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基金管理人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发布了《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2020年7月30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发布了《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516号文注册募集的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7月22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三期B座43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790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的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7月29日,即在2020年7月29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1)、(2)、(3)、(4)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30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指定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指定地址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一般决议处理,《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0年8月30日)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客服电话:400-868-1166
传真:010-66159121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www.ciccfund.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电话:010-66105799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10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的方案说明》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1日
附件一
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运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事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的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具体时间及调整赎回费率的具体实施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修订,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7月31日
附件二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其他证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其他证件: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
审议事项 关于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意见 同意 反对 弃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说明:
1、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填基金账户号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方案说明
一、声明
1、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6年7月22日起生效。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运作和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变更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调整赎回费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具体时间,并确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的具体实施时间,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6、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修改方案要点
(一)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部分释义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56、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增加如下内容: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增加如下内容: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流动性情况、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转融通出借业务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积极主动的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参与,实现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对基金资产的最优贡献。在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流动性风险和采用约定申报方式的信用风险管理,根据借券公司的分类评级、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选择对手方,结合适度分散出借个股、出借期限和出借对手的理念方法,构造和优化组合,分散风险。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应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借出业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除第(9)中的6)、(10)、(11)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除第(9)中的6)、(10)、(11)、(1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参照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如下内容,并更新后续编号:
(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基金参与转通融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并就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详细说明。
(二)对《中金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修订对照表如下
章节 标题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2、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T)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T<7日 1.50% 1.50%
7日≤T<30日 0.75% 0.50%
30日≤T<90日 0.50% 0.00%
90日≤T<180日 0.50%
T≥180日 0.00%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10%
T≥30日 0.00%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少于9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90日少于18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比例: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且不少于7日的投资人,将25%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