70
8 601872 招商轮船 237,460 1,664,594.60 3.31
9 603218 日月股份 73,100 1,625,744.00 3.23
10 600188 兖矿能源 44,800 1,593,536.00 3.1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无。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无。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9,974.4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508.17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43,482.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A
阶 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5年12月31日 12.70% 2.73% 10.13% 1.62% 2.57% 1.11%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5.26% 1.54% -7.51% 0.91% -7.75% 0.63%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2.36% 0.69% 12.43% 0.42% -0.07% 0.27%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2.09% 1.12% -15.47% 0.87% -6.62% 0.25%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6.56% 1.21% 23.27% 0.80% 3.29% 0.41%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52.36% 1.70% 17.62% 0.92% 34.74% 0.78%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7.75% 1.48% -2.34% 0.76% 10.09% 0.72%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5.68% 1.38% -14.10% 0.83% -11.58% 0.55%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4.88% 0.83% 3.14% 0.55% 1.74% 0.28%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3年3月31日 35.40% 1.55% 21.43% 0.93% 13.97% 0.62%
2、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C
阶 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2015年12月31日 11.2% 2.72% 10.13% 1.62% 1.07% 1.10%
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 -15.92% 1.53% -7.51% 0.91% -8.41% 0.62%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11.34% 0.69% 12.43% 0.42% -1.09% 0.27%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22.67% 1.12% -15.47% 0.87% -7.20% 0.25%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 25.59% 1.21% 23.27% 0.80% 2.32% 0.41%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51.14% 1.70% 17.62% 0.92% 33.52% 0.78%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6.81% 1.48% -2.34% 0.76% 9.15% 0.72%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26.23% 1.38% -14.10% 0.83% -12.13% 0.55%
2023年1月1日—2023年3月31日 4.65% 0.82% 3.14% 0.55% 1.51% 0.27%
自基金合同生效-2023年3月31日 26.00% 1.54% 21.43% 0.93% 4.57% 0.61%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别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
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别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
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
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
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
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五)、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项下,基金收益即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
的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
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或调整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等相关
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
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
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
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
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
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
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
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
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及A
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或
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
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
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
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
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
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在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
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
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
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
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
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
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
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
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
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
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
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
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
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旗下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旗下基金的过往业绩及
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并根据基金
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相应的基金品种,但我公司所做的推荐仅供投
资人参考,投资人应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基金产品并自行承担投资
基金的风险。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以及相关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1.000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投资人按1.000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
跌破1.000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
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以及拟投资债券的融资成本和收益率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
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
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三、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四、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
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五、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基金申购、赎回等因素对基金造成的
流动性影响。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
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
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同
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
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
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
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
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
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
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
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六、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
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
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
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八、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
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人才流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
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十、本基金特有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
响。在类别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配置
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
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
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
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
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
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
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
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十一、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
于这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
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
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
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
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3、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4、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6、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
报刊和指定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
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
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
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
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其持有
的A 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
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权益登记日该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
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
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基金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
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
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
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
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或调整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等相关
费率,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和主动的投资管理,在精选个股、个
券的基础上适度集中投资,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
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
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
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
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
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
定执行;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
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
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
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8)、(19)项另有约定外,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
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或禁止行为,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
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
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
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动。
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刘军
成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
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
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34楼
邮政编码:510075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成立时间:1994年1月21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510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762,108.7664万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
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
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股票期权做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
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较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
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
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
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1、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
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
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
期限为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遵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关规定
执行;
16、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
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除上述第2、12、15、18、19 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
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
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
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应在该时间内书面确认。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
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
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
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
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
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
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
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
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含义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定义有所不
同,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
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
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
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
格、锁定期、总成本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
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有
充分理由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
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
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
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
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
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
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
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
理制度。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
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
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
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
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
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
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
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
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在具有托管资格的
商业银行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本
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
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
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
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
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
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
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
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
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
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
数后得到的该类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
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
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
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
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
复核责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
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
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
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
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
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决定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
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
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
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
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
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
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
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
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
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
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
为20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
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应计分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并将随着业务发展和客户需求
的变化,积极增加服务内容,努力提高服务品质,为客户提供专业、便
捷、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用)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内容包
括: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9:00~17:00的人工电话咨询
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为已订制账单服务的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短信和纸质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期间交易明细、分红信息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金余额、期末
份额市值等。我公司在每月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如投资者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本公司
客服热线400-81-95533(免长途话费)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
证件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
息无误后,将15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免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
讯、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账户查询:投资人可通过网上“账户查询”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查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交易查询、分红查询、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投
资人还可通过“账户查询修改”、“查询密码修改”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地下载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常见问题: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帮助客户更好
地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客户留言:通过网上客户留言服务,可将投资人的疑问、建议及
联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人准确完整地预留了手机号码(小灵通用户除外),可获得免
费手机短信服务,包括产品信息、基金分红提示、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
留手机号码的投资人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
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可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
务,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即时通讯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资讯及基金
信息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在微信中搜索“建信基金”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可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分红信息、理
财资讯等内容。已开立建信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将微信账号与基金账号绑
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七、密码解锁/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人账户信息安全,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6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提出建议或投诉,客服中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上
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媒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关于新增招商银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3-28
2 关于更新建信基金旗下公募基金产品适当性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3-02-15
3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增宁波银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10-11
4 关于新增平安银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9-29
5 关于新增上海攀赢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9-29
6 关于新增济安财富为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指定报刊和/或公司网站 2022-09-29
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等规定
媒介查阅上述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按上述方
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注册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2、《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建信睿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