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 10
四、 基金托管人 ..................................................................................................................... 2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 基金的募集 ..................................................................................................................... 38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0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1
九、 基金的投资 ..................................................................................................................... 51
十、 基金的业绩 ..................................................................................................................... 62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65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71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3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6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4
十八、 风险揭示 ..................................................................................................................... 86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8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9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3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12日证监许可[2016]757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16年6月2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
低收益。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
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因金融
市场利率的波动而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变动的利率风险或负收益风险,因
债券和票据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而可能产生的到期不能兑付的信用风险,因本
产品相关技术、规则、操作等创新性造成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基金管理风险,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
程等引致的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本基金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债券型基金。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
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
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
损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6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2020年3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本基金托管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日复核了本次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以下简称“《有关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以及《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红塔红土人人
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红塔红土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51、7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
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4、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2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凌
注册资本:4.96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36855888
传真:(0755)33379033
联系人:陈国婧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9.27%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 30.24%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10.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
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代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方证券股
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公司基金
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理总部总
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毛志宏先生,董事。研究生,中共党员;1993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机械
化施工公司职员,云南证券交易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总裁助理,云南省证券机构
重组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红塔证券筹备委员会筹委会秘书,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监事、总裁助理、行政总监,现任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红正均方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红
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夏先生,董事。工学硕士、金融学博士,中共党员;1990年参加工作,曾
任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项目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深圳国际高新
技术产权交易所总裁助理、长江商学院案例中心副主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
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等;现任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
际业务部总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骥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项目经理、副经理,现任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投资管理部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妮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经济师,中共党员;2011年参加工作,曾任
远大能源利用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专员、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
员,现任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贺卫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职称,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安徽
工业大学冶金系教师,昆明理工大学管理工程系教师、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管
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东华大学旭日工商管理学院教授、
硕士生导师,现已退休,兼任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工业经
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铁山先生,独立董事。工学硕士,教授职称,中共党员,1983年参加工作,
现任北方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管理系教授,工商管理-技术经济及管理硕士点
责任教授、管理研究所所长,兼任国际价值工程协会注册价值管理专家,北京市
价值工程学会副会长,中国数量经济学会理事,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
傅曦林先生,独立董事。民商法学博士,执业律师;1997年参加工作,曾任
江苏三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市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法律
与监管部总经理、汉唐证券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副总经理;现任广东华商律师
事务所律师、合伙人、高级合伙人,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世联行(002285)、
天虹股份(002419)独立董事、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两名,其中一名为职工监事。
刘珍女士,监事,大学本科学历,法学学士;1983年参加工作,曾任中国民
航总局国际司法律官员、广东粤海企业集团公司研究与发展部总经理、深圳金威
啤酒有限公司董事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高级顾问、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
板项目组负责人、深圳市海峡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美资本控股集团总裁助
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代理)。
王靖女士,职工监事。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1996年参加工作,曾任西南
证券深圳福强路营业部会计、深圳市汉鼎投资公司财务主管、红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营业部财务主管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综合管
理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李凌先生,董事长。研究生,中共党员;1987年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体改
委主任科员、云南省证管办期货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昆明特派办稽查处负责人、
综合处负责人、处长、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综合处处长、机构处处长、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代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饶雄先生,董事、总经理。工学博士,中共党员;1992年参加工作,曾任东
方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基金管理
公司基金经理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管
理总部总经理、投资总监;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红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委员、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红塔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园先生,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管理学学士,经济师;1991年参加工
作,曾任四川省粮食局办公室秘书、四川省川粮开发公司证券投资部经理、重庆
国投深圳证券部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西南证券深圳福强营业部副总经理、西北
证券广州营业部总经理等;现任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红
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罗薇: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金融会计硕士,北京大学理学学士,CFAIII
级候选人;2012年加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先后就职于研究部、交易
部,历任研究助理、研究员、交易员,负责固定收益交易及债券信用分析,具有
丰富的债券研究及交易经验。现任职投资部,为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2016
年5月4日至2018年9月11日担任红塔红土优质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5月4日至2018年11月23日担任红塔红土盛
金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3日至2018年7
月27日担任红塔红土盛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6月
21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人人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6日至
2018年7月27日以及2018年9月14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长益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9月15日至今担任红塔红土盛商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12月7日至2019年9月28日担任红塔红
土盛通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4月9日至今担
任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
饶雄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公司董事、总经理。
梁钧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赵耀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罗薇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