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基金合同
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予以调整。 根据《规定》
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
理人” )对旗下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招
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相关条
款进行修订。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申
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暂停估值的情形、基金的信息披
露等。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
次《基金合同》修订已报监管机构备案。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
效,但为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的条款
约定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本基金将于2018年3月31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1.5%的赎回费。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
新的《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www.cmfchina.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招商丰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
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 共和国合 同 法 》 ( 以 下 简 称 “《合 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 )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
部分释义 无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无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
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方法, 保留到小 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 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 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的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
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 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无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
请。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
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
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
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 将自
动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
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
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
的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
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
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
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股指期
货、国债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国 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 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除上述第(11)、(17)、(21)、(22)项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 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
形。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的信
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 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
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 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
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
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无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