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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08月16日
送出日期:2023年08月19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 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兴业定开债券 基金代码 000546
基金简称A 兴业定开债券A 基金代码A 000546
基金简称C 兴业定开债券C 基金代码C 002507
基金管理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4年03月13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暂未上市
基金类型 债券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定期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一年开放一次
基金经理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周鸣 2014年03月13日 2001年03月31日
腊博 2015年07月24日 2003年07月01日
其他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第十九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2、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3、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以上份额。
二、 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该部分内容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影响市场各类要素的分析以及投资组合的积极主动管理,力争获得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券、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因持有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得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应当在其可上市交易后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的申购或增发。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每个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利率走势、资金供求、信用风险状况、证券市场走势等方面的分析和预测,综合运用类属资产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久期策略、套利策略、个券选择策略等,力求规避风险并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综合全价指数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现。
三、 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兴业定开债券A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 备注
申购费(前收费) M<100万 0.60%
100万≤M<300万 0.40%
300万≤M<500万 0.20%
M≥500万 1000.00元/笔
申购费C: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赎回费A:(1)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1.5%;
(2)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且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赎回费率为1%;
(3)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赎回费率为0%。
赎回费C:(1)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1.5%;
(2)持续持有期限不少于7日且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的份额,赎回费率为1%;
(3)认购或在某一开放期申购并在下一个及之后的开放期赎回的份额,赎回费率为0%。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40%
托管费 0.10%
销售服务费A 0.00%
销售服务费C 0.40%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 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承担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
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
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
另外,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
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在任一开放期到期日日终,若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少于200 人;或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90%
以上份额,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2、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封闭期后开放5-20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份额持
有人只能在开放期赎回基金份额,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
动性风险。
3、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
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
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
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
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 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b-fund.com.cn 或拨打客服热线4000095561咨询。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 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