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经征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0年11月23日起增加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0年11月23日起,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0687),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置两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按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者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 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大掌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 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 种类 A类基 金份 额 C类基 金份 额
申购 费率
申购 金额 (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 收取 ,1,000元/笔
赎回 费率
持有 期限 (Y)<7天 1.50% 持有 期限 (Y)<7
天 1.50%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0%
30天≤Y<1年 0.50%
1年≤Y<2年 0.30% 30天≤Y 0%
Y≥2年 0%
销售 服务 费 0% 0.60%
首次 申购 起点 金额 1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1元
基金 账户 最低 基金 份
额 余额 1份
基金 管理 费率 1.50%
基金 托管 费率 0.25%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表述,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 金合 同 修改 后基 金合 同
内容 内容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3、销售 服务 费 :指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计 提 的 ,用 于 本 基
金市 场推 广、销 售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的 费用
54、A类基 金份 额:指 在 投 资 人 认 购/申 购 、赎 回
基金 时 收取 认购/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并 不 再 从 本
类别 基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55、C类基 金份 额:指 在投 资人 申购 基 金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时 收 取 赎 回 费 用 ,且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需 要 ,为 本 基 金 增 设 新 的 份 额 类 别 。新
的份 额类 别可 设置 不同 的申 购 费、赎 回费 、管理 费、
托 管 费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 关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的 具 体 规 则 等 相 关 事 项 届 时 将 另 行 公
告 。
八、基 金份 额类 别
本基 金根 据 所 收 取 认 购/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
销 售服 务费 用方 式的 差异 ,将 基 金 份 额 分 为 不 同 的
类 别。其 中:
1、在 投 资 人 认 购/申 购 、赎 回 基 金 时 收 取 认 购/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费 用 ,并 不 再 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称 为 A 类 基金 份 额。
2、在投 资人 申 购 基 金 时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用 、赎 回
时 收取 赎回 费用 ,且从 本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 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称 为 C 类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A类 和C类 基 金 份 额 分 设 不 同 的 基 金 代
码 。由于 基金 费用 的不 同,本 基金A类基 金份 额 和 C 类 基 金 份 额 将 分 别 计 算 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投 资 人 可 自 行 选 择 认 购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本基 金不 同基 金份 额类 别之 间不 得互 相 转换 。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 提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需 要 ,为 本 基 金 增 设 新 的 份 额 类 别 。新 的
份 额类 别可 设置 不同 的申 购 费 、赎 回 费 、管 理 费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而 无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有关 基金 份额 类 别的 具 体 规 则 等 相 关 事 项 届 时
将 另行 公告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1、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第4位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 产 承 担 。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计 算,并 在T+1日 内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中 国
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2、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处 理方 式: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本基 金的 申 购
费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列 示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及 处理 方式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详见 《招募 说明 书》。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1.5%的
赎 回 费 ,并 将 上 述 赎 回 费 全 额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位,由 此产 生的 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4、申购 费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比 例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 他 必
要 的手 续费 。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价 格、费 用及 其用 途
1、本基 金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3位 ,小 数 点 后 第4位 四 舍 五 入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T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在 当 天 收 市 后 计 算 ,并 在T+1日 内 公 告 。遇 特 殊 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 算或 公告 。
2、申购 份额 的 计 算 及 余 额 的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申 购 份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由 基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要 中 列 示 ;C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该 类 别 基 金 资 产 中 计 提 销 售
服务 费。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 为 净 申 购 金 额 除 以 当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有 效 份 额 单 位 为 份 ,上 述 计 算
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位 ,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3、赎回 金额 的 计 算 及 处 理 方 式 :本 基 金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详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本 基 金A类 和C类 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费率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并 在 招 募 说
明书 及基 金产 品资 料概 要 中 列 示 ,其 中 对 持 续 持 有
期 少 于7 日 的 投 资 者 收 取 不 低 于1.5%的 赎 回 费 ,并
将 上述 赎回 费全 额计 入基 金 财 产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 应 的 费 用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上 述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2位 ,由
此 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4、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费 用 由A类 基 金
份 额 的投 资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5、本 基 金A类 和C类 基 金 份 额 的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 担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赎 回 费 用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比 例详 见招 募说 明书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支 付登 记费 和其 他必 要 的手 续费 。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的 前 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回 的,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 将 被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赎 回金 额,以 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 动 延 期 赎 回 处 理 。 部 分 延 期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 最低 份额 的限 制 。
(3)若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且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先 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超出10%的 赎 回 申 请 实 施 延 期 办 理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10%以内 (含10%)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 所 有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赎 回 金额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具体 见
相关 公告 。
十 、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2、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 在 指 定 媒 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布 最近1个开 放日 的基 金 份 额
净值 。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1日 但少 于2周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2个工 作日 在指 定媒 介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放 日公 告最 近1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 值。
4、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2周 ,暂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2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暂
停 结 束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提 前2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介 连续 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告 最近1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九、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2)部 分 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10%的 前 提 下 ,可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确定 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继 续赎 回,直 到全 部 赎 回 为 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延 期 的 赎
回 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如 投 资 人
在提 交 赎回 申请 时未 作明 确 选 择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不 受 单 笔
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若本 基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且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先 行对 该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超 出10%的 赎回 申请 实施 延期 办理 , 而 对 该 单 个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10%以 内 (含10%)的 赎 回 申 请 与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赎 回 申 请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或 巨 额 赎 回 份 额 占 比
情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 部分 延 期 赎 回 。所 有 延 期 的 赎
回申 请与 下一 开 放日 赎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金 额,以 此类 推,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具 体 见 相
关公 告。
十、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 告 和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回 的公 告
2、如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为1日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重 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 布 最 近1个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3、如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1日 但 少 于2周 ,暂
停 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前2个工 作日 在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开
放日 公告 最近1个工 作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4、如果 发 生 暂 停 的 时 间 超 过2周 ,暂 停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2周 至 少 重 复 刊 登 暂 停 公 告 一 次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提 前2个 工作 日在 指定 媒 介 连 续 刊 登 基 金 重 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日 公
告 最近1个工 作日 的 各类 基金 份额 净值 。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即视为对《基金 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基金 投 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 同 》的当 事 人,直 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 基 金份 额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 一 类 别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合 法
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 另
有规定的以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约 定,
以 及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 围
内且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 另
有规定的以外,当 出 现 或需 要 决定 下 列事 由 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不 违 背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
以 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的情况下,以下 情 况可 由 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 ,不需 召 开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3)在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 的范 围
内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的 情 况 下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 闭 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 计 算 ,精 确 到0.001元 ,小 数 点 后 第4位 四 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 资 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 开
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当基金 份 额净 值 小数 点 后3位 以 内(含
第3位)发生估值 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 错
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
交 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 额净 值 是按 照 每个 开 放日 闭 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 以 当日 基 金份 额 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 第4位 四 舍 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 放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开 放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 根 据法 律 法规 或 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 理 人每 个 开
放日对基金资产 估 值后 ,将 各类 基 金份 额 净 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 人,经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将 采取 必 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 确 保 基金 资 产估 值 的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任 一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小 数 点后3位
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 值 错误 时 ,视为 该 类基 金
份额净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 基金 管 理人 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 金管 理 人 应于 每 个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 发 送给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 值 予 以 公
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3-9项 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
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财产 中 计
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 、基 金 费 用 计 提 方 法 、计 提 标 准 和 支 付
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C类基 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 年 费率 计 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 基 金份 额 每日 应 计提 的 销售 服 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 一致 的 财务 数 据 ,自动 在
月初5个工作 日 内、 按 照 指定 的 账户 路 径进 行
资金支付,基金 管 理人 无 需再 出 具资 金 划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 述 “一 、基 金 费 用 的 种 类 中 第34-910项
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 及相 应 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 托管 人 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 和、基
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 费 ,此项 调 整 不需 要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 实 施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 分 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 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 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 金 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 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 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投资 者 可对A类 基金 份 额和C类 基 金 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收 益 分配 方 式;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3、 基金 收 益分 配 后各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的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 销售 服 务
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 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 分配 利 润将 有 所 不同 。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
披 露 开放 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 后 一日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申 购 费 、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 金份 额 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 符 合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
按照 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 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
基 金 信息 进 行 复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 同》生 效 后,在 开 始办 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至 少每 周 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 回 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 晚于 每 个开 放 日的 次 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 金 销售 机 构网 站 或 者营 业 网点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不 晚 于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 指定 网 站披 露 半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 日 的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申购费、赎回 费 等费 用 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 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估值 错 误达 该 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信息披 露 义务 人 公开 披 露基 金 信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 律法 规 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 告 、更新 的 招 募说 明 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 清 算报 告 等公 开 披 露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审 查 ,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章
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
《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 宣 传推 介 材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 人 根据 有 关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相 关 信 息
披露、基金宣传 推 介材 料 中登 载 基金 业 绩表 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 理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相 关
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 人 对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托 管职 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 查事 项 包括 基 金托 管 人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金 账 户和 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 的其 他 专用 账 户 、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各 类 基 金 份
额净值、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 算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 基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 产 总值 减 去
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
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 数 量计 算 ,精确 到0.001元,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 开 放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基 金 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 管 理人 应 每个 开 放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或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暂 停 估值 时 除 外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 送 基金 托 管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 净 值的 计 算、复 核 与完 成 的时 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金额。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按照 每 个开 放 日
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 值 除以 当 日基 金 份额 的 余
额 数 量计 算 ,精 确 到0.001元 ,小 数 点 后 第 四 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 个 开 放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及 各 类 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或 《基 金合 同 》
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 外 。基金 管 理人 每 个开 放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 类 基 金份 额 净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
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
3位)发 生 差 错 时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 纠 正,通 报 基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 当 通报 基 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 公 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 由 此 给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应由 基 金管 理 人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 以
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 该 类基 金 份额 净
值 错 误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 损失 进 一步 扩 大;错 误 偏差
达 到基 金 份额 净 值 的0.25%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 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 ;错误
偏 差达 到 基金 份 额净 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当 发 生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时 ,由 基 金 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和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先 行 赔 付 ,基 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 基金 收 益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 去 每单 位 基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 金 额 后 不 能
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
截止 日 )的时 间 不 得 超 过15个 工 作 日 。基 金 收
益 分配 方 案公 告 后(依据 具 体方 案 的 规 定),基
金 管 理人 就 支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2.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式 分两 种 :现金 分 红
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 者 可选 择 现金 红 利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投资 者 可对A类 基金 份 额和C类 基 金 份
额分别选择不同 的收 益 分配 方 式;若 投 资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 后各 类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 收 益分 配 基准 日 的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减 去 每 单 位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益 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由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而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 费 ,各基 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供 分 配利 润 将有 所 不同 。同
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 分 配方 案 由基 金 管理 人 拟订 ,
并由基金托管 人 复 核, 在2个 工作 日 内在 指 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 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 金 红利 发 放
日距离收益分配 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15个 工 作 日 。基 金 收
益分配方案公告后 (依 据 具体 方 案的 规 定),基
金 管 理 人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划款指令,基 金 托管 人 按照 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 资 者自 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 ,不 足于 支 付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 记机 构 可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相 应 类 别 的 基 金
份 额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计 算 方 法 ,依 照 《业 务 规
则》执行。
十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
清公 告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 议 、中 国 证 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基 金 招 募
说明书、《基金合 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 份 额发 售
公告、基金募集 情况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 金 份 额 申
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 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 年度 报
告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临 时 报
告、澄清公告、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决 议 、中 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 信息 。基 金年 度 报告 需 经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后,方可披露。
十
一 、
基
金
费
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可 协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
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 核 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和 基 金托 管 费 等,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和 《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 管 理费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逐 日
累 计 至每 月 月末 ,按 月 支 付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
月初5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 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
令。若 遇 法定 节 假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
费 用自 动 扣划 后 ,管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
向托 管 人出 具 正式 函 件 指 定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收
款 账 户。基 金 管 理人 如 需 要 变 更 此 账 户 ,应 提
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
户变更通知。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 基 金A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C类基 金份 额 的销 售 服 务费 按 前一 日C类基 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 年 费率 计 提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 基 金份 额 每日 应 计提 的 销售 服 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 金 管理 费 和、基 金 托管 费 和销 售 服
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 允 许的 条 件下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协 商 酌情 降 低基 金 管理 费 和、基
金托管费和销售 服务 费 ,此项 调 整 不需 要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通 过。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 实 施前 依 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七)基 金 管理 费 和、基 金 托管 费 和销 售 服
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提 的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等 ,根 据 本
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 金 管 理 费 、基 金 托 管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计提,逐日累计 至 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 付,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据,自动在 月 初5个 工 作日 内 、按照 指 定的 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 支付 ,基 金管 理 人无 需 再出 具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息 日 或 不
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 支 付的 ,顺 延 至最 近 可支
付 日 支 付 。费 用 自 动 扣 划 后 ,管 理 人 应 进 行 核
对 ,如 发 现 数 据 不 符 ,及 时 联 系 托 管 人 协 商 解
决。
在首期 支付 基 金管 理 费、 销 售 服务 费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托 管 人 出 具 正 式 函 件 指 定 基
金 管 理 费 、销 售 服 务 费 的 收 款 账 户 。基 金 管 理
人如需要变 更 此账 户 , 应提 前5个工 作 日向 基
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