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8月28日证监许可﹝2015﹞2018号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本基金
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
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风险承受
能力、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对是否投资本基金做出独立决策。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
性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大额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其他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
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
集中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退市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较
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
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具有不确
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
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仅对基金管理人相关信息进行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
31日,其中“三、基金管理人”部分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1年7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3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7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7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12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12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长安鑫益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
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前端认购/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49、C类基金份额:指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
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
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7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健
成立日期:2011年9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35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曹玫
电话:021-20329896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9.63%
杭州景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5.93%
上海恒嘉美联发展有限公司 24.44%
五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3.33%
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6.67%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北京工商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国家轻工业部政策法规司、质量标准
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部、稽查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深圳稽查局局长助理,中国证监
会稽查一局副局长、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网络信息办公室负责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党委
委员、纪委书记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黄海涛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商洛邮政局副局长、陕西邮政储汇局局长助理、副局长、中国邮政
储蓄银行陕西分行副行长、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资本市
场一部总经理,西安财金合作发展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斌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监会驻深圳证券交易
所督察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总经理助理、党委委员、常务副总经理,期间兼任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
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谭卫东先生,董事,本科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攀枝花市分行风险管理部,曾任深圳发展银行成都分
行对公信贷管理部副主管、平安银行成都分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和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等职,现任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监控部总经理、长安盛世(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咸
通(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长安新生(深圳)金融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范欢欢女士,董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产品经理、投资研究部研究助
理、总裁办投后管理等岗位,现任上海景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办高级经理。
汪钦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曾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教育处、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证券部,历任三亚东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所长,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和中创前海资本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田高良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西安秦川机械厂厂部办公室经济秘书,陕西财经学院会计系讲师,
西安交通大学会计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副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张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实习研究员、副主任兼助理研究员,
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等职,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任兼副研究员,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秦华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办公室秘书、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第二支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商业信贷部主管、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松江支行党总支书记、行长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现任国农
控股有限公司首席投资总监。
2、监事会成员
孔舰先生,监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核工业集团原子能研究院资产经营处项目经理,兵器装备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战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现任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研究部副总经理。
吴缨女士,职工监事,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研究生,理学学士。曾任江西电力职大助教,亚龙湾开发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资金证券部经理,海南欣龙无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海君创财经顾问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上海鼎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行政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崔晓健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汪钦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李永波先生,督察长,法学学士、民商法学硕士。曾任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
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等职,
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党支部书记、兼任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健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博士。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总监,金元比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渠道销售部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等职。
徐小勇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中
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权益部负责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
经理。
马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部高级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助理、交易
室交易主管、基金经理,申万证券资产管理总部高级投资经理,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事业部(筹)固
定收益负责人,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
闫世新先生,首席信息官,大专。曾就职于江苏维维集团、上海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深圳奥尊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工作,曾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学通,管理学硕士。曾任山东省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分析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
理、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信用评估部高级经理和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高级研究员、长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研究员、投资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5、公募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马成先生,副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兴旺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总部研究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国联证券
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兼固收业务总监、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收总
监、基金经理。
杜振业先生,硕士。曾任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部资金支持与业务财务岗,上海复
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助理兼债券交易员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孟楠女士,法律硕士。曾任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研助
理、投资经理助理及投资主办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郑丹女士,硕士。曾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信托助理,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
业部交易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交易员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
周振霖女士,管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产品经理、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
评估员、投资经理等职,现任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