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七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3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7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 7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9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10
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 12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3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 17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 18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 19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1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1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2
十七、禁止行为 ..................................................................................................... 23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4
十九、违约责任 ..................................................................................................... 25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 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二、其他事项 ................................................................................................. 27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 27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标普美国品质
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孔祥清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合
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
报告;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
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
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
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
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的,托管人不承担
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 年;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
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
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
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分股、备
选成分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
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固定收益
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回购、证券借贷、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
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跟
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分股、备选成分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括ETF)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款所称银
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4)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述非流动性
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
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
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
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4.基金参与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
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前述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正
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除第1点的第(2)项及第(8)项、第3点的第
(6)项外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
业措施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如遇流动性问题等不可抗力影响,本基金无法
在规定时期内调整完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四)基金托管人履行本条第(二)项及第(三)项监督义务的方式为事后监
督。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数据齐备后,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交易
后的投资监督和报告。即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监督义务的方式仅限于在发现基金
管理人已经执行完毕的投资指令违反上述约定后,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管理
人和/或监管部门。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可以保管的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在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处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
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
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8.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尽量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托管证券。
9.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
力尽量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
除外。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
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
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
理基金证券账户。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2.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存放于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
终止后15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
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投资指令的发送形式
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通过SWIFT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
令,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认可的指令形式。接收的传真方式的书
面指令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
完整。
(二)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行事。若基金托管人合理确
定基金管理人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
金管理人寻求澄清或确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托管人发
送交割指令。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
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
导致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重大疏忽或者违约造
成的除外。
2.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3.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而引起的任何可能发生
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重大疏
忽或违约造成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
5. 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指令与法律法规相背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
务,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不符,基金托管人可无须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出具拒绝执行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并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修
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
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发送经修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
(四)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另行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因基
金托管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为保障基金管理人交易
安全,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执
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
人因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
行为、欺诈、重大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