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17:00止。2020年8月31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共计478,278,266.33份,占权益登记日(2020年7月30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550,751,300.54份的86.8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审议了《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478,278,266.33份同意,0份反对,0份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参会份额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份额的100%,达50%以上,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10,000元,律师费39,000元,合计49,000元,为保护持有人利益,以上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0年7月27日在《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ffunds.cn)刊登的《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即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0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2020年8月31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方法等条款进行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中涉及的内容进行同步修改。同时《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更新披露。
四、备查文件
1、《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9月1日
公 证 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12335号
申请人: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西航住宅新区11号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张贵云。
委托代理人:翟文浩。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于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七月二十九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本处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16楼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马宁的监督下,由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派的代表翟文浩、孙思引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78,278,266.33份,占二○二○年七月三十日权益登记日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总份额550,751,300.54份的86.8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78,278,266.33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兴银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