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05月14日 更新)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8年1月10日起,《兴全稳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全稳
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保证《兴全稳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并
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
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
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
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
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
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的中小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该类债券不能公开
交易,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
协议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一般情况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交易不活跃,潜在流
动性风险较大;并且,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限制,本基金
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从而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损失。
本基金的目标客户包括特定机构投资者,因此可能存在特定机构投资者大额
赎回导致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特定机构投资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施加重大
影响的风险,等等。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
个人投资者销售。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
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更新了“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的相关内容。
2、补充了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等有关章节。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0年4月30日(特别
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数
据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31
七、基金的存续 ......................................................................................................................... 3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九、基金的投资 ......................................................................................................................... 43
十、基金的业绩 ......................................................................................................................... 52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3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54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七、侧袋机制 ......................................................................................................................... 69
十八、风险揭示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8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5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5
一、绪言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以及《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
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稳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销售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指将“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兴全稳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围、投资策
略、投资组合比例、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统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6个月后
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
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参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申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或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基金管理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
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机构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
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
(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月9日,
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
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
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年7月,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
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
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公
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
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
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
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
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多维价值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
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汇享一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祥88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
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兴全合兴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共37只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
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
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
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
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
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随
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
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
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
人、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
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
善基金会副理事长。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货
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
长、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
有限公司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
学硕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
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
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
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
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行政总裁,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
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
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