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 1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4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1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3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5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9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6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7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由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其转型为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注册审查
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
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
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
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
的特定风险。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招商招兴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基金合同要求个人投资者不得投资本基金的从其规定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发起资金:指用于申购变更注册成立的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
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
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20、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成立、且发
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且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
21、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申购的基金
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
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
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
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封闭期:指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
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
换转入、转换转出等交易申请
34、开放期:指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
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
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
力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
求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8、开放日:指开放期内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的工作日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
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
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业务的相应规则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2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5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
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6、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0、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在开放期内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
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
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发起资金来源
本基金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以及基
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
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本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
于3年。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
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
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使基金资产实现长期稳定增值。
六、发起资金的申购金额和申购份额的锁定期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申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1000万
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
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
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除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其他事项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招兴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招兴纯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66号文)注册公
开募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
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招兴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5月18日生效。
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61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
2019年3月20日至2019年4月15日,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了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投资限制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9年5月16日起,《招商招兴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招商招兴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招商招兴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
更为招商招兴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
为准)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
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发起资金申购本基金份额确认之日起(以较晚者
为准)三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存续期内,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登记机构
完成最后一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进行基
金财产清算,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
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以3个月为一个封闭期,每个封闭期为自每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月度对日(包括该日)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
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月度对日(包括该日)
的期间,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赎回、转换转入、转换转出
等交易申请。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
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
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
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自不可抗力的影响因素消
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
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开放期内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
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该日)或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个
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办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其他情形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办理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开放期的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
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