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9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1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3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 72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3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4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 75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来,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
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
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
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稳益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本基金不向个
人投资者销售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其他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转型:指将“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兴全稳益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调整投资范围、投资
策略、投资组合比例、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的统称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
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封闭期:指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6个月后
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
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第二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以此
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7、开放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
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
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
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发起式基金:指参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承诺申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42、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或基金
管理人固有资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
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基金管理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7、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申购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申购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
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
赎回本基金。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日6
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
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该封闭期首日6个月后的月度对应日的前一日
止,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
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
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
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
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各种稳健的固定
收益类投资工具实现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发起资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
民币,且持有申购份额的期限自基金申购确认日起不少于3年。期间份额不能赎
回。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39号文准
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9月7日至2015年9月8日公开募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9月10日生效。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7】190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2017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30日,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运作方式,调整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估值方法等内容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事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2018年1月10日起,《兴全稳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
《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兴全稳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
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开放期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
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或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间,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
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
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
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
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
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