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5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6
五、基金的备案 .............................................................................................................................. 7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8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 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5
十一、基金的托管 ........................................................................................................................ 27
十二、基金的销售 ........................................................................................................................ 27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28
十四、基金的投资 ........................................................................................................................ 28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 34
十六、基金的财产 ........................................................................................................................ 34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35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3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 4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1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2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 4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二十四、违约责任 ........................................................................................................................ 49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50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50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和《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
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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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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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结算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
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
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
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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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或其他媒介。
基金账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
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的开放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有效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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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
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各个基金份额类别单独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
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
待。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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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前后端认购/申购费,而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托管人
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招募说明书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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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八)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华夏安康信用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下一工作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
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开放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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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接收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并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T日开放时间提交的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
日起(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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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
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加/减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后计算确定。基金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2、本基金申购费可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和/或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申购
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后端申购费。实际执行的申购
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
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具体比
例见招募说明书)。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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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销售机构同意并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
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
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