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现将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旗下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18年8月8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议案” )。
经根据《基金合同》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00,053,000.00份有
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
益登记日为2018年7月16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54,530,418.24份)的84.63%,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00,053,000.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本次大会议案。 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有效通过。
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8年8月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
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从基金资产列支,
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元)
律师费 30,000.00
公证费 10,000.00
合计 40,000.00
二、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8年8月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
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备案。
三、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的
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基
金相关安排如下:
1、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年管理费率从0.80%降低到0.45%。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本次大会议案及议案说
明,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自2018年8月10日起生效。 具体修订详见本公司2018年7月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
cn)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附件《〈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本公司将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的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附件二:《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华安聚
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基金管理费率的议案》的说明)
2、《〈华安聚利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