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5年07月02日证监许可
[2015]1496号文准予注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28日正式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
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份额价格存在波动,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
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
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
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
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基金投资策略所
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主动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
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通常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
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
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
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
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
的除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11月0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第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2001-A
法定代表人:孙桢磉
设立日期:2013年1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12]1717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
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622-0583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0%
2 安徽恒生阳光控股有限公司 17.5%
3 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 17.5%
4 鹰潭聚福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5 鹰潭红石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 17.5%
合计 100%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2019年9月30日,基金管理人旗下共管理九只公
募基金产品,分别为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江信
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汇福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江信祺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添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
洪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瑞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江信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南
证券宜春营业部、天津营业部交易部经理、副总经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南昌八一大道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部长、副总监,江信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等职务。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海先生,董事,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学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
历任江西省木材公司财务科长,江西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长、财
务总监。现任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朱宇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历任江西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经理、办公室主任、董秘、战略管理部部长,国
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秘兼行政部部长。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兼副总裁。
李静女士,董事,硕士,毕业于新疆大学。历任新疆众联亨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法务经理、新疆直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疆汇民融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法务经理。现任恒生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马亮先生,董事,中共党员,学士,毕业于中共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曾
在武警上饶地区支队服兵役,曾任江西深国投商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
理。现任金麒麟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初英先生,董事,硕士,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历任中国石油大学网络
中心系统管理员、数动信息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世纪互联信
息电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
总经理、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副组长。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李克诚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毕业于北京工业大学与瑞士维多
利亚大学。曾任北京焦化厂干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干部。现任
北京大学中国精算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杨帆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博士、教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
经济研究所。历任北京西城区机床厂工人,天津开发区研究所所长、国家
物价局副处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现任中国政法大学
教授。
刘会生先生,独立董事,中共党员,硕士,一级高级法官,毕业于北京
大学。曾服兵役,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现任北京市地平线律师
事务所主任。
2、监事
丁星元女士,职工监事,学士,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曾先后在国盛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总部、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工作。
现任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总部总监。
钱考先生,监事,学士,毕业于江西农业大学计算机与科学技术专业;
曾先后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运营保障总部、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托管部工作。现任江信基金运营保障总部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孙桢磉先生,董事长,董事。简历同上。
初英先生,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董事。简历同上。
王安良先生,副总经理,MBA硕士,曾就职于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局担
任资产评估处干部、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在江西省发展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担任证券部经理、2002年12月至2009年9月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财
务总部副总经理、2009年9月至2013年1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
资管理总部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5年3月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督察长、2015年3月至10月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投资管理总部总经
理,2015年10月至今在江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权益投资总监。现任江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和江信同福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严命有先生,中共党员,硕士,毕业于华东交通大学。历任中江国际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财务总管,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
监助理,天安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江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督察长
严命有先生,督察长。简历同上。
5、基金经理
王安良先生,简历同上。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公司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初英先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郑昱先生,权
益投资总监王安良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助理杨淳先生、权益投资部谢爱红
女士。
列席人员:
严命有,督察长。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活动,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禁止
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
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
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它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
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
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
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
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
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
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经营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制定各项管理制
度及规章的基础和依据。内部控制大纲主要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
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1)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
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价,适
时的出具专题报告,并报董事会。
(3)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
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
(4)风险控制委员会是公司业务经营的风险审查机构,工作具有相对
的独立性。风险控制委员会坚持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原则,把风险
防范放在第一位。
(5)风控稽核总部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定期和不定
期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6)根据独立性、防火墙以及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立满足公司经营必
需的机构、部门及岗位。各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明确各岗位职权和
责任,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
岗位责任制、合理的工作标准和严格的操作程序,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
序化、标准化。
4、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操作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按照控制制度的效力等级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
面是公司章程,是公司经营管理遵循的最高文件;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
控制大纲,是公司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是公司日常运作的、有针对性的基础性规范;第四个层
面是公司根据基本管理制度制定的更为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上
层制度与下层制度有机联系,前者指导和制约后者,后者体现和细化前者。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向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改由公司总经理或督察
长提出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部对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性的监督和
检查,向公司总经理或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总经理对该意见和建议
进行协调处理,安排相关部门负责落实。督察长、风控稽核总部对落实情
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涉及本部门的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控稽核总部报告,并负责落实
相关事项。
在出现新的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应用技术、新的法律法规
等情况,并有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公司运营时,按规定的程序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
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张博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党组成员、副行
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
行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
行长助理兼北京市分行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执行董事;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党委副书记、监事长;招商局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曾兼
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工银瑞
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
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港口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华
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招商
局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旅游协会副
会长、中国城市金融学会副会长、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副会长。武汉大学金
融学博士研究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张博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厦门分行副行长,西安分行行长,乌鲁
木齐分行筹备组组长、分行行长,青岛分行行长,光大消费金融公司筹备
组组长。曾兼任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负责普惠
贷款团队业务。现任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9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华夏睿磐泰利
六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尊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汇安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共160只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3389.8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
理计划、专户理财、企业年金基金、QD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
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
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
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
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
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
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
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
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
体制。投资与托管业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
内控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与托管业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
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
托管业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
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投资与托管业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
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
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
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资品种、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
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
为,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第三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以及电子交易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