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5年11月20
日证监许可【2015】2681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6年4月7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
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
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
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
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
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
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
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产品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预期
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
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
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
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
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
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
“风险揭示”章节)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本基金为定
期开放基金,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
二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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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
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
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会高于或
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
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
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
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2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3月31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19年第1季度的数据(财
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八、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封闭期、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0
十、基金的业绩 ............................................................................................................................ 57
十一、基金的财产 ........................................................................................................................ 58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59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4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十七、风险揭示 ............................................................................................................................ 7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7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02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04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发起式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
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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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大数据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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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4、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
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
开放的运作方式
38、封闭期:本基金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之后的封闭期为每相邻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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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每个开放期所在月份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月份在后
续每三个日历月中最后一个日历月,每个开放期为当月最后5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且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开放期前
2 日进行公告。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
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
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40、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
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0、提取评价日:指每一封闭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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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
他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集、运
作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
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
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61、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
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62、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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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
[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
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
资比例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出资比例0.90%)、杭州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杭
州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0%)及杭州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
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
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
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
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
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
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
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
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行政财务部、内部审计部、深圳管理部等25个职能部门,并设
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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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
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
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
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现任公司董事长,
兼任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
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委员。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
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
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
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
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
委书记。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
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
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
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已
从业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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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
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
长。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年鉴》副主编、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
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
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