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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2月17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清算等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拟对《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托管协议》全文将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托管协议》修订情况,在《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平安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
章节
一、基金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六、指令的
发送、确认
及执行
七、交易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修订前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
理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
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
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
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
付金管理办法》和《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
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托管人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
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调整的情况。基金管理人
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
金和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
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
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但因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结算系统以
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基金托管人
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基金托
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
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
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
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
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
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目前对固定收益平台全部债券品种实行T+0预交
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须于T日15:30之前备足
当日上海固定收益平台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
金头寸,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T+0预交收职责;若
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T日15:30之前通
知基金托管人交易金额。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
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T日日
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
结算。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
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行权
交收日为T日,为避免交收失败,基金管理人须在T
日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划款指令传真给基金托管
人。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非担
保交收的品种,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交收
失败,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若结算机构的交收
规则发生变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新
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
托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专户或资金交收
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
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
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
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修订后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
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08]1037 号
联系人:刘华栋
联系电话:(0755) 2216 6388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四)基金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
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
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
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
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基金托管人
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
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
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
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
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
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
基金进行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
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所场内交易
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
算;本基金其他场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
构负责结算。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共同遵守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
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各类交易品种制定结算
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
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
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
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
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
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
得拖延或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