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6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 7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5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1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7
九、基金的托管 ............................................................................................................................. 29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 ..................................................................................................................... 29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35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36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39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4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8
十九、违约责任 ............................................................................................................................. 49
二十、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50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效力 ............................................................................................................. 50
二十二、其他事项 ......................................................................................................................... 50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由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指《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
本基金合同: 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现金宝货币市
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
机构。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华夏现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类别、调整基金的投资、运作、
费用、收益分配并修订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华
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方面的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
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
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和B级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本基金A级份额和B级份额的数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后将根据其持有的份额数量成为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
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本基金各类别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销
售服务费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12]153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生效。
2016年9月20日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
括,将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名称
和类型,调整基金投资、运作、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2016年10月28日起,《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时间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目前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
度为负时,或者当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资组
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
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
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除外。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
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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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
告。
(十八)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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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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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资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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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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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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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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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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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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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
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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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会议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