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由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关于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经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内容包括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发起式基金,
运作方式由开放式变更为三个月定期开放发起式,不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修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等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并同
意将“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
2019年7月11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融通增祥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融通增
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
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
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投资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
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
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
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
低于1000万元,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
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三年
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
续,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
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
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
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
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
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投资人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
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注意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3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
明书中的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7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2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开放期、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3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 5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4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3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3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8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2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2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
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由融通增祥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招募说明书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
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由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增祥三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本基金为定制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
除外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
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自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变更
注册为本基金之日起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
效。本基金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具体生效日期届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
日)三个月的期间。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进
入首个开放期。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三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首个
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第二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
为第二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三个月的期间,如果封闭期到期日
的次日为非工作日的,封闭期相应顺延,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51、开放期: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
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开放期内,本
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
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相
应延长,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52、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本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
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
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参与申
购的资金。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3、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增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高峰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15层
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0%、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现任董事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起至
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杜婕女士,经济学博士,民进会员,注册会计师,现任吉林大学经
济学院教授。历任电力部第一工程局一处主管会计,吉林大学教师、讲师、教授。
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田利辉先生,金融学博士后、执业律师,现任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
究院教授。历任密歇根大学戴维德森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员、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
院副教授、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教授。2011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施天涛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院副院长、
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和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2012年1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王利先生,工学学士,现任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
投资银行业务内核负责人及场外市场部行政负责人。历任中石化齐鲁分公司财务
部会计,上海远东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稽核部总经理,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合规管理部总经理、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公司内核负责人、场外市场部负
责人、投行业务条线负责人。2018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律磊先生,法学硕士,现任明天控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历任
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调研员等。2019
年8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Yuji Ooyagi(大柳雄二)先生,本科学历,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执行副总裁。历任日兴证券投资组合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务拓展部
负责人、投资信托销售本部负责人、资深常务总监、日本零售事业本部负责人等
职务。2020年2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富达投资公司(美国
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
2015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管
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
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2015年8月至今,任公司
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董事长高峰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大
鹏证券投行部高级经理、业务董事,平安证券投行部副总经理,北京远略投资咨
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新华富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7月至今,
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张帆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清华大学EMBA。历任新时代证券经纪业务
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职务。2017年6月至今,任公司
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富达投资公
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部长。2011年3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中国证监
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年3月至今,任
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许富强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2011年7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研究员、
专户投资经理、融通通穗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8日至2018
年12月4日)、融通增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8日至2019
年7月10日)、融通通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8日起至
2019年8月28日),现任融通通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5月18日起至今)、融通通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8
日起至今)、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8日起至今)、
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5月18日起至今)、融通增
祥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11日起至
今)、融通增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8日起至今)、
融通增润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1月8
日起至今)、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30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