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七月 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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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2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费用 ..................................................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35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6
十七、违约责任 .................................................. 38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9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39
二十、其他事项 .................................................. 4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40 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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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万家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基金管理人应对本基
金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60 号 8 层(名义楼层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方一天
成立日期:2002 年 8 月 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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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邮政编码:315000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成立日期:1997 年 04 月 1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亿陆仟玖佰柒拾叁万贰仟叁佰零伍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等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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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
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交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
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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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8)本基金持有单只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
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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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2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
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
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1)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但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不受此限制;
(2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2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4)、(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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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应该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
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
金合同上述相关内容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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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
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
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
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
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
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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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
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中期票据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相关的补充协议。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具有基金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以
外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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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
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未执行的该等投资指令应当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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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
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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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
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资金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 1 枚以及监管人名
章 1 枚。本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需遵循宁波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的相关规定。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万家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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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