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6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2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33
九、基金收益分配.............................................................................40
十、基金信息披露.............................................................................41
十一、基金费用.................................................................................4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的登记与保管.................................46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47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8
十五、禁止行为.................................................................................51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2
十七、违约责任.................................................................................5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5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56
二十、其他事项.................................................................................5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57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
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
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资格和能力;
鉴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泰康稳
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828-838号26F07、
F08室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5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段国圣
成立日期:2006年2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保监会保监发改[2006]6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
基金管理资格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218号
经营范围:管理运用自有资金及保险资金;受托资金管理业务;
与资金管理业务相关的咨询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泰康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
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
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
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
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
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
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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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
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
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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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国债期
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
进行监督:
(1)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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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20%;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
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
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
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后,需遵循下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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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80%;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30%;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
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
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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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持有因参与新股申购或增发所形
成的股票以及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持有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可分离债券产生的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
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基金将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除上述第(3)、(13)、(20)、(2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
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须提前公告,
不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提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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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
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月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
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2个
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1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
人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
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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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
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
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
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
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的
中期票据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
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期票据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相关比
例及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
中期票据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
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所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期票据超过投资比例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期票据调整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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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比例要求。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进行研究,认真
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
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
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严
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的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与
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1、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应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中小企业私募债属于固定收益类证券,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
募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中关于该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
证券的相关比例及期限限制;
(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处置的监督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
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接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原因和解决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基金管理人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超过投资比例
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10个交易日内将中小企业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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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债调整至规定的比例要求。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不受此限制;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
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4、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
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5、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
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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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
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
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
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
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
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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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但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
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
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
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
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
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
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
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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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
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
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
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
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
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或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相关制度。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
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