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5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7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1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29
十、基金信息披露..................................................................................................................... 30
十一、基金费用 ........................................................................................................................ 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5
十五、禁止行为 ........................................................................................................................ 36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 3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40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1
二十、其他事项 ........................................................................................................................ 42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3
附件: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规定 ......................................................................................... 45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工银瑞信新焦点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工银瑞信新焦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
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
设立日期: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
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建立相关技术系统,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投
资标的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
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95%(投资于港股通投资标的股票的比例
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市场同时上市
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
市场同时上市的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
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1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
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35%-
95%;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9)、(15)、(17)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
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6.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基金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调整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
止性规定,且该等调整或修改属于非强制性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调整或修改后的规定执行,并应向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无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决定。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
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
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
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
合格境外基金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单只基金投资定期存款(不包括有存款期限、但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银行
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公司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
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
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
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性风险主
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
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
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
险揭示。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
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拨、账目
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和文件保管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总
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办理方
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
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
(3)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送存款
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4)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应全部
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
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证实书》的内容进行复
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总
体合作协议》,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银行存款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投资指令的发送与执行
(1)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存款投资指令包括存款资金划拨指令、提前支取存款指令等。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存款投资指
令。对于基金管理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
间。投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导致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表面一致性。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验证投资指令后,应及时执行。
若因基金托管人过错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者投资指令执行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若基金托管人未能执行或仅可部分执行投资指令(无论因基金托管人原因还是基金管理
人原因),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
4.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的划拨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存款资金只能
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2)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领取
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名称,该存款证实书为
基金托管人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
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用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
书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开户行代为保管存单的,由存款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
主管传真一份存款证实书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3)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托管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证实书或基金托管人兑付时可作为兑付依据的存款证明文件,
并按以上(2)的方式特快专递给基金托管人。
(4)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息。
定期存款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存款证实书”的询证,并在询
证函上加盖定期存款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5)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特快专递将存款证实书原件或其他存款证明原件寄
给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行未收到存款证实书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
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确认存款证实书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与存
款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存款证实书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证
实书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行分
支机构应在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行需按当期
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5.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等原因,
经向存款行说明理由,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但应继续按原有利率计提
利息,因提前支取导致的利息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相关文件保管
(1)基金资金存入存款银行当日,存款行分支机构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
同时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并寄送原件给基金托管人代为保管;若存款行代
为保管存单原件,存款行传真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2)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
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
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
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
将调整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
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
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
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本协议所称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一致,包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
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