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1号)
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10月9日证监许可[2015] 2265号文注册募集。本
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7年3月24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
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
的主要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购买力风险、
债券收益率变动风险、再投资风险、经营风险、新股价格波动风险等市场风险,
此外,还包括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中,本基
金由于自身的投资策略与具体投资对象,还包括量化风险和特殊投资品种风险
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品种,本基金的预期
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同时
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
于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基
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
对应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规模净值低于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投资
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股价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
险、退市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
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涉及基金管理人信息及基金经理变更事项,其他内容
截止日为2020年8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6月30
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2
第二部分 释义........................................................ 3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份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9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风险揭示........................................... 87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7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9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1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44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145
第一部分 绪言
《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
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红塔红土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稳健回报
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起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日/天:公历日
34、月:公历月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A类基金份额:指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
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
额
50、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募集、募集资
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开
放式基金
60、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
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设立日期: 2012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2】643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国婧
联系电话:0755-36855888
传 真:0755-33379033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27%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30.2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
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
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深圳
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
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毛志宏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机械化
施工公司职员,云南证券交易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云南省证券机构重组
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红塔证券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秘书,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
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监事、总裁助理、行政总监,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任
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技术
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
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北
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妮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远
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
现任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贺卫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职称,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安徽工
业大学冶金系教师,昆明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
院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硕士
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工业经济学会
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铁山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教授职称,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作,
现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教授,工商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点责任
教授、管理研究所所长,兼任国际价值工程协会注册价值管理专家,北京市价值工
程学会副会长,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傅曦林先生,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江
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与监管
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高
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天虹股份(002419)、爱克股份(300889)独立
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珍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民航
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金威啤酒
有限公司董事、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高级顾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板项
目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总裁助理等;
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代理)。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证
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理部总
监、产品开发部总监)、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委
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综
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深圳市
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
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
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作,
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国投深
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证券广州
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段皓静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6年参加工作,
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总行会计部员工,深圳证监局稽查处科员、副
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深圳证监局基金监管处主任科员、副处级调研员、副处长,
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三处副处长(主持全面工作)、处长,深圳证监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秋松先生:复旦大学管理学硕士,哈尔滨工业大学工学学士,CFA。曾先后任
职于君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0月加入红塔红土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投资部。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饶雄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梁钧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及与股
东有关联关系的机构和个人等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坚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