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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二年四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15 年7 月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549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
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
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发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业,发行方式为面向特定
对象的私募发行。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
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较传统企业债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更大,从而增加了本基金整体
的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主要对本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相关信息进
行修订,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2 年4 月2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
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 年2 月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 年3 月31 日(本
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6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66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6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78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9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9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9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00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10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4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105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11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1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0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4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2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154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5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156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
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招募说明书:指《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2、基金或本基金:指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管理人: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通过,自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 年8 月28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 月26 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并经2020
年3 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 年7 月7 日颁布、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 年8 月31 日颁布、同年10 月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1、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 号2608 室
3、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4、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5、设立时间:2003 年8 月5 日
6、电话:020-83936666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105828
7、联系人:程才良
8、注册资本:14,097.8 万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533%
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187%
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4.187%
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7.093%
嘉裕元(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87%
嘉裕祥(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3%
嘉裕禾(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5%
嘉裕泓(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9%
嘉裕富(珠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6%
总 计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7
孙树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财政部条法司副处长、处长,河北涿
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挂职),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中
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监事会工作部副部长,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中国证监会
会计部副主任、主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
孙晓燕女士:董事,硕士,现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东广发证券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务部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自营部副总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王凡先生:董事,博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
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曾军先生:董事,硕士,正高级工程师,现任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任武汉
烽火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哈尔滨办事处主任、国内市场总部副总经理、客户服务中心总经理,武汉烽火技术服务
有限公司总经理,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刘根森先生: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任香江集
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大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曾
任德意志银行香港分行分析员,深圳市前海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龙岗中
银富登村镇银行董事。
匡丽军女士:董事,硕士,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现任广州科技金融创新投资控股有限公
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兼任广州南沙资讯科技园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东植物龙生物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广州云客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广东微量元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广州市纽帝亚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蓝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曾任广州科技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科
员,广州科技房地产开发公司人事部(办公室)部长,广州市科达实业发展公司办公室主任、
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罗海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兼任中国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荆襄支公司
经理,长江保险经纪公司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国际保险部党组书记、总经
8
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汉口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经理,中国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中国太平保险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阳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华联合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
董茂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宁波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任复旦大学兼职教授,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江苏恒顺醋业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外部董事)。曾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法
学院教授。
姚海鑫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现任辽宁大学新华国际商学院教授、辽宁大学学术
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软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曾任辽宁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工商管理硕士(MBA)教育中心副主任、辽宁大
学发展规划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等。
2、监事会成员
符兵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中级经济师。曾任广东物资集团公司计划处副科长,广东
发展银行广州分行世贸支行行长、总行资金部处长,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
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市场拓展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
吴晓辉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工程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曾任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经理、经理,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总
经理。
孔伟英女士:职工监事,学士,经济师。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任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成柱先生:职工监事,学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交易员。曾任广州
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
术部工程师。
刘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副总经理。曾任广发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总经理助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
理。
9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凡先生: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曾在财政部、全
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平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经济师,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曾
任上海荣臣集团市场部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华南业务部副总经理,基金科
汇基金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负责人,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魏恒江先生:副总经理,硕士,高级工程师。曾在水利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张敬晗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农业科学
院助理研究员,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监察局科员,基金监管部副处长及处长,私募基金监管
部处长。
张芊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管
理总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在施耐德电气公司、中国银河证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公司、工
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
程才良先生:督察长,博士,副教授。曾在辽河石油勘探局研究院、重庆商学院、广东民
族学院、广东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原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机
构理财部副总经理、规划发展部总经理、研究发展部总经理、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
刘格菘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兼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
经理、基金经理。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
作,历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一部副总经理、北京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窦刚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工程师。曾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广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胡骏先生,理学硕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量
化投资部研究员。现任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
10
(自2021 年6 月17 日起任职)、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2021 年12 月29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百度百发策略1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1 年12 月29 日起任职)。
叶帅先生,数学博士,持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从业证书。曾先后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量化投资部研究员、指数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现任广发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9 月16 日起任职)、广发道琼斯美国石油开发与
生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经理(自2021 年9 月16 日起任职)、广发纳斯达克生物
科技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9 月16 日起任职)、广发全球医疗保健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 年9 月16 日起任职)、广发美国房地产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2021 年9 月16 日起任职)、广发中证稀有金属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1 年12 月15 日起任职)、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22 年4 月21 日起任职)。
历任基金经理:季峰,任职时间为2015 年11 月18 日至2022 年2 月15 日。
5、本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如下:
基金管理人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副总经理傅友兴先生、副总经理刘格菘先生、总
经理助理陈少平女士和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李巍先生等成员组成,傅友兴先生、刘格菘先生担
任权益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1)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
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基金资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2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
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
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
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
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
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
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
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
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
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直接接受总经理的领导,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
控防线。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 年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
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2 月5 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
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 亿元。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8.60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 亿元,同比增长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826.80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
室,共有员工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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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2021 年12 月31 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9 只,
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1306.55 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0247.75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
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
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
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
“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
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
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
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15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
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
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
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
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
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移动客户端,办理本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交易
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2)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业务联系方式(仅限机构客户)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直销中心传真:020-89899069/89899070/89899126
直销中心邮箱:gfzxzx@gffunds.com.cn
(3)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 楼
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34281105
(4)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 号楼11 层1101 单元
(电梯楼层12 层1201 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5)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905-10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6)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828 或020-83936999)进行本基金销
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17
2、其他销售机构
(1)公司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富特北路277 号3 层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 号8 座3 层
法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2)公司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 室
法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3)公司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1 号都市之门B 座5 层
法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联系电话:029-88365809
传真:029-81887064
客服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4)公司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8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 号10 层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 号恒安大厦9 层
法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5)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联系电话:023-67616310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6)公司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3 层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341-342 室
法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公司名称: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2072 号2 楼
19
法人:彭维熙
联系人:李光和
联系电话:0755-36615050-5084
客服电话:0755-81994266
网址:www.jhjzfund.com
(8)公司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号2 楼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 号太平金融1503 室
法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https://www.jiyufund.com.cn
(9)公司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1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梅路1801 号凯科国际大厦7-9 层
法人:冯修敏
联系人: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ttyfund.com
(10)公司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 层-6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 层-64 层
法人:何之江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20
网址:stock.pingan.com
(11)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法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825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2)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3)公司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 号
法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14)公司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21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 号7 楼
法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262
传真:021-53686277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962518.com
(15)公司名称: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000
传真:010-83561001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16)公司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7)公司名称: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芜湖路258 号
法人:吴国华
22
联系人:申倩倩
联系电话:0551-62865215
传真:0551-62865215
客服电话:4008878707
网址:www.hsqh.net
(18)公司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12 层
法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19)公司名称: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 楼
法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联系电话:0731-84403347
网址:www.cfzq.com
(20)公司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 号
法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23
网址:www.ewww.com.cn
(21)公司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 号国联大厦
法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2)公司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法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3)公司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联系电话:010-52723273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20 楼2005 室
法人:韩志谦
24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公司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联系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26)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20 层(266061)
法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27)公司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安庆路79 号天徽大厦A 座
法人:吴学民
联系人:顾伟平
联系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服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外)、96588(安徽省内)
25
网址:www.hsbank.com.cn
(28)公司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联系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9426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29)公司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详细地址)
法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联系电话:010-66559079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cn
(30)公司名称: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 号
法人:卢国锋
联系人:朱杰霞
联系电话:0769-22111802
传真:0769-23156406
客服电话:956033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31)公司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6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联系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公司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公司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18-21 层
法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4)公司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宁敏
27
联系人:许慧琳
联系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8883554
网址:www.bocichina.com
(35)公司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法人:尹兆君
联系人:卢晓晨
联系电话:(010)65169644
传真:020-87311780
客服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36)公司名称: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人:徐丽峰
联系人:周欣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37)公司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 号
法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张小燕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8
(38)公司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 号楼1 层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 号院西区4 号楼
法人:葛新
联系人:杨琳
联系电话:010-59403028
传真:010-59403027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9)公司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10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财富大厦第49A 单元
法人:周文
联系人:杨涛
联系电话:0755-23946631
传真:0755-82786863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honorfunds.com
(40)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 号
法人:吴承根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传真:0571-87901955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41)公司名称: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29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 号
法人:郭志文
联系人:王超
联系电话:0451-87792564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话:95537
网址:www.hrbb.com.cn
(42)公司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 弄107 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 号通华科技大厦7 层
法人:沈丹义
联系人:叶露
联系电话:021-60818228
传真:021-60810695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43)公司名称: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 号12 层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 号12 层02 室
法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联系电话:010-64068617
传真:010-6406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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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公司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六楼
法人:何如
30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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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公司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法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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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公司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 号17 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15 层
法人:王苏宁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47)公司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05
法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联系电话:010-66045182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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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48)公司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9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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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公司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 号泛利大厦10 层
法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50)公司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 号中洲大厦3203A 单元
法人:祝中村
联系人:曾瑶敏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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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公司名称: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 号院1 号楼3 层306 室
3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 号院1 号楼3 层306 室
法人:齐凌峰
联系人:阮志凌
联系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客服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52)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 号华融大厦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 号富卓大厦A 座6 层
法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53)公司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 栋11 楼
法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4)公司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 号楼10 层1001 号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 座9 层04-08
法人:聂婉君
33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55)公司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7 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7 层
法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联系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56)公司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广场F 栋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 号高德置地广场E 栋12 层
法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联系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57)公司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14 楼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 号
法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34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58)公司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 号院6 号楼2 单元21 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SOHO T3 A 座19 层
法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59)公司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 室
法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60)公司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 号楼6 楼602、603 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 号院国际电子城b 座
法人:李淑慧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13810222517
传真:010-56822000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35
(61)公司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 号1501-1502 室
法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6533-789
网址:www.xds.com.cn
(62)公司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 号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63)公司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 楼
法人:沙常明
联系电话:021-80295888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64)公司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40 层
法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传真:02133388224
36
客服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65)公司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6)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7)公司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
法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68)公司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7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 号
法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69)公司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 号
法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70)公司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 号楼701 内09 室
法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联系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gesafe.com
(71)公司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38
客服电话:955679 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72)公司名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号
法人:王 滨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73)公司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 号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 号SOHO 嘉盛中心30 层3006-3015 室
法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13910678503
传真:010-59313586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Https://www.chtwm.com
(74)公司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75)公司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 号院2 号楼17 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 号院2 号楼19 层
39
法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6)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 号凯恒中心B 座16 层
法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7)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 号1 号楼12 层1208 号
法人:罗细安
联系人:李皓
联系电话:13521165454
传真:010-67000988-6003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78)公司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主楼4F(07)
法人:卓紘畾
联系人:王娓萍
40
联系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0755-3301574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79)公司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 层、20 层
法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80)公司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 号
法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联系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81)公司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黎建平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41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82)公司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 号城建大厦26 楼
法人:姚文平
联系人:罗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83)公司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人:沈如军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4)公司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 号
法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联系电话:0571-87789160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5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85)公司名称:大有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128 号现代广场三、四楼
42
法人:沈众辉
联系人:马科
联系电话:0731-84409106
传真:0731-84409009
客服电话:4006-365-058
网址:http://www.dayouf.com
(86)公司名称: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 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21 号 万丽城晶座4 楼 中天证券 经纪事业部
法人:马功勋
联系人:李泓灏
联系电话:024-2328 0806
客服电话:(024)95346
网址:www.iztzq.com
(87)公司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 号
法人:王耀球
联系人:刘托福
联系电话: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88)公司名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 号
法人:王金龙
联系人:杨森
联系电话:022-28405330
43
传真:022-28405631
客服电话:4006-960296
网址:www.bank-of-tianjin.com
(89)公司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 号2 号楼
法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0)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 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 号HALO 广场4 楼
法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91)公司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fund.eastmoney.com/
44
(92)公司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人:杨文斌
联系人:高源
联系电话:021-36696312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3)公司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4)公司名称: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 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拓东路41 号
法人:夏蜀
联系人:戴秋娟
联系电话:0871-63140324
传真:0871-63194471
客服电话:4008896533
网址:www.fudian-bank.com
(95)公司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 层
4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 层
法人:吴小静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96)公司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 号东方财富大厦16 楼
法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97)公司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 号A 栋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 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 栋A 座
法人:顾敏
联系人:赵嘉懿
联系电话:18617181667
传真:0755-86951889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98)公司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7 层
法人:陈林
联系人:宋歌
46
联系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话:4008209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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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公司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证券大厦
法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0)公司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 层
法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101)公司名称: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 号
法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联系电话:0519-8058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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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519-89995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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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公司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 号莲富大厦17 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 号深田国际大厦20 楼
法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联系电话:010-68085771
传真:010-68086282
客服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103)公司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 号1 幢32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 号1 幢32 层
法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104)公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人:刘学民
联系人:王叔胤
联系电话:0755-23838712
传真:0755-23838999-8712
客服电话:95358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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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公司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 号8 幢10000 室
法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54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106)公司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人:郝京春
联系人:刘思源
联系电话:0755-83007014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电话: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07)公司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18 层
法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108)公司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四楼
4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17 楼
法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联系电话:13510750295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http://www.jyzq.cn
(109)公司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法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110)公司名称: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东路1266 号
法人:申健
联系人:王方震
联系电话:0534-2297326
传真:0534-2297327
客服电话:40084-96588
网址:www.dzbchina.com
(111)公司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 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 室
法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联系电话:025-66046166-849
50
传真:025-56878016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112)公司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财富大厦
法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113)公司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799 号5 楼01、02、03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扬高南路799 号5 楼01、02、03 室
法人:冷飞
联系人:曾芸
联系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4)公司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 号
法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1
(115)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 号11 层
法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16)公司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5 层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高新区)湖滨路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5 层1
号
法人:王荻
联系人:胡越
联系电话:0851-88235678
传真:0851-88405599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17)公司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 号
法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海燕
联系电话:0574-89103171
传真:0574-87050024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北京地区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118)公司名称: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2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58 号
法人:黄光伟
联系人:樊海波
联系电话:028-67676033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119)公司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 号保利广场A 座37 楼
法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服电话:95391 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120)公司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 同花顺大楼4 层
法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121)公司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座40 层
法人:施华
53
联系人:程博怡
联系电话:010-56437060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22)公司名称: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渝中区中山三路上站大楼平街11-B,名义层11-A,8-B4,9-B、C
法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23-86769637
传真:023-86769629
客服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123)公司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 层
法人:曹宏
联系人:王涛
联系电话:0755-83461832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95514;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124)公司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 层1301-1305、14 层
法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联系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21-60819988
54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25)公司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1 号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
法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联系电话:010-83991719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126)公司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 层
法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127)公司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联系电话:010-52703350-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128)公司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5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18 层
法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孜明
联系电话:1851610963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95733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9)公司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人:闫峻
联系人:龚俊涛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30)公司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 号新天地大厦7 至10 层
法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96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131)公司名称: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 号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3 号
法人:傅子能
56
联系人:谢婷枫
联系电话:0595-22551071
传真:0595-22551071
客服电话:400-88-96312
网址:www.qzccbank.com
(132)公司名称: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 号
法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联系电话:0512-69868373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133)公司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 号院1 号昆泰国际大厦12 层
法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34)公司名称: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11 层110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 号1 幢2 层
法人:路瑶
联系人:侯英建
联系电话:010-65808756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57
(135)公司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北京市朝阳区 建国路91
号金地中心A 座6 层
法人:赵学军
联系人:景琪
联系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36)公司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 层
法人:李修辞
联系人:褚琦
联系电话:010-59013828
传真: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37)公司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 号5 号楼1 层
法人:徐福星
联系人:陈莹莹
联系电话:13261320700
传真:010-68292941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138)公司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院6 号楼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 号院6 号楼712 室
法人:梁蓉
联系人:马浩
联系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615482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139)公司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 号高地中心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 号1 栋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1201 号
法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40)公司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 号院2 号楼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 号
法人:王军辉
联系人:张喆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141)公司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F 座12 层B
法人:许宁
联系人:彭雪琳
联系电话:010-85610733
59
传真:010-85622351
客服电话:400-829-1218
网址:www.htfund.com
(142)公司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楼soho 现代城c 座15 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 号楼soho 现代城c 座18 层1809
法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传真:01059644496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143)公司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银城中路8 号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 号4 楼
法人:巩巧丽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44)公司名称: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9-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人:丁奇文
联系电话:4008-888-005
传真:010-67017788-9696
网址:www.cnpsec.com.cn
(145)公司名称: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 号德胜尚城E 座
法人:毕劲松
联系人:李淑敏
联系电话:010-59366077
传真:010-59366055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46)公司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 号楼3 层307
法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47)公司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 号志远大厦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九号华远企业号D 座三单元
法人:李长伟
联系人:陈征
联系电话:010-88321882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148)公司名称:佳泓(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 号汉威大厦15B5(西区15 层)
法人:谢亚凡
联系人:陈冲
61
联系电话:010-88580321
传真:010-88580366
客服电话:010-88580321
网址:www.jiahongfunds.com
(149)公司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 好荣超经贸中心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18-25 层)
法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联系电话:0755-23375492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50)公司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1 栋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 号
法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联系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293
客服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151)公司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 号11 楼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 号万得大厦11 楼
法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6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52)公司名称: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 室
法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www.licaimofang.cn
(153)公司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 号院20 号楼9 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 层
法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88312877-8005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154)公司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 号1 号楼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 号1 号楼B-1108
法人:王利刚
联系人:姚付景
联系电话:010-59422766
传真:010-62565181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3
(155)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04、18 层至21 层
法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156)公司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 号2 栋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 号A 座1505 室
法人:张冠宇
联系人:孙书慧
联系电话:01085932884
传真:01085932880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www.tdyhfund.com
(157)公司名称: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 号
办公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迎宾西街65 号
法人:刘海滨
联系人:赵文元
联系电话:0354-3366398 18635431255
传真:0354-3366033
客服电话:95105678
网址:www.jzbank.com
6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减或变更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投资者在各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业务请遵循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与操作流程。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号260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李尔华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王晓华
联系人:刘智、杨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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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5年7月7日经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549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5年11月2日至2015年11月13日进行发售。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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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5年11月18日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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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
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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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除直销中心外,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1 元(含申购费)人民
币, 追加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 元(含申购费);除直销中心外,投资人首次最低申
购E 类基金份额的金额为1 元(含申购费)人民币, 追加申购E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1 元
(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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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本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
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
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
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 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且随申购金额
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1.2%
100 万≤M<300 万0.8%
300 万≤M<500 万0.4%
M≥500 万1000 元/笔
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如下表所示:
E 类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88 万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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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588 万888 元/笔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日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 个
月但少于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 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 年以365 天计)。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赎回时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
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两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一致: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天1.5%
7 天≤N<30 天0.75%
30 天≤N<90 天0.5%
90 天≤N<180 天0.5%
180 天≤N<1 年0.1%
1 年≤N<2 年0.05%
N≥2 年0%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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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则其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20%)=9,881.42 元
申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 元
申购份额=9,881.42/1.050=9,410.88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1.20%,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9,410.88 份基金份额。
例:某投资者在指定的销售机构购买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E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60%)=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0=47,335.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 元申购本基金的E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6%,假设申购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 元,则可得到47,335.04 份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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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对应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121,30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5%=606.5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606.50=120,693.5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 万份A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100 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20,693.5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T 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 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类别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增
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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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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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
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
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
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75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
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2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该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对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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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
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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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
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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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大类资产的灵活配置,精选具
有较高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
金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现金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对投资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一)大类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宏观经济分析基础上,结合政策面、市场资金面,积极把握市场发展趋势,根
据经济周期不同阶段各类资产市场表现变化情况,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投资比例
进行战略配置和调整,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提高基金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二)股票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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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票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充分利用百度公司互联网行为大数据,并通过相应的数据
挖掘和分析手段,将涉及的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自动分析、归并、统计和计算,同时引入量
化投资模型,精选股票进行投资。
首先,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百度互联网行为大数据因子、综合财务和综合动量三个指标,
采用因子分析模型分别对三个指标进行评分,初步筛选上市公司股票。三个指标是:
(1)搜索因子指标:重点考虑互联网用户行为的大数据;
(2)综合财务指标: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重点考虑公司的财务指标,包括净资产收
益率、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增长率、 流动负债比率、EV/EBITDAEV、净利润同比增长率、
股权集中度、自由流通市值等指标;
(3)综合动量指标:考虑最近一个月的个股价格收益率和波动率,得到风险调整后的动
量指标。
其次,在上述初选库的基础上,对企业的成长性指标重新考量,进行二次优化,构建股
票精选库。最后,通过量化跟踪方法剔除掉某些存在缺陷或发生不利于上市公司事件的股票。
从优选的股票集合中,本基金再次依据大数据模型进行筛选,最终确定股票备选库。
入选股票备选库的的股票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备选股票所属行业竞争优势明显,发展状况良好,在中国经济转型长周期过程中,
表现显著高于市场总体水平的行业,具有较强的成长性比较优势;
(2)在产业升级、模式创新、技术创新、行业细分等领域涌现出的具有成长潜力的新兴
企业,具有更好的成长性价值。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态势、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等
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构建和调整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组合,力求获得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GDP、CPI、国际收支等引起利率变化
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并在此基础上判断包括财政政
策、货币政策在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对市场利率水平和收益率曲线未来的变化趋势做出
预测和判断,结合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结构及变化趋势,确定固定收益类资产的久期配置。
2、类属配置策略
80
类属配置主要包括资产类别选择、各类资产的适当组合以及对资产组合的管理。本基金
通过情景分析和历史预测相结合的方法,“自上而下”在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银行间市
场和交易所市场,银行存款、信用债、政府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类属配置,进而确定具
有最优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
3、个券选择策略
对于国债、央行票据等非信用类债券,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分
析,预测未来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综合考虑组合流动性决定投资品种;对于信用类债券,
本基金将根据发行人的公司背景、行业特性、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流动性等因素,对信用
债进行信用风险评估,积极发掘信用利差具有相对投资机会的个券进行投资,并采取分散化
投资策略,严格控制组合整体的违约风险水平。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本基金一方面将对发债主体的信用基
本面进行深入挖掘以明确该可转债的债底保护,防范信用风险,另一方面,还会进一步分析
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以确定可转债中长期的上涨空间。本基金将借鉴信用债的基本面研究,
从行业基本面、公司的行业地位、竞争优势、财务稳健性、盈利能力、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
考察,精选财务稳健、信用违约风险小的可转债进行投资。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综合考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方面特征进行全方
位的研究和比较,对个券发行主体的性质、行业、经营情况、以及债券的增信措施等进行全
面分析,选择具有优势的品种进行投资,并通过久期控制和调整、适度分散投资来管理组合
的风险。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主要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
证券品种。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
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
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81
活跃的期货合约,并根据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判,以及对股指期货合约的估
值定价,与股票现货资产进行匹配,实现多头或空头的套期保值操作,由此获得股票组合产
生的超额收益。本基金在运用股指期货时,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
对冲系统性风险以及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改善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2、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有利于基金资产
增值。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并结合权证定
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根据权证的高杠杆性、有限损失性、灵活性等特性,通过限量
投资、趋势投资、优化组合、获利等投资策略进行权证投资。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
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
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3、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管
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
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
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国债期货相关投资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趋势、微观经济运行趋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二)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发展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股票备选库,对拟投资对象
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决策支持;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小组提供债券研究支持。
3、基金经理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根据投研联席会议的决议,结合对证
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
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82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小组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部执行。
6、中央交易部按相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小组。
7、合规风控部门的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小组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50%×创业板指数收益率+5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该比较基准主要基于如下考虑:
1、作为专业指数提供商提供的指数,中证指数公司提供的中证系列指数体系具有一定的
优势和市场影响力;
2、在中证系列指数中,创业板指数的市场代表性比较强,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
较基准;而中证全债指数能够较好的反映债券市场变动的全貌,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
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七、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83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84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
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
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
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85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报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1 年5 月20 日复核了本
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 年3 月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54,171,178.77 86.29
其中:股票54,171,178.77 86.29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贵金属投资- -
86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其中:买断式回购
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
付金合计
8,549,115.73 13.62
7 其他资产56,758.55 0.09
8 合计62,777,053.0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44,681,284.69 71.4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3,339.08 0.02
E 建筑业- -
F 批发和零售业-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H 住宿和餐饮业-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4,714,495.00 7.54
J 金融业1,635,600.00 2.62
K 房地产业-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3,126,460.00 5.00
8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P 教育-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S 综合- -
合计54,171,178.77 86.6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通过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000100 TCL 科技400,000 3,736,000.00 5.98
2 000725 京东方A 577,000 3,617,790.00 5.79
3 603501 韦尔股份13,400 3,440,048.00 5.50
4 300122 智飞生物19,100 3,294,559.00 5.27
5 603259 药明康德22,300 3,126,460.00 5.00
6 300363 博腾股份55,800 2,946,798.00 4.71
7 603456 九洲药业72,700 2,779,321.00 4.45
8 600346 恒力石化90,500 2,654,365.00 4.25
9 002920 德赛西威30,800 2,641,408.00 4.23
10 002493 荣盛石化91,900 2,530,926.00 4.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88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2)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的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出现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89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 存出保证金20,350.2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969.77
5 应收申购款35,438.52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8 其他-
9 合计56,758.55
9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
至2021 年3 月31 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广发百发大数据成长混合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
18-2015.
12.31
0.20% 0.27% 1.06% 1.04% -0.86% -0.77%
2016.01.
01-2016.
12.31
-2.00% 0.94% -12.89% 1.07% 10.89% -0.13%
2017.01.
01-2017.
12.31
1.12% 0.67% -5.33% 0.52% 6.45% 0.15%
2018.01.
01-2018.
12.31
-21.25% 1.23% -11.03% 0.87% -10.22% 0.36%
2019.01.
01-2019.
12.31
32.35% 1.43% 23.88% 0.81% 8.47% 0.62%
2020.01.
01-2020.
47.44% 2.14% 31.97% 0.97% 15.47% 1.17%
91
12.31
2021.01.
01-2021.
03.31
-3.67% 2.38% -2.74% 1.13% -0.93% 1.25%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47.00% 1.42% 17.90% 0.89% 29.10% 0.53%
广发百发大数据成长混合E: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11.
18-2015.
12.31
0.20% 0.27% 1.06% 1.04% -0.86% -0.77%
2016.01.
01-2016.
12.31
-1.90% 0.93% -12.89% 1.07% 10.99% -0.14%
2017.01.
01-2017.
12.31
1.22% 0.67% -5.33% 0.52% 6.55% 0.15%
2018.01.
01-2018.
12.31
-21.21% 1.23% -11.03% 0.87% -10.18% 0.36%
2019.01.
01-2019.
12.31
32.27% 1.43% 23.88% 0.81% 8.39% 0.62%
2020.01. 47.44% 2.13% 31.97% 0.97% 15.47% 1.16%
92
01-2020.
12.31
2021.01.
01-2021.
03.31
-3.66% 2.39% -2.74% 1.13% -0.92% 1.26%
自基金合
同生效起
至今
47.30% 1.41% 17.90% 0.89% 29.40% 0.52%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
较
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11 月18 日至2021 年3 月31 日)
1.广发百发大数据成长混合A:
2.广发百发大数据成长混合E:
93
9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9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
96
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97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98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时;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99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0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 次,每份基金
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1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10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6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6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103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等相关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10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对信息披露的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
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或“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06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
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107
公告,载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
析等。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
108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 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09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6、基金份额取消分类或类别发生变化;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110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111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112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相对较不活
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风险。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
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8)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
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或公司
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13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查过程中,
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等人为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
失。
4、流动性风险
指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
付投资者赎回款项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正常情况下0-95%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投资标的为流动性良
好的的金融工具;本基金在投资运作上将以分散投资、持续优化的原则构建组合,保持组合
的流动性,防范流动性风险。本基金流动性良好。
本基金的主要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如下: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投资者应当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相匹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
114
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②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③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还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 7 日时会承担较高
的赎回费。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
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5、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
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6、投资管理风险:(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2)选股方法、选股模型
风险。本基金主要依据大数据模型进行选股,基金的实际收益和风险主要取决于基金大数据
选股策略的有效性,因此收益不一定能超越业绩比较基准;(3)基金经理主观判断错误的风
险;(4)其他风险。
115
7、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
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
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
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8、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9、投资国债期货的风险
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
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
指由于期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
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
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10、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
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
116
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
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
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
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参与证券交易满两年并且证券账户及资
金账户内的资产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
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
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
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
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1、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大数据策略基金,大数据策略的有效性依赖于数据来源的广泛性、真实性以及
数据处理的合理性、客观性。因此,本基金存在样本空间不够广泛带来的偏差风险,以及大
数据处理方法可能失效带来的模型风险。
12、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1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
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除价格波动风险外,本基金还将
面临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
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
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
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
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3、其他风险
包括:(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具,
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
的风险;(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5)对
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
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基金销售机
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11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19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12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
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121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
122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123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124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5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6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当由基金财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127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
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128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129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第1 款第(2)项、或者第2 款第(3)
项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
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130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131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32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将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133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3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18 号260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成立日期: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9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4,097.8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7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135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
融工具,以及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现金等)、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6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8)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
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137
(19)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
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
金托管人系统暂不支持国债期货实物交割,待基金托管人系统实现功能后,基金管理人再行
办理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20)、(21)项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在该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或取消限制的,在不改变基金
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调整,不需
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38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
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
债券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
应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中的交易对手,以约定适用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139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等
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140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本基金投资
除存款银行名单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
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
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控制制度、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处置预案,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
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时的法律
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
制的执行情况。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
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应按相关托管协议要求向基金托管人及时发出回函,并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141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为履行上述信息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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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143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
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该资
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
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
户进行。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44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145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
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基金财产投资银行存款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
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
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
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
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
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
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
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146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
147
有人的直接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人或基
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三)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已决定延迟估值;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148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
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确认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确认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电子确认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或
电子确认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
149
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盖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者进行电子确认,双
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
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者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20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20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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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
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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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清
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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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业务、基金份额
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对账单服务
1、基金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投资记录。
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次交易结束后(T 日),本基金销售网点将于T+2 日开始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该笔交易成交确认单的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在T+2 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基金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点应根据在直销机构网点进行交易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打印成交确认单。基金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在代销网点进行交易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进行成交确认。
2、对账单服务
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广发基金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助查询系统查阅对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电子形式的定期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记录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最近一季度或一年内
所有申购、赎回等交易发生的时间、金额、数量、价格以及当前账户的余额等。季度对账单
在每季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季度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
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
153
助查询系统)和本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网点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订制电子邮件服
务,内容包括交易确认及相关基金资讯信息等;如预留手机号码,可订制手机短信服务,内
容包括基金净值播报、交易确认等。已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未预留相关资料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到销售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包括电话呼叫中心和网站账户自助查询
系统)办理资料变更。
四、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为每个基金账户提供一个基金账户查询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基金账
号和该密码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查询客户基金账户信息;同时可
以修改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信息;另外还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交易情况、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信息。
五、投诉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站在线客服、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
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基金份额持有人还
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进行投诉。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呼叫中心(Call Center):95105828 或020-83936999,该电话可转人工服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联网网站
公司网址: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s@gffund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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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披露日期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 年第1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04-21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 年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
2021-03-30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 年第4 季度报告
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155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56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注册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广发百发大数据策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