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8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0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1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2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4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
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本基金的转
型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及后续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新动
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基金份额的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50、民生加银新动力A: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但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称为民生加银新动力A
51、民生加银新动力D: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民生加银新动力D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5、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6、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基金管理人研究团队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挖掘具有
长期投资价值的标的构建投资组合,在严格控制下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
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持续稳健收益。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称为民生加银新动力A;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民生加银新动力D。民生加银新动力A和民生加银新
动力D的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以及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增加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
于准予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5] 679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5月4日
至2015年5月14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5月18日生效。
自2016年4月22日至2016年5月21日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
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运
作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6
年6月23日起,由《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原《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同日起失效。
根据2021年2月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民
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自2021年4月30日至2021年5月28日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民
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同有
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托管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更换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修订基
金合同。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21
年6月2日起,由原《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而成的《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
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
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
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 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 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
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
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民生加银新动力A和民生加银新动力D的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
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民生加银新动力A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