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二○二○年十月
重要提示
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
于核准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3]1294号)和《关于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
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13]984号)注册。《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2月31日正式生效。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0
月20日及2014年10月21日的份额累计净值分别为1.101元、1.100元及1.100元,即融通
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已于2014年10月21日触
发“连续3个工作日不低于1.10元”的封闭期提前到期条件,基金管理人按照融通通源一
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前结束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
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封闭运作并进入过渡期,自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为“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
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0月10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
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一、 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 47
七、 基金的存续 ....................................................................................................................... 4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基金转换 ............................................................................... 49
九、 基金的投资 ....................................................................................................................... 60
十、 基金的业绩 ....................................................................................................................... 6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69
十二、 基金资产估值 ............................................................................................................... 70
十三、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6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8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9
十七、 风险揭示 ....................................................................................................................... 84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1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31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3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3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及《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融通通源一年目
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集中申购公告: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集中申购及调整单笔最
低申购金额的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
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2014
年10月30日),原《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集中申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
超过1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
月1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
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
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研究
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
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
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
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
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
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董
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历任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鹏证券投行
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
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总部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2011年3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
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年5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监。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
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会法律部
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张一格先生,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14年证券、
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6年6月至2012年8月就职于兴业银行资金营
运中心任投资经理,2012年8月至2015年6月就职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泰民安增
利债券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6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融通易支付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17日至2018年3月24日)、
融通通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21日)、融
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4月28日至2018年3月24日)、融通增祥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13日至2018年5月18日)、融通增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19日至2018年2月28日)、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7月28日至2018年3月24日)、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年8月9日至2018年5月18日)、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24日至2018年3月24日)、融通通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30日至2017年12月12日)、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5月18日)、融通新机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11月20日)、融通通昊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现
任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8月30日
起至今)、融通通裕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14日起至
今)、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2月26日起至今)、融通通
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3月21日起至今)、融通通昊三个月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0月11日起至今)。
朱浩然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就职于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任研究
员,2015年8月至2017年2月就职于上海毕朴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任投资经理。2017年2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专户投资经理、融通通颐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28日)、融通通和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11月20日)、融通通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11月20日),现任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8日起至今)、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7年9月8日起至2020年6月1日)、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2017年9月8日起至今)、融通通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9
日起至今)、融通通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9月9日起至今)、融通通
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3月24日起至今)、融通增辉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7月19日起至今)、融通增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2018年9月14日起至今)、融通通捷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11
月15日起至今)、融通通启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6月2日
起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月3日,由周珺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4年1月4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由周珺先生和丁经纬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由王超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由王超先生和王涛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
的基金经理。
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由王涛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7年7月29日起至2017年9月7日,由黄浩荣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7年9月8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由黄浩荣先生和朱浩然先生共同担任本基
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8月11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由朱浩然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今,由朱浩然先生和张一格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张一格先
生,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马洪元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0、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